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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销毁工作报告(模板16篇)

时间:2024-02-24 10:57:02 作者:字海

工作报告是工作中必不可少的一环,它能够帮助我们梳理工作思路,提高工作效率。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工作报告范文,供大家参考,希望能给大家提供一些写作思路和参考。

档案销毁工作报告

档案是指人们在各项社会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各种形式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原始记录。那档案销毁的。

是怎样的呢?下面本站小编给大家分享几篇档案销毁工作报告,一起看一下吧!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档案的管理,优化档案馆(室)藏档案的质量,提高档案库房、设施的有效利用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档案鉴定销毁是指对保管期限已满的档案保存价值进行审查,重新划定具有其保存价值的档案的保管期限,对已失去保存价值档案的剔除销毁。

第三条各级各类档案馆和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必须遵循国家有关档案保管期限的规定,定期对保管期限已满的档案进行鉴定,依据本单位档案保管期限表,直接审查档案的内容并将此项工作列入档案管理考核内容。

第四条各级各类档案馆档案的鉴定,应由馆内业务人员和档案形成单位代表组成鉴定委员会(小组)进行;机关、事业单位档案的鉴定,应由档案部门和有关业务部门的人员组成鉴定委员会(小组)进行;企业档案的鉴定,由专业技术人员和档案人员组成鉴定委员会(小组)进行。

第五条鉴定委员会(小组)的职责:

(一)制定鉴定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具体审查档案内容,提出“存毁”意见;。

(三)对仍具有保存价值的档案,划定保管期限;。

(四)对失去保存价值的档案,编制销毁清册;。

(五)编制档案鉴定工作报告(包括:鉴定工作目的和要求,鉴定档案的种类和项目、数量、鉴定委员会成员名单及有关情况,鉴定工作的过程及基本做法,鉴定中调整和销毁档案的数量,鉴定中取得的基本经验和存在的问题等)。

第六条档案鉴定一般每年进行一次,最长不得超过三年。

第七条各级各类档案馆档案的销毁,经馆长审定后,报同级档案局批准。

第八条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档案的销毁,由本单位分管档案工作负责人批准。市属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中央、省驻沈单位报市档案局备案;县(市)、区属以下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报县(市)、区档案局备案。

第九条凡档案“存毁”界限难以确认的,经本单位领导审定后,市属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中央、省驻沈单位报市档案局审批;县(市)、区属以下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报县(市)、区档案局审批。

第十条各单位向市、县(市)、区档案局备案或申请审批销毁档案的,应当提报档案鉴定工作报告和档案销毁清册。

第十一条各级档案局应当建立销毁档案审查委员会。销毁档案审查委员会由档案局聘请有关专家组成。其职责是:

(二)审查销毁档案的内容;。

(三)向档案局提报审查意见。

第十二条各级档案局根据销毁档案审查委员会提报的审查意见,对申报单位档案销毁进行审批。

第十三条城区范围内的各单位档案的销毁,必须到市档案局指定的场所统一销毁,市档案局和销毁档案单位共同派员监销;其他县(市)、区属以下单位档案的销毁,必须到县(市)、区档案局指定的场所统一销毁,销毁档案单位派员监销。监销人员必须在销毁档案清册上签字或押印。

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擅自销毁档案,违者将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沈阳市档案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一、销毁档案的标准。

档案鉴定、销毁应以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档案保管期限表》等为依据,全面分析档案的现实作用和历史作用,准确划定档案的销毁范围。档案鉴定、销毁工作一般每5-20xx年进行一次。

1.时间标准。

短期保管的档案,20xx年期满,经过认真复查,校主管领导批准即可销毁,长期保管的档案,50年期满,经再次鉴定确认已无继续保存的必要,经校主管领导批准即可销毁。

2.档案内容、来源、形式标准。

档案馆对保管档案在坚持“期满鉴定销毁”的原则下,对原基础不好的案卷或保管期限不明确的案卷,要再进行一次认真的鉴定,用档案的内容、来源、形式为标准,重新判定档案的价值,剔除无继续保存价值的档案。

二、鉴定销毁档案的程序。

1、档案馆拟写档案鉴定工作申请,报分管领导审核,主要领导批准。鉴定工作申请包括鉴定目的、内容、参加人员、所需时间等。

2、成立档案鉴定小组。档案鉴定小组由分管档案工作的领导具体负责,档案馆和有关部门兼职档案员参加。

3、学习国家有关规定,统一档案鉴定标准。

4、鉴定小组成员对档案进行鉴定,提出鉴定意见。对失去保存价值,需销毁的档案进行登记造册,并提交档案鉴定报告。

5、领导审查、批准档案鉴定报告。

(二)销毁档案的程序。

1、档案馆对经鉴定拟销毁的档案提出存毁的初步意见,并对拟销毁档案按类别造册登记,分别送交档案形成部门领导进行初审。

2、送交档案形成部门进行初审的拟销毁案卷登记册,必须经部(处)级主管领导签字。

3、汇总初审意见,编造档案销毁清册。销毁清册是准备销毁案卷的登记簿。同时还应撰写一份销毁档案的书面报告。

4、销毁清册连同销毁档案的书面报告送交校主管领导审核、批准,

5、经鉴定批准销毁的档案,必须送指定地点化为纸浆或焚毁,任何单位、或部门均不得将应销毁的档案作其它用途或当作废纸出售。

6、销毁档案须有两名监销人,监销人在销毁档案前,应对销毁档案认真清点复核,档案销毁后,在销毁清册上注明“已销毁”字样和销毁日期,分别在销毁清册上签字。经审查不准销毁的档案仍继续保存,并在销毁清册上详细注明。

三、档案鉴定、销毁工作结束后,档案馆应及时做好档案整理、检索工具调整等处理工作。档案鉴定过程中形成的鉴定工作的申请、报告、销毁清册等材料应立卷归档、妥善保存。

1、档案鉴定工作必须纳入机关档案管理制度中,使档案的鉴定工作按照标准和时间要求正常进行。

2、成立档案鉴定销毁领导小组,由主管领导负责,档案管理部门牵头,有关部门兼职档案员组成,共同对所鉴定的材料进行审核和监销。

3、认真填写档案鉴定表,并由鉴定领导逐一审核,确认无误后,签署意见。

4、鉴定工作完成后,由档案管理和鉴定领导小组对所要销毁的档案写出鉴定小结和报告,请求主管领导批准后同档案部门一同销毁。

5、派专人进行销毁,并委派监销人员。确认销毁后,在销毁清册上分别签名,留底备查。

6、鉴定表、销毁清单、销毁报告等有关文件材料应归档保管。

2、鉴定销毁小组应定期对综合档案进行鉴定,对保管期限已满但仍有保存价值的,应延长保管期限;对不需要继续保管的档案资料按档案管理办法进行处理。

3、销毁档案必须编制档案销毁册,登记所销毁档案资料的时间、数量及主要内容。

4、销毁档案时,应遵循保密原则及有关规定并指派专人负责监督销毁,参加档案销毁的人员都要在销毁清册上签字,严禁将档案作废纸出售、对于没有保存价值,保管期限已满且利用率不高的档案,可向相关档案鉴定小组提交档案目录进行鉴定。

2、本着“又精又全”的原则进行鉴定。永久保存的档案要精炼,不能庞杂。要能反映本单位主要职能活动的基本面貌。

3、档案鉴定必须由档案鉴定小组鉴定并写出档案鉴定意见。要销毁的档案,档案人员需依照档案鉴定意见逐卷逐件检查,核对并进行登记造册。

4、非涉密档案销毁工作由综合档案室负责执行,提出销毁意见,办理好销毁手续,经主管所领导批准后方可进行销毁。涉密档案销毁工作由保密办负责执行。

5、档案销毁时应派两人监销,监销人在销毁前应认真进行清点核对,销毁后,在销毁清册上签名盖章。

6、档案未经鉴定和履行审批手续,严禁销毁。

7、销毁档案后,应将销毁清册及手续材料存入档案全宗卷中,并在原档案帐目上加以标识。

档案的鉴定工作是为了使有价值的档案更好地保存下来,达到既完整又精炼,以维护党和国家历史真实面貌的目的。档案鉴定与销毁是一项既严肃又细致的工作。

一、档案鉴定原则。

贯彻“审查从细,留存从宽”的原则,要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采取既考虑历史发展的需要,又服务于现实工作需要的观点,进行档案鉴定的销毁工作。

二、档案的鉴定组织形式。

档案鉴定销毁工作在本单位档案鉴定领导小组领导下进行,小组成员由主管档案工作领导和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及档案室或专职人员三方面组成。具体工作由档案室或专职档案人员和与形成档案内容有关的职能部门共同进行。

三、档案的鉴定方法。

采取直接鉴定法,以案卷为单位,根据文凭内容逐卷、逐件、逐页地进行审查鉴定。在鉴定中发现档案不完整、不准确的,应进行考证、修订,在案卷备考表中说明。

四、档案鉴定的标准、依据。

文书档案应按照国家档案局《关于机关档案保管期限的规定》和本单位《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进行。

科技档案应按照上级和本单位《科技档案保管期限表》进行。

会计档案依据国家财政部、国家档案局颁发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进行。

其它各类档案按照相应的档案保险期限表进行。

1、档案销毁手续:对确已失去保存价值需要销毁的档案,应登记造册,编制销毁清册(一或二份),经主管领导和档案室审查后签字盖章报送上级主管机关审批或备案,待批复后,再销毁。

2、档案销毁方法:销毁档案与销毁清册登记内容核对无误后,开据。

介绍信。

到指定造纸厂二人监督核销监销人在销毁清册审批表上签字存档。档案销毁清册保管期限一般为二十五年。

工作总结。

:鉴定工作结束后,应写出鉴定工作总结报告,将档案鉴定工作中的机构、参加人员、鉴定档案内容、数量变化、档案保险期限的升、降调整情况及文件的密级调整情况和其它需要说明的情况,如实记载,以备查考。

档案室销毁制度

一、本单位所有档案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任何科室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移交。

二、定期对室藏档案保管状况进行全面检查,作好温湿度记录,保证室藏档案与案卷(归档)目录相符。

三、建立档案接收移交登记簿,凡进、出档案做到及时登记。定期对档案进行监销,监销档案登记造册,经单位负责人签字后,报请同级档案行政部门同意后进行销毁。

四、档案室配置防盗、防火、防光、防高温、防潮等必要保护设施,定期投放防鼠、防虫药,并定期清洁,保持室内干净卫生。

五、除档案人员外,其他人员不得进入档案室,严禁在档案室内吸烟。

六、因保管不善造成档案损毁和丢失,按档案法有关规定,追究档案人员责任。

七、档案人员下班离开工作岗位时,应关门加锁,切断电源。

档案室销毁制度

1、根据国家档案局1987年12月4日颁发的《关于机关档案保管期限的规定》、《文字档案保管期限表》,结合本校的`具体情况,制定本校档案保管期限表,定期对档案进行鉴定,准确地判定档案的存毁。

2、为了保证鉴定工作有组织、有监督地进行,必须建立档案鉴定工作小组,由校分管档案的领导、档案人员和有关业务部门的代表组成。

3、鉴定应采取直接鉴定法,按照档案的实际情况以案卷为单位,逐件逐张地审查,直接判定其价值。对一时难以判定价值的档案,应采取保存从宽,销毁从严;孤本从严,复本从宽的处理方法。

4、对鉴定后需要销毁的档案,必须确认已无价值,经分管领导审批,并报区文教局、档案局后再行销毁。

5、销毁失去保存价值的档案须由鉴定小组提出意见,登记造册,经校分管领导批准后,由二人在指定地点监销,监销人要在销毁清册上注明“已销毁”字样和销毁日期、地点,并由监销人签字。

6、档案销毁清册应归入全宗卷,以留存查。

档案室销毁制度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的规定,为加强本中学校档案的科学管理,更好地为教育事业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档案工作是教学行政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为领导决策,为教育教学工作提供信息和依据,是提高教学行政管理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的必要条件,是维护单位历史真实面貌的一项重要的工作。

第三条坚持实行集中统一管理档案的原则,维护本单位档案的完整与安全,实现档案的有效利用。

第二节档案工作体制、机构和干部配备。

第四条各处室必须参与档案工作,配备兼职档案管理人员,并制定岗位责任制。

第五条办公室负责本单位档案室工作,业务上受区档案局的监督和指导。

第六条各处室的档案工作受办公室领导,并有一名处室同志分管,与校档案室建立档案工作网络。

第七条档案干部要认真学习档案业务知识和教育专业知识,不断提高业务素质,更好地开展档案工作。

第八条上级领导要支持和关心档案管理人员,在职称评定、福利待遇等方面享受与其他专业人员同等待遇。档案管理人员要相对稳定。对有档案专业职称的档案干部在调离档案工作岗位时,应听取授予职称的档案业务管理机关的意见,同时档案干部调离前应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节档案工作的任务。

第九条负责本单位党、政、工、团等组织和内部机构所产生的全部档案,为本单位各项工作服务,并对各处室和部门执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档案完整准确。

第十条负责开发档案的信息资源,根据提供利用的实际情况需要,编制各种检索工具和开展档案编研工作。

第十一条参加单位科研项目评审鉴定,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和设备仪器开箱等活动。

第四节文件材料的立卷与归档。

第十二条建立、健全文件材料的归档制度。凡工作活动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材料(包括党、政、团、教学、财会以及各处室形成的文件材料),均由文书部门或业务部门进行收集、整理、立卷并定期向档案室归档。

第十三条档案室对归档档案的案卷应进行检查,对不符合归档要求的案卷,应退回重新整理,以保证案卷的质量,便于保管和利用。

第十四条各处室的档案一般应在第二年上半年统一向档案室归档,交接双方应根据案卷目录,核对无误后履行签字手续。

第十五条科学技术研究活动中形成的科技文件材料在科研项目评审鉴定后一个月内,由项目负责人按归档范围向档案室移交归档。

第十六条基本建设活动中形成的科技文件材料,在基建项目竣工验收后一个月内,由项目负责人按归档范围向档案室移交归档。

第十七条凡价值一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在购置、安装、使用活动中形成的科技文件材料采取随时归档的方法,设备部门应通知有关人员参加仪器设备的开箱验收活动。

第十八条财务管理中形成的报表、帐册、凭证等文件材料,除帐册和凭证在财务部门保存两年后向档案室移交归档,其它文件材料在次年的上半年向档案室移交归档。

第十九条各处室工作人员因公外出参观、学习、考察和参加各种会议收集获得的文件材料,要按归档范围的规定,及时向档案室移交归档。

第二十条凡归档的文件材料应经过整理和编目,做到字迹清楚、签署完备,不能用铅笔、圆珠笔和纯蓝墨水笔书写,以利于长久保存。

第二十一条声像档案形成后要随时整理,及时归档,即由承办人员在完成摄录后三个月内向档案室移交归档。

第五节档案的整理和保管。

第二十二条档案的系统整理应按部门分类、初步立卷、卷内文件整理编目、卷内案卷初步排列、案卷加工整理、案卷调整与编号、编制案卷目录七个步骤进行。

1、定档案分类方案,按照此方案指导文件分类、排列组合。

2、将文件按一定特征分门别类,组合成一个有紧密联系的文件组合体即案卷。

3、将案卷内文件排列顺序调整后固定下来编写页号,填写卷内文件目录。

4、将同一类案卷按一定标准初步排列起来。

5、填写备考表、装订、填写案卷封面。

6、确定案卷排列顺序,按排列顺序逐卷编制案卷号。

7、按照案卷排列顺序,将案卷的标题、保管期限、卷内文件起止时间和页数等逐项登记,形成为一本名册,即为案卷目录。

第二十三条档案应有专门的档案库或档案柜保存,存放地点应坚固干燥、通风,并做到防火、防虫、防光、防鼠、防盗、防潮、防尘、防高温等安全措施,定期检查保管状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保证档案的安全。

第六节档案的提供利用。

第二十四条档案室保存的档案主要供本单位和上级主管机关利用,为本单位开展的各项工作服务。

第二十五条档案室应根据工作需要编制必要的目录、卡片、索引等检索工具,积极主动开展档案利用工作,为本单位各项工作服务,逐步提高档案利用效果。

第二十六条档案室应建立档案借阅制度,借阅档案必须严格履行登记手续,写明借阅的目的,点交清楚,归还时要进行检查,及时注销。

第二十七条借阅档案者要遵守借阅制度,不得在档案上圈点、涂改、划道污损,如有违者,按《档案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借阅人因公出差、出国、调动、离退休等须将所借档案归还,借阅的时间一般不超过半个月,必要时办续借手续。

第二十九条制发档案证明和答复函调(证明要注明出处和根据,不得擅自解释)制发证明要仔细核对,经领导审阅后,加盖办公室公章。

第三十条档案室应根据1988年8号文件,市档案局转发国家档案局印发的《机关档案工作业务建设规范》、《关于机关档案保管期限的规定》、《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上海市中、小学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编制单位的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

第三十一条档案室应定期对已超过保管期限的档案进行鉴定。鉴定档案必须在办公室负责人主持下,由档案部门和有关业务部门组成鉴定小组对无保存价值的档案进行登记造册,经单位领导人批准报上级部门审核后销毁。

第三十二条毁档案要明确销毁人和监销人,进行实地监销。销毁后在销毁清册上注明“已销毁”字样和销毁的具体日期,并签名盖章。

第八节档案的统计与移交。

第三十三条档案室应建立档案的统计制度,对档案的收进、移出、保管、利用等情况进行统计并按照规定分别向上级机关和档案业务主管机关报送档案工作的基本情况统计表。

第三十四条各部室的档案由本单位档案室集中统一管理,根据保管期限妥善保存。

第三十五条机构撤消、合并时,要在机构变动前组织专人整理好档案,按规定向有关部门移交,并办理移交手续。

第九节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制度如与上级规定有抵触时,则依上级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档案室销毁制度

1.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长期和短期三种。

3.经鉴定对失去利用和保存价值的.档案,需要销毁的由鉴定小组提出意见,编造销毁清册,经领导审批后销毁。未经鉴定,任何人不得随意销毁档案。

4.销毁档案时,要有两人以上监销,监销人员在销毁前应认真清点核对,在销毁清册上签章,并将销毁情况报告领导,销毁清册入档案保存。

档案室销毁制度

毁范围。

2、档案的鉴定一般采取逐卷逐件审查的直接鉴定法。

3、档案鉴定工作一般每5-10年进行一次。

4、档案鉴定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1)档案馆拟写档案鉴定工作申请,报分管领导审核,主要领导批准。鉴定工作申请包括鉴定目的、内容、参加人员、所需时间等。

(2)成立档案鉴定小组。档案鉴定小组由分管档案工作的'领导具体负责,档案部门和有关部门人员参加。

(3)学习国家有关规定,统一档案鉴定标准。

(4)鉴定小组成员对档案进行鉴定,提出鉴定意见。对失去保存价值,需销毁的档案进行登记造册,并提交档案鉴定报告。

(5)领导审查、批准档案鉴定报告,在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

销毁档案须有两名监销人,监销人在销毁档案前,应对该销毁档案认真清点复核,档案销毁后,分别在销毁清册上签字。

任何部门或个人均不得将应销毁的档案作其他用途或当作废纸出售。

档案鉴定工作结束后,档案部门应及时做好档案整理、检索工具调整等善后处理工作。

档案鉴定过程中形成的鉴定工作的申请、报告、销毁清册等材料应立卷归档、妥善保存。

档案室销毁制度

一、为了优化档案管理,加强档案的保管和有效利用,档案室要对已超过保管期限的档案及时进行鉴销。

二、鉴销档案必须在分管领导和相关部门主持下,由档案管理员和鉴定小组共同进行。

三、鉴销档案必须以国家档案局和上级部门下的'《档案管理办法》为依据,并编制本单位档案保管期限。

四、销毁档案必须从严掌握,慎重从事。鉴定结果后,对确无保存价值的档案,要编制销毁清册,提出销毁报告,呈报局领导审批。

五、档案室销毁档案,应指定两名及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负责鉴销。为防止遗失和泄密,严禁将档案卖给旧物资部门或收购人员。档案销毁后,监销人员必须在销毁清册上签字。

六、档案销毁报告及销毁清册归入全宗卷,留档存查。

档案鉴定销毁制度

1.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长期和短期三种。

3.经鉴定对失去利用和保存价值的档案,需要销毁的由鉴定小组提出意见,编造销毁清册,经领导审批后销毁。未经鉴定,任何人不得随意销毁档案。

4.销毁档案时,要有两人以上监销,监销人员在销毁前应认真清点核对,在销毁清册上签章,并将销毁情况报告领导,销毁清册入档案保存。

图书管理制度。

l、管理人员应热情为师生服务,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做好保管和借阅工作。

2、建立健全图书帐册。新购进的图书都要及时分类、编号、登记、上架,并定期清点核对,做到帐物相符。年终将一年的报刊装订成册,归类存放。损坏的图书要履行注销手续,己禁止阅读的图书按上级规定妥善处理。

3、图书馆保持清洁、干燥、通风、避光,做好防火、防尘、防霉、防蛀、防盗工作;阅览室保持室内肃静和环境卫生,不大声喧哗,不乱丢果皮和纸屑。

4、借阅图书凭借书证办理手续,一次不得超过规定本数,按时归还;阅览报刊不准乱写乱划,不准剪贴,不准携带出室。

5、做好检查和补修工作。还书时要认真检查图书是否完好,阅览时要重视检查是否有人损坏报刊。管理人员要及时修补损坏的书籍、杂志。

6、爱护图书,损坏赔偿。教育读者爱护借阅和阅览的图书报刊,如有遗失或损坏视情节照价赔偿或加倍赔偿,故意破坏者要从重处罚。

档案销毁请示范文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普通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和《武汉大学档案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在主管校长领导下,档案馆会同有关职能部门组成档案鉴定小组,定期开展档案鉴定工作。

第三条档案鉴定小组根据国家有关档案保管期限的规定,对保管期满的各种载体的.档案材料,及时进行鉴定。

第四条档案鉴定小组对被鉴定的各种载体的档案材料,要逐卷逐件地进行审查,准确地判定和提出存毁意见。

第五条经鉴定确无保存价值的档案,要逐卷逐件地填写档案销毁清册。

第六条档案鉴定小组将档案鉴定工作情况写成报告,连同档案销毁清册,报请主管校长审批后,方可实施销毁。

第七条档案鉴定小组指定两个以上监销人员。监销人员要根据档案销毁清册,认真核对档案材料,待确认无误后方可在指定地点销毁,并在档案销毁清册上签名。

第八条档案销毁清册要永久保存。

第九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1、档案鉴定工作必须纳入机关档案管理制度中,使档案的鉴定工作按照标准和时间要求正常进行。

2、成立档案鉴定销毁领导小组,由主管领导负责,档案管理部门牵头,有关部门兼职档案员组成,共同对所鉴定的材料进行审核和监销。

3、认真填写档案鉴定表,并由鉴定领导逐一审核,确认无误后,签署意见。

4、鉴定工作完成后,由档案管理和鉴定领导小组对所要销毁的档案写出鉴定小结和报告,请求主管领导批准后同档案部门一同销毁。

5、派专人进行销毁,并委派监销人员。确认销毁后,在销毁清册上分别签名,留底备查。

6、鉴定表、销毁清单、销毁报告等有关文件材料应归档保管。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普通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和《武汉大学档案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在主管校长领导下,档案馆会同有关职能部门组成档案鉴定小组,定期开展档案鉴定工作。

第三条档案鉴定小组根据国家有关档案保管期限的规定,对保管期满的各种载体的档案材料,及时进行鉴定。

第四条档案鉴定小组对被鉴定的各种载体的档案材料,要逐卷逐件地进行审查,准确地判定和提出存毁意见。

第五条经鉴定确无保存价值的档案,要逐卷逐件地填写档案销毁清册。

第六条档案鉴定小组将档案鉴定工作情况写成报告,连同档案销毁清册,报请主管校长审批后,方可实施销毁。

第七条档案鉴定小组指定两个以上监销人员。监销人员要根据档案销毁清册,认真核对档案材料,待确认无误后方可在指定地点销毁,并在档案销毁清册上签名。

第八条档案销毁清册要永久保存。

第九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档案鉴定销毁制度

1.为规范机关及项目部文印管理,提高文印质量,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2.文印工作必须坚持“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公司综合事务部为本公司文印管理职能部门,主管公司公文处理工作,各部、室、项目办及各项目部负责本部室各自的公文处理工作。

3.公司公文必须由公司综合事务部统一收发、分办、传递、督办、缮印、用印、立卷、归档和销毁。

4.公司行文程序规定如下:

根据文件性质和内容,由相关职能部门承办拟稿,部门负责人核稿签字,如多部门联合行文,必须由联合行文的部门会签后送公司综合事务部审稿。属行政序列文件须经行政领导签发,公司综合事务部统一编排字号和登记后,并打印出来。相关职能部门原拟稿人校对后,再缮印、用印和封发,文件底稿(附带二张正文)加盖公章后由档案室存档。

5.各类公文的拟稿、修改和签字必须使用钢笔,不准使用元珠笔和铅笔。经修改后的底稿,如果稿面较乱,必须由拟稿人或承办部门清稿后交付签发和打印。

6.上行文的呈办,下行文的执行、检查,均由拟文部门负责。

7.公司设立档案室,统管各类文件。实行文件立卷归档制度。档案管理人员负责并及时地对各类文件进行分类、标引、立卷、存档。

8.凡公司和各项目部在各项工作中办理完毕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件材料,均应及时交档案室统一归档。

9.严格履行文件阅办手续。凡需借阅、传阅文件,均须及时签字、登记。档案管理人员须敦促限期归还。

10.外单位人员需查阅本公司公文案卷,必须持介绍信。查阅一般性公文案卷,由综合事务部部长审批;查阅重要公文和重要资料须经公司总经理审批。

11.归档公文和资料的复印或复制,必须经分管领导审批,并要在档案管理人员的监督下完成复印或复制工作。

12.严格保密制度,严守国家机密。凡属机密文件,承办部门或个人不得擅自带出分散保存,一律交档案室集中保管。密级文件未经上级批准,不允许复制。根据上级机关的要求和安排,文秘人员应按时上交标密文件。

13.有关公文的具体处理办法,按《公文处理办法》执行。

档案室销毁制度

一、学院档案应定期鉴定,对没有保存价值或者已经保管期满的档案要进行销毁。

二、鉴定档案时,应直接对档案内容进行审查,做到仔细、慎重、严格执行国家关于档案保管期限的.规定,准确确定档案的存、毁去向。

三、鉴定后应提出鉴定报告和存毁意见,并编造档案销毁清册。鉴定报告应写明立档单位和全宗的简要历史情况,档案所属年代及其保管期限,销毁档案的数量和内容,鉴定的情况和销毁理由。销毁清册应对要销毁的档案进行详细登记。

四、销毁档案,必须经学院档案鉴定小组认真审查,报经学院领导人审核,批准后才可以销毁。

五、销毁时要有两人以上监销,销毁后由监销人在销毁清册上注明“已销毁”字样和销毁日期,并签署监销人姓名,以示负责。销毁清册交学院档案室保存。

档案室销毁制度

一、本单位所有档案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任何科室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移交。

二、定期对室藏档案保管状况进行全面检查,作好温湿度记录,保证室藏档案与案卷(归档)目录相符。

三、建立档案接收移交登记簿,凡进、出档案做到及时登记。定期对档案进行监销,监销档案登记造册,经单位负责人签字后,报请同级档案行政部门同意后进行销毁。

四、档案室配置防盗、防火、防光、防高温、防潮等必要保护设施,定期投放防鼠、防虫药,并定期清洁,保持室内干净卫生。

五、除档案人员外,其他人员不得进入档案室,严禁在档案室内吸烟。

六、因保管不善造成档案损毁和丢失,按档案法有关规定,追究档案人员责任。

七、档案人员下班离开工作岗位时,应关门加锁,切断电源。

一、档案人员要认真学习《档案法》,树立保密观念,增强保密意识,自觉遵守保密纪律,做到不泄密不失密。

二、国家秘密文件和资料,由档案人员负责收发、登记、传递传阅,妥善保管和按时清退,不得随意扩大阅文范围。

三、凡属国家秘密文件、资料、档案,不得自行抄录和翻印,确因工作需要的,经文件制发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翻印。

四、“三密”文件资料和其他重要档案,只限于档案室或其他指定地点查阅,不得带出机关和带回家中查阅。

五、非档案人员未经同意不得擅自进入档案室,更不得随意翻阅文件、档案。

六、发现涉密档案资料丢失、被盗或档案内容泄密,必须立即报告及时追查,对当事者依照《保密法》的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一、建立档案借阅及利用效果登记簿。凡借阅档案,必须履行借阅登记手续,并做好利用效果反馈工作。

二、外单位人员查阅档案,须持单位介绍信,经本单位负责人同意后方可查阅。因工作需要确需外借的,必须经主管领导批准。借出的档案不得私自翻印,不得转借他人,做到按期归还,不得遗失。

三、查阅档案不得在档案上圈划、涂改,造成污损,不得拆散、剪裁、撕毁或抽走档案资料。对私自涂改、撕毁档案者,按照《档案法》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法律责任。

四、借阅档案归还时,档案人员要仔细进行清点、检查,并做好归还及利用效果记载。

一、严格按《统计法》的`规定开展档案统计工作,不虚报、漏报、瞒报。

二、根据上级业务部门和档案业务主管部门的要求,做好本单位的统计工作,建立健全各种统计表,统计数据以原始记载为依据,做到及时、完整、准确。

三、在档案利用方面,做好利用人次、利用效果的统计工作。

四、对移交归档的档案数量进行统计,做到帐物相符,完整齐全,进出手续登记完备。

五、对档案的销毁、更改及上级要求的其他统计数据,及时准确填报,本单位内部档案的移交要手续清楚、按章办事。

档案鉴定销毁制度

档案室保管的档案,经认真鉴定后,确认没有保存价值的或已经保管期满(长期保管为16~30年左右,短期保管为15年以下)的档案就应进行销毁。档案的销毁工作是一项十分严肃的工作,必须认真做好,为此,特制定如下销毁制度。

1.保管时间标准。

短期保管的档案,15年期满,经过认真复查,分管校长批准即可销毁;30年保管的档案,50年期满,经再次鉴定确认已无继续保存的必要,经分管校长批准即可销毁。

档案室对所管档案在坚持“期满鉴定销毁”的原则下,对原基础不好的案卷或保管期限不明确的案卷,要再进行一次认真的鉴定,用档案的内容、来源、形式为标准,重新判定档案的价值,剔除无继续保存价值的档案。

1.档案室对已保管期满,拟销毁档案提出存毁的初步意见;并对拟销毁的档案按类别造册登记,分别送交档案形成部门领导进行初审。

2.汇总初审意见,编造档案销毁清册。销毁清册,是准备剔除销毁案卷的登记薄。同时,还应撰写一份销毁档案的书面报告。

3.销毁清册连同销毁档案的书面报告送交分管校长审核、批准。

4.销毁时要进行监销。

经鉴定批准销毁的档案,必须送指定地点化为纸浆;不准出卖或做其它用;销毁档案时,要有人监销,并在销毁清册上注明“已销毁”字样和销毁日期,监销人要签名盖章以示负责。经审查不准销毁的档案仍继续保存,并在销毁清册上详细注明。

1.档案销毁的具体工作由档案室承办,并将销毁清册立卷归档。

2.送交档案形成部门进行初审的拟销毁案卷的清册,必须经分管校长签字,方为生效;并加以妥善保管。

3.销毁清册及销毁档案的书面报告必须经校主管档案工作领导签字,方能生效。

档案鉴定销毁制度

为加强公司的档案管理,安全有效地保管和利用档案,特制定制度如下:

1.1档案管理包括公司所有的文档、技术、设备、财务和人事等文本、图表和声像等不同形式的资料。

1.2本公司所有职工有保护义务。

2.1公司行文由发文部门拟办后呈部门负责人核稿,一般情况下报总经理签发,最后送至综合事务部打印发文。

2.2公司收发各类文件,根据文件性质(以文头为准),报总经理批示办理,并及时做好文件的登记、归档工作。

2.3公司领导不在时由指定的负责人负责各类行政性文件的签发、批示。

3.1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形成的各种材料应及时移交至本部门,集中管理,个人不得据为己有。

3.2各部门的工程技术资料一般按年定期汇总移交至综合事务部管理,综合事务部根据文件资料性质,定期汇总存档。

3.3公司举办重大活动应通知档案管理人员参加,收集活动中的材料,集中管理。

3.4财务资料由财务人员按规定管理。

3.5各种资料应建立电子文档,实行电子化档案管理。

3.6销毁档案必须经过总经理认可,才可以销毁。禁止管理人员擅自销毁。

3.7禁止个人将公司档案及复印件送他人或出卖。

3.8公司对保密档案,落实专人妥善保管。

3.9综合事务部应严格按档案性质、类别、保存年限来处理(销毁)档案,意见先报公司总经理。

有下列行为者,将根据公司有关规定和国家法规,给予责任行为人行政、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给予解聘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4.1擅自涂改档案。

4.2未按规定办理档案登记,擅自拿走档案。

4.3未按规定向他人提供档案。

4.4损毁、丢失属于公司所有的档案。

4.5档案管理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

档案销毁请示范文

(2)单位负责人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

(4)监销人在销毁会计档案前,应当按照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所列内容清点核对所要销毁的会计档案;销毁后,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名盖章,并将监销情况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需要注意的是,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原始凭证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不得销毁,应当单独抽出立卷,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单独抽出立卷的会计档案,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中列明。正在项目建设期间的建设单位,其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不得销毁。

档案销毁请示范文

1、档案资料鉴定销毁工作由档案鉴定销毁小组负责。

2、鉴定销毁小组应定期对综合档案进行鉴定,对保管期限已满但仍有保存价值的',应延长保管期限;对不需要继续保管的档案资料按档案管理办法进行处理。

3、销毁档案必须编制档案销毁册,登记所销毁档案资料的时间、数量及主要内容。

4、销毁档案时,应遵循保密原则及有关规定并指派专人负责监督销毁,参加档案销毁的人员都要在销毁清册上签字,严禁将档案作废纸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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