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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合同的分类讲义有哪些(优秀5篇)

时间:2023-10-09 21:40:01 作者:HT书生 最新合同的分类讲义有哪些(优秀5篇)

在生活中,越来越多人会去使用协议,签订签订协议是最有效的法律依据之一。那么合同应该怎么制定才合适呢?下面是小编给大家带来的合同的范文模板,希望能够帮到你哟!

合同的分类讲义有哪些篇一

(一)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

1.有名合同,即法律民已命名的合同。

2.无名合同,即法律上尚未确定一定名称的合同。

(1)借用合同:

指以非消费耗物的使用权为标的合同。

借用与租赁的区别:租赁有租金、有对价;而借用无对价。借用无对价决定了借用合同是单务的、无偿的、实践性的合同。

(2)消费借贷合同:

借贷与借用的区别:借用不转移所有权,借贷要转移所有权。

消费借贷:以可消耗物的占有使用为目的的合同。

例:甲乙为邻居,甲借乙10斤米,该借米合同即消费借贷合同。

消费借贷与借用的区别:借用是无偿的;消费借贷可能是有们的,可能是无偿的。一般认为,消费借贷合同是诺成合同。

区分有名、无名的意义:无名合同的适用规则,这规定在《合同法》第124条,有两个规则:第一,无保合同当然适用合同法总则;第二,比照分则中最相类似的规定适用。

例:借用合同比照,租赁合同的规则适用。

(二)单务合同与双务合同

1.如果双方都负有义务,为双务;如果仅有一方负有义务,为单务。

2.常见的单务合同有:保证合同、借用合同、赠与合同、民间借贷。

3.区分单务、双务的意义:履行抗辩权只能发生以双务合同中。

(三)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1.划分标准:是否支付对价。

2.无偿合同包括:保证合同、借用、赠与

3.可为有偿也可为无偿的合同:民间借贷、保管合同、委托合同。对于这类合同,如果当事人没有特另约定的话,法律推定为无偿。

4.区分有偿、无偿的意义。

有偿与无偿的当事人承担的责任不同:对于有偿合同,其违约责任原则上采无过错原则;对于无偿合同,无偿的一方实行过错原则,并且无偿的一方只有故意或重大过失而导致对方损失的情况下,才承担责任。

例证:合同法第189条、第374条、第406条。

(四)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

1.诺成合同:指经过要约、承诺阶段,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就可成立的合同,又称不要物合同。

2.实践合同:指除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以外,还需要有标的物的交付才能成立的合同,又称要物合同。

3.公认的实践合同有:动产质押、定金、借用、保管、民间借贷。

注意:根据《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8条规定,“公民之间赠与关系的成立,以赠与物的交付为准。”据此,赠与合同是实践合同。但是,按照合同法185条规定,赠与合同显然是诺成合同,应以合同法为准。

(五)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1.要式合同:指法律明确规定必须采用特定形式的合同。

2.不要式合同:指法律不要求采用特定形式的合同。

合同的形式可分为口头、书面和默示形式。一般情况下,合同的形式属当事人自由选择的范畴。因此,现在的大多数合同均属不要式合同。

要式合同包括:(1)担保法上的所有合同(保证、抵押、质押、定金)、金融机构的借款合同、建筑工程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这些合同要求必须采用书面形式;(2)特殊的需要登记、批准的合同,包括:专利权转让合同、商标权转让合同,以不动产或汽车、轮船等重要的动产抵押的合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企业合同。注意:房屋买卖合同、城市私有房屋租赁合同不属于登记、批准的合同。

关于“要式”的规定属强行性规定。如果未采用法律要求的要式,合同原则上不成立、不生效。考试点在于例外。

例:甲乙双方通过电话协议完毕,约定6月8日订立书面合同。6月1日,甲通过电话要求乙履行,乙将货物(如100吨货物80吨)发了过去,后甲再要求乙履行剩下20吨货物,乙表示无货,不履行。甲要求乙承担违约责任。该案如何解决?关键在于看合同是否成立,该合同属要式合同,双方示订书面合同,按照原则是不成立,但是,一方履行了主要义务,另一方接受了,这样合同视为成立。

默示:

默示分为有两种:一是作为的默示,一是不作为的默示。这里特别注意:一般情况下,沉默没有任何意义。

例:试用买卖。试用期满,是否购买完全取决于试用人,不得有任何限制。

法律规定沉默有意思表示效力的情形极少。

沉默仅仅在两种情况下才有意义:

(1)法律有明确规定;

(2)当事人事前有约定。

合同法第12条是建议性条款,并不是要求每一合同都必须具备第12条规定的八大条款才成立。

合同双方当事人就有关内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可以根据合同法第61条、62条确定。

例:甲乙之间订立合同,甲出卖货物给乙,但双方未约定履行地点,如何建议?根据合同法第62条的规定,如果是出卖永恒,则不动产所在地为履行地;如果出卖面粉,则出卖人所在地为履行地,即甲所在地;乙交付货物的地点为接受货物的一方所在地,也即甲所在地。这是一个重要考点。

第62条第(六)项也是一个重要考点: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一)要约

1.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

(1)合同法第15条第1款规定的4个意思表示,都是要约邀请。

(2)商业广告原则上是要约邀请,例外构成要构,从考试角度讲,常见的是构成要约。商业广告是否构成要约,主要是看是否符合第14条规定的2个条件:一是内容具体确定,二是商业广告的发布人有接受拘束的意义。

(3)商业广告的受要约人是不特定的。

(4)悬赏广告:指内容是以对方完成某种行为发布方给付一定价金的广告。只要一方完成了悬赏广告发布人规定的行为,就有权要求报酬。

2.要约的撤回与撤销

要约的撤回与撤销的区别以及要约生效的时间。

例:6月1日,甲给乙发出一个要约,6月3日到乙方。由于我国要约生效采用到达主义,6月3日要约生效。6月3日之前,甲可以书面形成撤回要约。

撤回的对象尚未生效的要约。

要约生效,有两层含义:

(1)甲要接受自己要约的拘束,不可能撤回,撤销也要受限制;

(2)乙取得承诺的权利。

在要约生效后乙尚未作出承诺之前,如果甲否认自己的意思表示,这就是撤销。撤与撤销形式上表现为时间的不同,实质上表现为撤销的意思不同:前者适用于未生效的要约,后者否认的是已经生效的要约。

重点掌握第19条不可撤销的.要约。

根据第19条的规定,在以下三种情况下不可以撤销要约:

(1)要约明确规定承诺期限的;

(2)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3)受要约方有理由认为要约不可撤销,并为履行作了准备工作。

例1:甲6月1日给乙发出一个要约,明确规定不必须在6月10日前作出承诺。

例2:甲6月1日给乙发出一个要约,写明不可撤销。

例3:甲发生一个要约的,表示一定静候乙的回复。乙已经购买了原材料。

(二)承诺

1.承诺的主体

第21条的规定: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例:甲向乙发出要约,乙未置可否,丙见到,给甲回信,表示完全同意。问:甲丙之间的合同是否成立?丙的承诺新要约。

承诺的主体仅限于受要约人(商业广告例外)。

2.承诺的期限

承诺的期限规定在第23条、28条和29条。

(1)甲明定承诺期限;

(2)甲没有明定承诺期限:如果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在合理期限内作出。

承诺迟到:

第28条、第29条分别迟到的两种原因。

(1)由于送达人原因导致迟到

承诺原则:是有效的,除非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

(2)承诺人自身的原因导致迟到

原则上构成新要约,除非要约人明确表示接受。

3.承诺的内容

合同法第30条、第31条。

第31条规定:实质性变更的新要约。

第32条规定:非实质性变更为承诺。但有两种例外:一是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一是要约表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任何变更。

例:甲给乙发出一个要约,乙全部承诺,但又加了一个条款,要求甲提供原产地证明。这是非实质性变更,如果甲没有表示反对,就产生两个效力:第一,合同成立;第二,甲方提供原产地证明这个义务订入合同,成立合同的内容。

例:(2000年试题)下列承诺有效的有:

附条件的承诺是否是有效的承诺?不一定,因为附的条件可能是实质性需要,也可能是非实质性变更。

4.承诺的生效

第26条,“到达主义”,但是,根据第32条,书面合同自当事人双方签字或盖章时合同成立。

例1:甲向乙发出要约,乙的承诺6月9日到甲处,双方6月18日在合同书上签字盖章。这时,6月18日是合同成立的日期。

例2:(1999年试题)北京碧新公司与上海浦东公司签订合同,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后,碧新公司于6月1日签字盖章,发给乙方(浦东公司),6月3日到达乙,乙当天签字盖章,回寄给甲方,6月7日到达甲方。问:合同何时成立?乙方签字盖章时合同就成立,即6月3日合同成立。

注意:签字盖章有两种方式:

(1)同时签字盖章;

(2)意思异地:一方先签一方后签。后一方签字盖章完成时,合同就成立。

第33条:要求签订确认书的,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格式条款:是指一方预先拟订的、反复使用的,另一方只能表示同意或不同意的条款。

注意:应将格式条款与合同的范本区别开来。

1.成立和生效规则

第39条对格式条款的成立有两个要求:

(1)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有义务提请对方注意格式条款中的免责和限责条款。

(2)应对方的要求予以说明。

2.第40条规定:格式条款的无效。

3.第41条对格式条款的三个解释规则

(1)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

(2)普通条款优先;

(3)按照通常理解。

通常结合保险法加以考查。

合同的分类讲义有哪些篇二

法律的发展过程就是人类争取平等的过程,现在社会中或者说文明社会人们通过契约或合同成为自己设定权利和义务,法律可以看做是大多数人达成合意制定的关于社会管理的基本契约。

合同是一个商业交易的核心,是交易双方应遵守的行为规则是财富的源泉。

掌握一些实用的合同法知识对销售人员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合同法博大精深,我们只能尽可能的简化处理,本次培训主要了解以下三个问题:

一、与“谁”签订合同?

二、签订怎样的合同?

三、怎样执行合同?

一、与“谁”签订合同

如果所有的交易都是即时完成的交易,了解交易对象是谁,他是否有信用,是否有履行合同的能力,是否有承担责任的能力就不是特别重要了。

审查合同对象有两种方法;一种是形式审查,一种是实质审查。

形式审查包括:

1、验证对方营业执照,现在各个地区的工商局都开通多了网上查询的服务可以上网验证营业执照的真伪。

2、查询对方公司详细工商登记档案,相对与验证营业执照而言,这种方法可以更全面的了解对方公司,如,营业执照上不能反映的各种变更记录,股东所长股份的详细情况,自然人股东的个人情况等。

查询对方公司工商登记档案需律师。

3、合同印章审查,公司常用的印章种类有公章(有人称行政章)、合同专用章、投标专用章、财务专用章、部门章等。

不少人搞不清这些公章的效力如何,他们之间有怎样的联系和区别?

区分公司印章的功用,只需记住以下原则即可:公章可以代表公司的任何意志,其他公司印章仅仅代表公司意志的某一个方面,换句话说:公章的权能可以分配给其他印章,如合同专用章在公司签订合同时可以代替公章,投标专用章在公司投标时可以代替公章(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

公司印章使用的当然要慎重,签订合同时若无法定代表人签名或授权代表签名仅有公章,合同仍然可以生效,除非合同明确约定合同生效要件是法定代表人签字和盖章才能生效。

在合同上签章表明合同主体对合同的认可,签章一定要和合同文字描述的主体相同,这个一般不会犯错,同时要注意合同上签章的最好是公章,其次是合同章,出去特殊的几类合同外,如劳动合同可以用人事部部门章,对账确认书可以用财务部门章。

不可以用部门章签订合同。

实质审查主要是指到对方公司实地考察,在中国,连法院判决书都有假的,重大合同即使形式审查都没有问题,实质审查也是必须的。

对于经验丰富的市场人员来说,实质审查实际上经常进行。

二、签订怎样的合同

(一)合同形式

合同形式虽然包括:书面、口头、其他方式(主要是行为)

但公司所有的合同都应是书面形式,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转、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方式表现所在内容的形式。

既然传真件也是合同,为什么现实中的合同大多数是采用合同书形式,而不采用电子邮件和传真方式,是因为在证据法上,不同的合同形式证明力不同,口头合同除非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人的证明,其存在本身就成问题,传真件及电子文件由于难以证明真伪,其证明效力小于合同书。

合同包括;主合同、附件、变更书、承诺书、定货单等各种文件。

这些文件如果有矛盾以谁为准,如果在主合同中或其他文件中约定合同文件的效力,遵照约定,如果没有约定,按照时间先后确定效力,“ 文件的签署时间越后,效力越大”。

合同的主要条款: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二)好合同的评价标准(中立基础上的)

1、合法

这是评估合同好坏的最基本前提。

合同目的、合同的交易主体、交易标的和权利义务等合同内容均不得违法我国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的强制性和禁止性规定。

不具合法性的和合同,如同建立在沙滩上的大厦,根基崩溃,其苦心建立的合同体系也会轰然倒下。

2、双方权利义务均衡

交易中没有绝对公平的条款,只有相对平衡的利益。

因为商业交易的本质,就是商人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使自己的利益相对最大化,所以在具体的合同条款上,肯定有相对不公平之处,一方是否接受这些条款,重点不在于考虑法律上是否公平,而是在商业上能否达到利益平衡。

3、双方主要权利义务文字表述清晰无歧义

4、对方所有义务应有向对应的违约责任

(三)格式合同的使用

格式合同就是采用或包含格式条款的合同,格式合同也称合同模板、合同范本、制式合同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定义了格式条款:“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典型的格式合同法定条款完备,签订合同的方式就是填空。

格式合同有利于加快合同谈判进程,节省合同主体交易成本,降低格式合同提供者的法律风险,因而被广泛使用于各行各业中。

可以说当今社会中一个人一生中签订最多,最重要的合同就是格式合同,如电信合同,保险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绝大部分的劳动合同等。

因此,了解一些与签订格式合同有关的常识十分必要。

1、签订格式合同不能留有空白或空格。

歌德虽然以他文学作品(如《少年维特的烦恼》)而闻名于世,但他是学法律的出身的,也做过一段时间的律师,可能那个时候在德国做律师如同现在中国的许多律师一样很郁闷,比不上做文学青年洒脱吧,他转行了。

歌德出名后,当他的粉丝请他在空白信签上签名时,他总是将签名签在信签的左上角,因为他担心有人在他的签名之上写上债务承担书,看来歌德还保留了法律人的一些特征。

留有空白或空格的已签字或盖章后的合同书递交给对方就等于授权对方在空白处任意填写的权利。

具有法律效果的授权不仅仅只有书面授权这一种,还可以用行为授权。

如将公章交给业务员就是一个典型的行为授权,拥有公章的业务员对外就可以代表公司的意志。

我们公司制定的合同模板一般可以认为是格式合同的一种(出现纠纷时我们当然会否认,并且会陈述一些有说服力的理由),主要签订方式就是填空,公司不少业务员签订合同时经常留有空格,且将盖好公章且留有空白的合同书交给客户,这里就存在较大的法律风险。

另一种较好的解决方式是让对方先盖章,然后我们做最后审核、盖章。

2、明晓格式合同解释原则,并加以利用。

塞尔苏斯说“法律是公允和善良之术”。

格式合同的制定者一定会想方设法的维护自己的利益,这样不可避免要限制对方权利,合同法为了纠正格式合同的弊端,规定了格式合同解释的两个基本原则:1、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做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2、格式条款文本和非格式条款文本不一致的,应采用非格式条款。

中国文字含义丰富,对合同中关键字句常有多种解读,依据合同法,我们可理直气壮的对格式合同做出对自己有利而不利于提供者的解释。

许多格式合同中留有空白条款以供合同双方书写特别商定的'条款,如武汉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最后就留用专用的空白条款,此条款最好自己亲笔书写,不可让对方工作人员书写,以避免给对方留下添加一些不合理要求的机会。

款的效力大于格式条款。

三、怎样执行合同?

法律的要义在于执行,不能严格执行的法律不是真正的法律,同理,不能严格执行的合同,不是真正的合同,不仅不能给公司带来利益,还有可能给公司造成损失。

因此,合同签订后,合同的履行关系到公司的根本利益。

公司最近有两个销售合同出现买方付款严重迟延的问题。

经调查发现,公司在合同履行方面确实存在一些应该改进的地方。

在这里不谈产品,技术服务的质量问题,因为这方面问题超过了法律的范围,不是丰富法律知识,提高法律所素养所能够解决的,这里着重谈一下有关合同履行具体操作层面上的应注意的两个基本问题。

(一)每一个合同应明确合同执行负责人,要求合同执行负责人熟悉合同条款悉,全面掌握合同履行的各方面的情况。

一个合同,特别是一个标的较大的合同,应明确具体的负责人,对外是合同的联络人,方便合同对方当事人联系,对内是合同履行责任人,便于事后问责。

许多外贸公司中都有一个专门的工作岗位叫做“合同跟单员”,其工作就是跟踪外贸合同的执行情况,及时向公司反馈合同执行情况,合同出现的问题时,负责与公司内部各部门和合同对方当事人沟通,力争在最短的时间内解决问题。

避免因合同履行负责人不清而使小问题拖延成麻烦。

合同原件交到公司法务保管前,合同执行人或跟单人应保存合同复印件,确保了解,熟悉合同条款,如有疑问,及时与公司法务或其它部门沟通,合同执行负责人严格按照合同要求督促合同双方履行合同。

(二)收集、保存好与合同履行有关的所有资料。

每一个法律行为都应该有证据证明其成立,没有证据证明的行为在法律上是没有意义的,因为没有人知道你到底做了还是没做。

如果是上帝做法官,我们就可以不用保存证据了,因为全能的上帝了解一切。

合同履行是由一系列具体行为完成,如,发货、收货、验货、工程检验,相应的这些合同履行行为都要有相关证据证明,以明确合同双方履行情况,这些证据表现形式有运输单,验货单,维修证明,替换证明,合同变更书等,合同履行的各种资料有可能对我方有利,有可能对我方不利,两方面的资料都应收集。

这样公司才能全面了解合同的执行情况。

不利的证据材料对我们公司来说也是宝贵的经验教训,有利于我们改进工作方法,完善工作程序,提高产品质量。

一般而言,在民事纠纷中,包括民事诉讼和仲裁,我们没有提供不利于自己的证据的义务。

法谚云“不得强迫自证其罪。

以上两点都是常识,大家都懂,但知易行难,经验表明大多数严重问题都是由于犯了常识性错误。

再次强调实属无奈,而且我敢断言公司今后还会出现以上两个方面的问题。

世界是不完美的,人也是不完美的,缔结的合同因人的原因或客观世界的原因不可能全部得到履行。

不管你愿不愿意,你都要经常面对合同违约的问题。

违约不完全像普通人理解的那样,都是一种不正确,甚至可耻的行为,违约有时对当事人来说是一种理性的选择,如:当合同履行成本高于违约责任时。

当守约方的损失得到补偿时,守约方一般也不会强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

损人而不利己的事,理性人是不会做的。

当事人缔结合同最重要目的之一在于确定交易风险的承担,以便有一个可预见的将来。

可以说:只要守约方的损失能够得到充分的补偿,违约行为对守约方来说是完全可以接受的。

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违约责任的范围、实际损失的计算是合同法最重要的几个必须了解的地方。

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主要有实际履行和赔偿损失,英美法系国家合同法以赔偿损失为原则,以实际履行为例外,大陆法系(又称罗马法系,主要国家在欧洲大陆 ,如德、法、意等)国家以实际履行为原则以赔偿损失为补充。

究其原因,一言以蔽之,理想主义和实用主义的交锋结果。

我国合同法专家有的是学习大陆法系,有的是学习英美法系的,制定合同法时说好听的是融合了两大法系的优点,说不好听的是生搬硬套,前后冲突。

专家们坐而论道的多,实务研究的少啊!

违约责任的最终承担方式都可以用金钱度量,在竞争充分的市场中,要求合同违约方实际履行的已越来越少了,直接给钱赔偿损失多简便,另外,与违约方继续合作下去也要求守约方具有一定的勇气。

现实中大半以上的合同纠纷的争论焦点集中在违约损失的确定上,为了避免争议,在签订合同时就对将来可能出现损失明确约定是未雨绸缪的明智之举,像这样约定将来的违约损失或违约责任的条款就是违约金条款。

合同中最常见的违约金条款有两种,一种是违约金总额固定条款,如“甲方违约需向乙方支付违约金500万元”。

这种条款的优点是简洁明了,缺点是违约金可能与实际损失严重不符。

另一种是固定违约金的计算方法条款,如“甲方违约迟延付款,每迟延一日须向乙支付迟延付款总额的1%的违约金”。

这种违约金条款经常有一个最高限额,如“违约金总额不超过合同总金额的50%”。

违约金条款是合同核心条款之一,当事人可以任意制定违约金条款吗?

根据契约自由原则,意味着只要当事人达成合意就可以对违约金任意规定,一个轻微的违约行为也可以约定巨额违约金(这种情况下有产生道德风险的可能,这里就不展开了)。

根据“公平正义”原则则要求违约金应该与实际损失相当。

“契约自由”,“公平正义”都是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原则与原则之间的冲突如何处理呢?我国合同法对以上两个原则进行折衷,在坚持契约自由的同时,赋予合同当事人在违约金与实际损失差距过大时,有向法院或仲裁机构请求增加或减少违约金的权利。

所以,实际上,违约金条款当事人不能完全自由约定。

或者说,法律不支持所有的违约金条款。

这可能就是唯物主义者的矛盾辩证统一了,我想,党的领导是一定要懂辩证法的,这样,不管出什么事都会游刃有余了。

实务中,当违约金高于或低于实际损失30%以上时,法官就可以认为违约金与实际损失差距过大(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若干问题的解释)而有权增加或减少。

合同中没有违约金条款,或出现违约金条款不能适用的情况,确定违约责任的大小就得依据守约方的实际损失。

实际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符合法律规定的间接损失,直接损失较好确定,包括守约方人身,财产的直接损失,难以确定的就是间接损失,符合法律规定的间接损失,对一般人来说就是文字游戏,不解决任何问题,因为,法律到底怎么规定不清楚。

如果实际损失因间接损失的无法确定而难以计算,一种计算守约方实际损失的方法就是:假设违约方没有违约,合同履行完毕后,守约方可以获得到的利益就是实际损失。

为了便于理解,请看下边一个案例:

甲是一家贸易公司与乙签订钢材买卖合同约定甲以5000元每吨向乙出售钢材500吨,2009年7月22日交货。

甲向丙钢铁公司订购同型号钢材500吨,4500元每吨,2009年7月10日交货,没有违约金条款。

因生产设备故障,丙不能按期交货给甲,甲为了履行对乙的义务紧急向丁钢铁公司采购同型号钢材500吨,价格5000元每吨。

本案争论焦点:丙是否应该赔偿甲的可得利益。

甲方理由:如果丙方履行合同,甲方就可以履行与乙方的合同,从而获取2500000元的差价利益,所以甲的预期可得利益的损失完全由丙的违约行为造成,丙有赔偿甲的可得利益的义务。

丙方的抗辩理由是:丙方并不知道甲方与乙方签订合同的内容,因而不能给予赔偿。

法院最终判决支持了甲的诉讼请求。

就这案例,最后来点提高,

查士丁尼《法学阶梯》是一本经典中的经典法学教科书,是一本给“有志学习法律的青年们”编纂的法学教科书,书曰:“我们所适用的全部法律,或是关于人的法律,或是关于物的法律,或是关于诉讼的法律。

首先考察人,因为如果不了解作为法律的对象的人,就不可能很好地了解法律。

所有法律都必须回答这样一个问题,既,法律的适用对象应该是一个什么样的人?是一个品格高尚的人,还是个自私自利的人?是一个聪明人,还是一个普通智识的人?是一个有特定身份的人,还是一个一般人?现代公认的作为法律的适用对象“理性人”应该是智力,品行、都属中等水平,一般情况下优先考虑个人利益的人。

现在商业交往中,法人扮演了比自然人更重要的地位,“理性人”不仅仅是指自然人,还包括法人。

在法律无法清晰界定的情况下,法官只有依据心目中的理性人标准来自由裁量,来确定合同双方的义务。

此时,法官人生经验,阅历就决定最终的判决的合理性。

美国著名法学家,前联邦最高大法官霍姆斯就认为:“法律不是逻辑,而是经验。

回到上述案例,法官认为:甲是一家贸易公司,理所当然的要依靠商品买进卖出的差价获利,10%的差价也符合正常的商业惯例,虽然丙宣称没有预见到甲的损失,但,在正常情况下,“理性人”应当预见到甲方的损失,所以;法官依据合同法113条(以下是具体条文: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做出支持甲方诉讼请求的判决。

四、知识提高

人性存在弱点,大家对花哨,看上去高级的东西的喜欢要多过基本,朴实的东西。

下面就讲一些个较高级的合同法知识满足我们的“虚荣心”。

(一)在合同中规定对方程序性义务作为自己实体义务履行的先决条件。

法律专业人事与非专业人事的一个重要区别就是:非专业人事关注实体权利更胜于关注程序权利,法律专业人士关注程序权利更胜于实体权利,实体权利没有正当程序去保证,只能是纸面上的权利。

宪法规定,我国的国家权利来自人民,事实上大家都知道国家权利来自谁!谁才是国家真正的“主人”。

你我的宪法权利没有具体正当的程序去实现,只能停留在纸面上了。

(二)故意制定表面上对我方有利实为无效的条款。

对合同一方来说,当然乐于看到合同有众多的对自己有利的条款,因此,有经验的律师会在合同中加一些无关紧要的权利给对方,或制定一些看是有利于对方,实则无效的条款。

《仲裁法》生效以后,民商事争议解决方式中,要么选择仲裁,要么选择诉讼,不能作或然的选择。

诉讼是一种强制管辖,假若合同中没有有效的仲裁条款,也没有另外达成有效的仲裁协议,即使合同中没有约定诉讼,当事人仍有权就该合同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

标准示范仲裁条款为:“因履行本合同所产生的或者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可以将该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合同理想的状态是双方权利义务平衡,合同双方都可以从中得到合理的利益,双方实质权利义务不平等是造成合同履行争议的重要原因之一,因此,在自己处于优势地位时,加重对方义务,在自己处于劣势地位时,不坚持自己的基本合同权利,都是不值得称赞的。

在许多合同开头我们常常见到“依据合同法、依据建筑法,依据招标投标法合同双方经有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的表述。

一般人的常常认为:凡是法律上有规定的都必须遵守,否则,合同当事人的约定可能因违法而无效,或受到法律的制裁。

相信绝大多数人包括一些对法律有所了解的人对上述看法会表示赞同,但实际上这个观点是错误的。

法律是由许多法律规范组成,严格的来说,法律规范和法律条款是有区别的两个概念,但对于非法律研究人事认识到一个具体的法条大致等同与一个法律规范就可以了。

法律规范可分为强制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他们的划分标准是:法律主体是否可以对法律规范选择适用或更改。

这种分类方法让我们认识到法律条文或法律规范并不都是强制性。

一般而言,公法领域的法律如刑法、刑事诉讼法的法律规范都是强制性规范,你不遵守就会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假设所有的违法行为都会被发现和追究,坚定的马克思主义者认为可能,现实中,当然这是不可能的)。

私法领域的法律如合同法、公司法的法律规范里就有许多任意性规定,特别是合同法,可以说任意性规范最多的法律就是合同法。

法谚云:“合同即法律”。

契约自由是整个私法领域的核心原则,当事人的合意只要没有侵犯公共利益或第三人的合法权利都应受尊重,国家不能干涉。

在私法领域特别是合同领域我们应明确:适用法律的顺序1、先适用法律的强制性规定,2、然后是当事人之间的约定,3、最后是法律的任意性规定。

合同法既然主要是任意性规定,并没有强制适用的效力但为什么国家还要制定体系完备,条款众多的相关法律法规,最高院也经常发布数量众多司法解释呢?这主要是因为社会生活繁复,大家订立合同时又较简略,发生争议时无法依据合同本身做出裁判,只能适用法律的任意性规定。

合同法中对各种类型化的合同如买卖合同、居间合同、运输合同做了较详细的规定,其目的在于弥补当事人在某个类型合同中约定不明或没有约定的确定。

因此签订合同时,签订人应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对合同法中的许多任意性规定进行大胆的突破,不受其限制。

合同的分类讲义有哪些篇三

新事物总是在人类社会的不断进步中产生的,其中有生命力的新事物又在推动着社会的不断发展。

人类在这样一个总体前进的过程中,享受到了众多科技成果的同时,却也在社会道德方面出现了很多问题。

这些问题的存在,对于社会整体道德水平的提升是非常不利的。

然而,面对这些问题,我国现行的法律当中却没有与之相对应的具体规定和依据,这大大加剧了社会道德败坏行为。

要解决这一问题,就需要采取多方面的措施。

公序良俗原则在法律包括合同法条文中的出现,无疑成为解决目前社会道德问题的福音。

一、公序良俗原则的基础理论

(一)公序良俗原则的发展

公序良俗最早是以观念的形式产生的,其中对于公序这一原则最早的规定是对公民享受到的权利和利益,而良俗则是公民应当具备的一般道德准则。

但是这两项含义并非一成不变的,其随着时间和空间的变化而变化。

这一原则的存在,毫无疑问地起到了弥补法律漏洞的作用。

但是,由于其本身没有被赋予法律地位,因为也没有得到普通大众的足够重视,因而没有发挥出更大的社会作用。

为了强化这一原则的重要性,之后的西方资本主义国家,都开始将这一原则引入到法律条文当中。

我国也开始在清末时期,在民法典中对公序原则有了一定的提及,但是对善良风俗的内容却没有做出必要的规定。

一直到新中国成立,我国法律中对社会利益与社会公德进行了必要的规定,标志着公序良俗这一原则在法律中的地位得到正式的肯定。

在《合同法》中的第七条规定,所有从事民事活动的企业或者个人,都应当遵守社会公德,并要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二)合同法公序良俗原则的内涵和特征

公序良俗原则所适用的主体是所有从事民事活动的人,并要求这些民事主体在行使权力和履行义务的过程中,能够按照社会公共秩序办事,并能够尊崇善良风俗,否则就可以据此判定民事主体的行为是无效的。

但是学术界对于公共秩序并没有形成一个统一的认知。

不过其大致的范围可以归结为法律和政治范畴。

这种界定的模糊性,也使得公共秩序一直随着时代的变迁在变化。

而善良风俗不同,它本身源自于大众所普遍接受的道德和价值观念。

所有与之相违背的行为,都应当是无效的,被摒弃的。

这样看来,善良风俗具有一般法律价值标准,也是最为基本的道德规范。

(三)公序良俗原则的适用范围

公序良俗原则有着非常广阔的外延空间,在这一外延空间之下,公序良俗原则所涵盖的内容不仅仅局限于法律中的公共秩序当中,而且还涵盖了法律中未包含的秩序。

这种更加自由的设定,使得公序良俗原则能够被灵活地引入到法律体系之内。

这样一来,法律某些方面的制定滞后性就得到了有效的弥补,对于完善整个法律体系,以及促进法律带动社会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合同法是我国的一项重要的法律。

这项法律也因其开放性具有了强大的生命力。

而且,合同法的第七条明确对公序良俗原则进行了规定和阐明。

但是,作为合同法中的一项非常重要的基本原则,在具体的裁定上也由于自身的消极适用性,而无法作为优先使用的原则。

只有当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文作为判定依据时,公序良俗原则才能够作为依据的条文,进行违反合同法规定的裁定。

二、违反合同法中公序良俗原则的原因分析

公序良俗原则不同于法律条文,其主要内容是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这两个方面。

不论是哪一个层面,其具体的界定和量化都没有明确的规定和标准。

虽然《合同法》第七条阐明了公序良俗的法律原则,但是目前人们在订立或者履行合同时,违反公序良俗原则的现象依然屡见不鲜,主要原因为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约束性不强。

公序良俗原则虽然已经在多部法律中有了一定的规定,但是就具体实施来看,更多的是需要从事民事活动的主体能够自觉按规矩办事。

这种状态之下,一些不法分子很容易钻空子。

第二,主观影响因素明显。

公序良俗本身具有弱特定性和强开发性这两大特征。

这两个特征的存在使得法官在判定违反公序良俗原则的行为时,具有较广泛性选择,而且无可避免地会受到自身法律素养和道德素养水平的影响。

这种主观影响因素的存在,也使得公序良俗原则的执行上没有形成更为有效的约束作用。

第三,消极适用性。

公序良俗原则属于最为基本的法律内容。

也就是说,如果有比较明确的法律规定,就应当依据法律条文,而不是公序良俗原则。

这种消极的适用性,使得公序良俗原则的地位被大大削弱。

三、公序良俗原则在合同法实务中的运用

公序良俗原则是合同法中的一项非常重要的原则,其本身对于维护合同法的`完整和有效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因此,必须要充分发挥出公序良俗原则的作用。

而要想将这一效用发挥到最大,就应当明确哪些行为是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并要把握公序良俗原则运用中的注意事项。

(一)明确哪些行为是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

每个人的生活背景和价值观念,以及接受到的教育程度不同,这就使得人们对于公序良俗原则的认识上会有很大的差异。

而且,公序良俗的定义本身就有很广阔的外延空间。

这就需要判定违反公序良俗行为的法官具有很强的办案能力、法律素养和道德素养。

根据有关学者的分析来看,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大致可以分为危害国家、家庭关系的行为、违反性道德的行为、射幸行为、违反人权、侵犯他人尊严、限制经济自由、公平竞争和消费者保护行为、暴力行为等等。

这些行为的分类和定性,对于法官判断某些行为是否属于违反合同法中公序良俗原则的行为,有着很大的帮助。

而且,这些公序良俗所约束的行为,大众已达成了共识,这对于推动合同法的不断完善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公序良俗原则在合同法实践中的注意事项

公序良俗作为法律的底线原则,其本身不具备优先使用地位。

因此,在合同法实务中运用这一原则必须要特别注意两大问题:第一,防止出现“向一般条款逃避”的问题。

公序良俗是作为基本的道德规范,是最为一般的法律规定。

而且,公序良俗本身所具有的消极适用性原则,都决定了其在使用上落后于其他法律条文的地位。

也就是说,公序良俗不能够作为裁定的直接依据,只有当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时,才可以使用公序良俗原则。

如果没有按照这些程序进行,而直接使用公序良俗原则,就出现了“向一般条款逃避”的行为。

所以,当签订合同契约关系的双方,其中有任意一方认为另一方存在违背合同契约关系的行为时,都应当先从合同法中的明文规定中查找相关的法律依据,实在没有的,才可以使用公序良俗原则。

第二,防止适用上的道德过度渗入的问题。

道德与法律完成有效结合的沟通桥梁就是公序良俗原则。

但是法律与道德之间又有着明显的差异。

在使用公序良俗原则时,必须要认识到这一原则是道德的法律化,同时又必须把握住道德渗入的程度,避免将过高的道德标准融入这原则当中,而导致不良后果的出现。

因此,在合同法实务中运用公序良俗原则时,应当按照法律的相关程序进行,不能凭借主观的道德观念对民事主体的行为进行裁定,以防止出现更为恶劣的合同纠纷行为。

四、结论

时代在不断变化发展,它也推动客观事物发生不断的变化,而同时人们对于事物的认知也在不断地更新。

在这种情况之下,大众对于公序良俗原则的界定也会随着社会的进步而改变。

所以,人们必须以发展的眼光对待公序良俗原则,并能够以客观的态度认识社会发展中向公序良俗原则注入的新元素。

与此同时,大众也应当不断更新自身的观念,加强对于公序良俗原则的认识。

另外,任何一项事物的发展都有其规律可循,公序良俗原则也不例外。

所以,无论是法律的执行者还是制定者,都应当抓住这一规律,并能够按照这一规律行事。

只有将这几个方面的影响因素综合起来,才能够保证公序良俗原则发挥出自身最大的效用。

合同的分类讲义有哪些篇四

一、单项选择题(每小题1分,共10分。在每小题的四个备选答案中,选出一个正确的答案,请将正确答案的序号填在括号内)

1.在缔约过失责任的理论体系中,()原则成为缔约过失责任的理论依据。

a.平等b.公平c.诚实信用d.公序良俗

2.在我国的担保制度中,法定担保仅指()担保。

a.抵押b.质押c.保证d.留置

二、多项选择题(每小题2分,共20分。在每小题的五个备选答案中,选出二个以上的正确答案,并将其序号填在括号内。多选、少选、错选均不得分)

1.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不能以自己单方的行为来撤销合同,而只能向()主张撤销该合同。

a.法院b.仲裁机关c.工商管理机关d.有关主管机关e.合同的审批机关

2.我国合同履行制度的具体表现有()。

a.合同履行的保全制度b.合同履行的规则c.合同履行的终止

d.合同履行中的抗辩e.合同履行的标的

三、填空题(每空1分,共11分)

1.民事行为根据是否以意思表示为要素,分为_______行为和________行为。

2.要约是_________________的意思表示。

3.要约邀请又称___________。

4.合同的移转包括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招标签约是通过招标、__________、___________来订立合同的。

6.根据性质捐赠可分为_____________的捐赠、__________的捐赠和____________的捐赠三类。

四、名词解释(每小题3分,共15分)

1.合同

2.承诺

五、简答题(每小题7分,共14分)

1.简述区分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的法律意义。

2.根据我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哪些债权不得让与?

六、论述题(10分)

试论我国合同法规定合同履行规则的主要内容。

七、案例分析题(每小题10分,共20分)

1.某厂(以下简称甲方)与某科研所(以下简称乙方)于10月15日签订了一份技术开发合同。合同约定,甲方委托乙方研究开发某太阳能发电装置。双方约定,研制费由甲方支付,研制出的成果归甲方使用。4个月后,乙方研制成功,甲方按约定支付研制费,同时依约定享有成果使用权。4月乙方将该技术成果向专利局申请发明创造专利权。甲方得知后也向专利局申请该技术的发明创造专利权。

试分析:

(1)我国《合同法》对此有无规定?若有规定,请回答其主要内容。

(2)本案是否适用新《合同法》?

(3)依我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该技术成果申请专利的权利归哪方所有?为什么?

(4)若一方取得专利权,另一方可以享有什么权利?

答题要求举例

一、单项选择题(每小题1分,共10分。在每小题的四个备选答案中,选出一个正确的答案,请将正确答案的序号填在括号内)

1.在缔约过失责任的理论体系中,(c)原则成为缔约过失责任的理论依据。

a.平等b.公平c.诚实信用d.公序良俗

2.在我国的担保制度中,法定担保仅指(d)担保。

a.抵押b.质押c.保证d.留置

二、多项选择题(每小题2分,共20分。在每小题的五个备选答案中,选出二个以上的正确答案,并将其序号填在括号内。多选、少选、错选均不得分)

1.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不能以自己单方的行为来撤销合同,而只能向(ab)主张撤销该合同。

a.法院b.仲裁机关c.工商管理机关d.有关主管机关e.合同的审批机关

2.我国合同履行制度的具体表现有(abd)。

a.合同履行的保全制度b.合同履行的规则c.合同履行的终止

d.合同履行中的抗辩e.合同履行的标的

三、填空题(每空1分,共11分)

1.表意事实

2.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

3.要约引诱

4.债权让与债务承担

5.投标定标

6.不附任何条件附加特定义务为特定目的

四、名词解释(每小题3分,共15分)

1.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2.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在要约的有效期内向要约人作出的,同意要约内容的意思表示。

五、简答题(每小题7分,共14分)

1.答题要点:

区别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的法律意义有:

(1)有利于确定合同相对人的不同地位,有偿合同中相对方当事人的身份一般不具特殊意义,而无偿合同中相对方当事人的身份对于确认合同是否有效意义重大。

(2)有利于确定合同当事人不同的权利义务以及违约责任的大小,一般而言,无偿合同因其内容和性质,不享有有偿合同中当事人的同等权利,其法律责任也较有偿合同轻。

2.答题要点: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下列债权不得让与:

(1)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债权。包括基于特定的身份关系发生的债权;基于信赖关系而发生的债权。

(2)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债权。

(3)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某些债权关系到国家及社会的公共利益,因而法律禁止转让或规定转让须经有关部门批准。

六、论述题(10分)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的履行规则有以下主要内容:

1.法定义务规则。法定义务是指法定合同义务,即当事人即使在合同中没有约定,依据法律规定也应承担的义务。这些义务由法律明文予以规定。

2.正确履行。即当事人应按照合同的规定不折不扣地履行合同义务。也就是适当的主体在适当的时间和地点以适当的方式履行适当的标的。

3.亲自履行。是指合同义务要由合同债务人向合同债权人履行不得由第三人代替。

4.约定不明的履行。合同条款应当明确、具体,以便合同的履行。

5.第三人履行。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履行合同义务的人或接受义务履行的人不是合同当事人,而是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的情形。

6.价格变动的履行。是指执行政府定价的合同,在合同订立后、履行前,政府定价发生调整的,按照哪种价格履行的问题。

7.不完全履行。是指当事人在履行合同时,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全部履行因素进行履行的情况。

8.情势变更。是指构成合同基础的情势发生根本的变化。

七、案例分析题(每小题10分,共20分)

1.答题要点:

(1)我国于193月15日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该法的第339条对此做了明确规定。“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研究开发人。研究开发人取得专利权的,委托人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研究开发人转让专利申请权的,委托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

(2)本案适用新《合同法》。因为《合同法》的施行日期是年10月1日,本案当事人签

订委托技术开发合同的时间是1999年10月15日。

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研究开发人。

(4)若乙方取得该项技术的专利权,依合同法的规定,委托方可以免费实施该项专利;研究开发方就其发明创造转让专利申请权的,委托方可以优先受让专利申请权。因此,甲方可以免费使用该太阳能发电装置,并可优先受让该技术的专利申请权。

合同法经典习题(一)

一、单项选择题1.我国合同法调整的关系有()。

a.婚姻关系b.收养关系

c.监护关系d.财产关系

2.下列合同中,应当采取书面形式的是()

a.技术转让合同b.买卖合同

c.租赁合同d.保管合同

3.我国《合同法》规定属于实践合同的有()。

a.买卖合同b.委托合同

c.保管合同d.借贷合同

4.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关系的协议。

合同的分类讲义有哪些篇五

12.张某到某市公交公司办理公交卡退卡手续时,被告知:根据本公司公布施行的《某市公交卡使用须知》,退卡时应将卡内200元余额用完,否则不能退卡,张某遂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公交公司依据《某市公交卡使用须知》拒绝张某要求,侵犯了张某自主选择服务方式的权利,该条款应属无效,遂判决公交公司退还卡中余额。

关于此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张某、公交公司之间的服务合同法律关系属于纵向法律关系

b.该案中的诉讼法律关系是主法律关系

c.公交公司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是同时产生和同时消灭的

d.《某市公交卡使用须知》属于地方规章

40.中国甲公司与法国乙公司签订了向中国进口服装的合同,价格条件cif.货到目的港时,甲公司发现有两箱货物因包装不当途中受损,因此拒收,该货物在目的港码头又被雨淋受损。

依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及相关规则,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因本合同已选择了cif贸易术语,则不再适用《公约》

b.在cif条件下应由法国乙公司办理投保,故乙公司也应承担运输途中的风险

c.因甲公司拒收货物,乙公司应承担货物在目的港码头雨淋造成的损失

d.乙公司应承担因包装不当造成的货物损失

二、多项选择题

6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九条规定:“对于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明显不合理的低价’,人民法院应当以交易当地一般经营者的判断,并参考交易当时交易地的物价部门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结合其他相关因素综合考虑予以确认。

关于该解释,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并非由某个个案裁判而引起

b.仅关注语言问题而未涉及解释结果是否公正的问题

c.具有法律约束力

d.不需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72.甲企业将其厂房及所占划拨土地一并转让给乙企业,乙企业依法签订了出让合同,土地用途为工业用地。

5年后,乙企业将其转让给丙企业,丙企业欲将用途改为商业开发。

关于该不动产权利的转让,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甲向乙转让时应报经有批准权的政府审批

b.乙向丙转让时,应已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

c.丙受让时改变土地用途,须取得有关国土部门和规划部门的同意

d.丙取得该土地及房屋时,其土地使用年限应重新计算

79.秦某与洪某在台北因合同纠纷涉诉,被告洪某败诉。

现秦某向洪某财产所在地的大陆某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认可该台湾地区的民事判决。

关于该判决的认可,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人民法院受理秦某申请后,应当在6个月内审结

b.受理秦某的认可申请后,作出裁定前,秦某要求撤回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允许

c.如人民法院裁定不予认可该判决,秦某可以在裁定作出1年后再次提出申请

二、多项选择题

51.自然人甲与乙签订了年利率为30%、为期1年的1000万元借款合同。

后双方又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甲把房屋卖给乙,房款为甲的借款本息之和。

甲须在一年内以该房款分6期回购房屋。

如甲不回购,乙有权直接取得房屋所有权。

”乙交付借款时,甲出具收到全部房款的收据。

后甲未按约定回购房屋,也未把房屋过户给乙。

因房屋价格上涨至3000万元,甲主张偿还借款本息。

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甲乙之间是借贷合同关系,不是房屋买卖合同关系

b.应在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以内承认借款利息

c.乙不能获得房屋所有权

d.因甲未按约定偿还借款,应承担违约责任

52.某旅游地的纪念品商店出售秦始皇兵马俑的复制品,价签标名为“秦始皇兵马俑”,2800元一个。

王某购买了一个,次日,王某以其购买的“秦始皇兵马俑”为复制品而非真品属于欺诈为由,要求该商店退货并赔偿。

下列哪些表述是错误的?

a.商店的行为不属于欺诈,真正的“秦始皇兵马俑”属于法律规定不能买卖的禁止流通物

b.王某属于重大误解,可请求撤销买卖合同

c.商店虽不构成积极欺诈,但构成消极欺诈,因其没有标明为复制品

d.王某有权请求撤销合同,并可要求商店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53.甲向某银行贷款,甲、乙和银行三方签订抵押协议,由乙提供房产抵押担保。

乙把房本交给银行,因登记部门原因导致银行无法办理抵押物登记。

乙向登记部门申请挂失房本后换得新房本,将房屋卖给知情的丙并办理了过户手续。

甲届期未还款,关于贷款、房屋抵押和买卖,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乙应向银行承担违约责任

b.丙应代为向银行还款

c.如丙代为向银行还款,可向甲主张相应款项

d.因登记部门原因未办理抵押登记,但银行占有房本,故取得抵押权

59.甲将其临街房屋和院子出租给乙作为汽车修理场所。

经甲同意,乙先后两次自费扩建多间房屋作为烤漆车间。

乙在又一次扩建报批过程中发现,甲出租的全部房屋均未经过城市规划部门批准,属于违章建筑。

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租赁合同无效

b.因甲、乙对于扩建房屋都有过错,应分担扩建房屋的费用

c.因甲未告知乙租赁物为违章建筑,乙可解除租赁合同

60.郭某意外死亡,其妻甲怀孕两个月。

郭某父亲乙与甲签订协议:“如把孩子顺利生下来,就送十根金条给孩子。

”当日乙把八根金条交给了甲。

孩子顺利出生后,甲不同意由乙抚养孩子,乙拒绝交付剩余的两根金条,并要求甲退回八根金条。

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孩子为胎儿,不具备权利能力,故协议无效

b.孩子已出生,故乙不得拒绝赠与

c.八根金条已交付,故乙不得要求退回

d.两根金条未交付,故乙有权不交付

三、不定项选择题

(一)甲公司、乙公司签订的《合作开发协议》约定,合作开发的a区房屋归甲公司、b区房屋归乙公司。

乙公司与丙公司签订《委托书》,委托丙公司对外销售房屋。

《委托书》中委托人签字盖章处有乙公司盖章和法定代表人王某签字,王某同时也是甲公司法定代表人。

张某查看《合作开发协议》和《委托书》后,与丙公司签订《房屋预订合同》,约定:“张某向丙公司预付房款30万元,购买a区房屋一套。

待取得房屋预售许可证后,双方签订正式合同。

”丙公司将房款用于项目投资,全部亏损。

后王某向张某出具《承诺函》:如张某不闹事,将协调甲公司卖房给张某。

但甲公司取得房屋预售许可后,将a区房屋全部卖与他人。

张某要求甲公司、乙公司和丙公司退回房款。

张某与李某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该债权转让给李某,通知了甲、乙、丙三公司。

因李某未按时支付债权转让款,张某又将债权转让给方某,也通知了甲、乙、丙三公司。

请回答第86—88题。

86.关于《委托书》和《承诺函》,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乙公司是委托人

b.乙公司和王某是共同委托人

c.甲公司、乙公司和王某是共同委托人

d.《承诺函》不产生法律行为上的效果

87.关于《房屋预订合同》,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无效

b.对于甲公司而言,丙公司构成无权处分

c.对于乙公司而言,丙公司构成有效代理

d.对于张某而言,丙公司构成表见代理

88.关于30万元预付房款,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由丙公司退给李某

b.由乙公司和丙公司退给李某

c.由丙公司退给方某

d.由乙公司和丙公司退给方某

(二)顺风电器租赁公司将一台电脑出租给张某,租期为2年。

在租赁期间内,张某谎称电脑是自己的,分别以市价与甲、乙、丙签订了三份电脑买卖合同并收取了三份价款,但张某把电脑实际交付给了乙。

后乙的这台电脑被李某拾得,因暂时找不到失主,李某将电脑出租给王某获得很高收益。

王某租用该电脑时出了故障,遂将电脑交给康成电脑维修公司维修。

王某和李某就维修费的承担发生争执。

康成公司因未收到修理费而将电脑留置,并告知王某如7天内不交费,将变卖电脑抵债。

李某听闻后,于当日潜入康成公司偷回电脑。

请回答第89—91题。

89.关于张某与甲、乙、丙的合同效力,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张某非电脑所有权人,其出卖为无权处分,与甲、乙、丙签订的合同无效

b.张某是合法占有人,其与甲、乙、丙签订的合同有效

c.乙接受了张某的交付,取得电脑所有权

d.张某不能履行对甲、丙的合同义务,应分别承担违约责任

90.如乙请求李某返还电脑和所获利益,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李某向乙返还所获利益时,应以乙所受损失为限

b.李某应将所获利益作为不当得利返还给乙,但可以扣除支出的必要费用

c.乙应以所有权人身份而非不当得利债权人身份请求李某返还电脑

d.如李某拒绝返还电脑,需向乙承担侵权责任

91.关于康成公司的民事权利,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王某在7日内未交费,康成公司可变卖电脑并自己买下电脑

b.康成公司曾享有留置权,但当电脑被偷走后,丧失留置权

c.康成公司可请求李某返还电脑

d.康成公司可请求李某支付电脑维修费

三、(本题21分)

案情:甲欲出卖自家的房屋,但其房屋现已出租给张某,租赁期还剩余1年。

甲将此事告知张某,张某明确表示,以目前的房价自己无力购买。

甲的同事乙听说后,提出购买。

甲表示愿意但需再考虑细节。

乙担心甲将房屋卖与他人,提出草签书面合同,保证甲将房屋卖与自己,甲同意。

甲、乙一起到房屋登记机关验证房屋确实登记在甲的名下,且所有权人一栏中只有甲的名字,双方草签了房屋预购合同。

后双方签订正式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乙在合同签订后的5日内将购房款的三分之二通过银行转账给甲,但甲须提供保证人和他人房屋作为担保;双方还应就房屋买卖合同到登记机关办理预告登记。

甲找到丙作为保证人,并用丁的房屋抵押。

丁与乙签订了抵押合同并办理了抵押登记,但并没有约定担保范围。

甲乙双方办理了房屋买卖合同预告登记,但甲忘记告诉乙房屋出租情况。

此外,甲的房屋实际上为夫妻共同财产,甲自信妻子李某不会反对其将旧房出卖换大房,事先未将出卖房屋的事情告诉李某。

李某知道后表示不同意。

但甲还是瞒着李某与乙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2年后,甲与李某离婚,李某认为当年甲擅自处分夫妻共有房屋造成了自己的损失,要求赔偿。

甲抗辩说,赔偿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

问题:

1.在本案中,如甲不履行房屋预购合同,乙能否请求法院强制其履行?为什么?

2.甲未告知乙有租赁的事实,应对乙承担什么责任?

3.如甲不按合同交付房屋并转移房屋所有权,预告登记将对乙产生何种保护效果?

4.如甲在预告登记后又与第三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该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7.甲对其妻李某的请求所提出的时效抗辩是否成立?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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