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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辅助法院做执行工作 法院警务辅助工作计划(精选5篇)

时间:2023-09-19 07:02:09 作者:雅蕊 2023年辅助法院做执行工作 法院警务辅助工作计划(精选5篇)

每个人都曾试图在平淡的学习、工作和生活中写一篇文章。写作是培养人的观察、联想、想象、思维和记忆的重要手段。范文怎么写才能发挥它最大的作用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优秀范文,欢迎大家分享阅读。

辅助法院做执行工作篇一

县委依法治县办:

根据《关于报送2022年度上半年法治建设工作总结的通知》要求,现将我局2022年上半年法治建设工作总结如下:

一、法治建设推进基本情况

(一)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落实法治责任

1、加强组织保障。进一步发挥局法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作用,形成主要领导负责抓,分管领导具体抓,相关股室配合抓的工作局面。确保了法治建设机构人员、工作和经费三落实。

2、严格落实第一责任人责任。局党政主要负责人主动作为,围绕《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规定》,带头推进商务法治建设,认真履行全面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责任,着力加强对局法治政府建设的组织领导,将法治建设纳入全局年度工作计划;通过局党组会议研究解决法治政府建设有关重大问题,严格执行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

(二)强化学法用法,增强依法履职能力

1、加强法治教育学习。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深入学习^v^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入学习党的十九大精神,宣传贯彻^v^^v^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论述,深刻领会、准确把握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的基本观点、思想精髓和核心要义。

2、开展好各类集中法治宣传。组织开展好安全生产法、环境保护法、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等宣传教育活动,广泛开展普法宣传,提高干部群众法治意识。

3、做好系统内学法用法。一是局领导班子能够坚持带头学法,干部职工能够积极学法,通过自学、集体学习、中心组学习、专题考试等形式,深入学习了《中国^v^廉洁自律准则》、《^v^民法典》等法律法规,切实提高法治意识;二是组织人员参加全市商务执法考试培训,集中学习《对外贸易法》、《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等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提高干部职工学法用法的能力。

(三)履行部门职能,依法推进重点工作

辅助法院做执行工作篇二

按照市委和我院保持^v^员先进性教育活动实施方案的安排,我积极参与到这次活动中,遵守学习时间,完成学习书目,认真做好读书笔记,同时又阅读了不少有关党员教育的规定、条例。在前段时间的活动中,共写读书笔记2万多字,心得体会3篇。

二、自身存在的问题分析

在一个多月的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中,同志们为我提出了许多的宝贵意见,我虚心诚恳地接受,衷心地感谢。经过广泛征求意见,深刻剖析自己,认真对照检查,我还存在许多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宗旨观念弱,群众意识不强。

2、学习意识淡化,思想观念落后。

理论学习系统性不强,深度广度把握不够。虽然平时较为注意学习,但学习的内容不系统,不广泛,有时只注重实用主义,急用先学,不注重全面、系统,也不善于钻研业务知识,不关心研究政治形势,不注重政治理论学习,政治意识淡化,理论知识浅薄。缺乏市场意识,缺乏开放意识,缺乏创新意识,思想观念落后于市场经济的发展。此外,坚持学习还不够自觉。日常工作中总是有意无意地放松了自我学习,忽视了知识能力的培养再造,学习的自觉性、主动性不强,忙于事务应酬,不愿挤出时间学,即使有了时间也坐不下来、深不进去。

3、工作思路不宽,工作力度减弱。

在具体工作中思路不宽。一是不愿做艰苦细致的调查研究、理论研究工作,在调查研究工作上不能起带头作用,对其他同志的调研工作不能起指导作用;二是相互协调、统筹兼顾的工作也做得不够好,如在各项工作交叉进行的时候,也会有顾此失彼的现象发生;三是对待上面布置的学习教育活动,有点搞形式主义和花架子。

4、缺乏批评与自我批评的勇气。在工作中只是一味埋头干活,少有关心、关注他人,在同事中间、群众中间不敢评论和批评他人,即使自己有不同看法,也不在公众场合枉加菲薄,这种不诚实的做人方式使得我和同事的距离越来越远。

5、思想解放的力度还不够大。在政研室的工作中,由于自己的思想解放程度还不够高,对检察政工及调查研究工作认识还不够到位,在工作中循规蹈矩,按部就班,缺乏主动性和创造性,还不能用全新的思维和方式去做开创性的工作。

6、工作作风还不够扎实。由于长时间的搞文字材料,难免会有一些厌倦情绪,造成对工作得过且过,应付差事的思想。

7、业务能力还不够过硬。还不能熟练自如地掌握政工工作的程序,自身行为需要进一步规范,办事效率需要进一步提高。

8、工作争强当先的意识不强。与时俱进,开拓创新,更新观念,大胆工作的思想树立得不牢固,工作中没有新的亮点;还不善于创新,不能够很好的灵活掌握方针政策,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争强当先。

觉带头树立和实践共产主义文明新风,助人为乐,做实践社会公德的模范,比如有时有随地丢纸片和瓜子皮的行为,有时有讲不文明语言的行为;艰苦奋斗的思想树立的还不够牢固;有时待人接物不够谦虚谨慎。

三、存在问题的主要原因

以上问题的存在,虽然有一定的客观原因,但主要是主观愿

因造成的。问题出在表面上,根子生在思想上,从更深层次上分析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点:

1、宗旨观念有所淡化。由于对现在的一些社会现象看不惯,造成思想上的偏差,致使工作有时不够深入,满足于完成领导交办的任务,满足于面上不出问题,创新意识淡化,忽视了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这样一来,就造成了思想上忽视群众,忽视群众的主体地位,忽视群众的根本利益,缺乏真感情;在工作上淡漠群众,为群众想的很少,为群众做的少,服务群众,缺乏真功夫。

2、放松理论学习和思想改造。在理论学习上,一直有一个“理论无用论”的思想左右头脑。在表面看来,也在读书、讨论、写文章、投入也不少,但就是不能掌握科学理论的精神实质和科学体系。这种学习,虽然也在学,但都是形而上学的学,并没有达到学习的应有目的,充其量也只能是低水平的学习。这样一来,就造成了三个不良的后果。一是只顾工作,不顾政治理论学习,导致了政治理论学习的放松;二是理论学习缺乏系统性,或是为了进行某一方面理论研究的需要,或是为了应付工作上的需要,因此对政治理论学习缺乏深入了解,对经济知识缺乏系统学习,流于一知半解,影响了理论水平的提高;三是思想改造缺乏实践性,缺乏艰苦环境的磨炼,缺乏严格的党性锻炼,思想与实践脱节,影响了理论学习水平的提高。

辅助法院做执行工作篇三

坚持以^v^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总体部署,巩固和扩大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成果,紧紧围绕法院的审判工作如何为“保发展、保民生、保稳定,保中央方针政策落实,以改革创新精神全面推进机关党建工作,增强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本领。

总体目标是机关党建工作整体水平再上新台阶,达到自身建设好、履行职责好、制度落实好、工作作风好、发挥作用好的“五个好”目标要求,建一流班子、带一流队伍,创一流业绩,树一流形象,成为全市创建“学习型机关”的典型示范单位。主要目标是:

(一)机关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进一步加强。以党员为骨干的干部队伍思想素质进一步提高,党组织服务推动机关各项业务工作协调、健康发展的举措进一步优化,机关管理和机关服务水平进一步提升。以党组织为核心的机关党群组织体系不断健全,工作特色更加鲜明。

(三)机关党建工作规范化程度进一步提高。探索建立一整套从严治党,从严治院的党建工作制度,创新工作机制,努力实现党建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用制度管人管事。

(一)要深入学习和贯彻科学发展观和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自治区党委九届十次全会和市委十一届五次全会精神,全面贯彻落实中央、自治区党委和市委的总体部署和要求。坚定理想信念,牢记党的宗旨,增强党性观念,发扬优良传统。

(二)要在党建工作中立足于“创”,突出于“新”,针对党建实践中的新情况、新问题,抓谋划、抓载体、抓典型、抓亮点,强化对党建工作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克服只注重完成任务而没有特色的情况,做到有基础、有创新、有提高。

(三)要把党建工作和法院中心工作结合起来,党建工作要融入法院改革发展的大局,改变就党建抓党建,只抓党建不顾现实工作的做法,使党建工作与法院其它工作融为一体,做到思想、目标任务、行动三同步,提升创造力、凝聚力。

(一)坚持理论武装党员头脑。过好每月一次的党支部组织生活,围绕深入学习贯彻党的^v^和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加强“一个决定、四个配套文件”的学习,深刻理解和把握提出的重大理论观点、重大战略思想和重大工作部署,组织生活做到有主题、有记录、有,形成党支部抓措施落实、机关党委抓监督检查的良好格局。紧密联系法院工作实际,学以致用、用以促学,不断把党员干部的思想统一到中央、自治区党委和市委的各项任务上来。定期邀请党建专家或知名学者、教授到我院举办党建专题讲座、讲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等前沿理论。联合院纪检部门每季度开展一次“党风廉政月”活动,提高干警党性修养。以党支部为单位,组织开展一次全市法院系统党的理论知识竞赛,用竞赛的方式加深和巩固理论学习成果。进一步深化创建“学习型机关”活动,抓好2—3个创建活动先进典型经验的和宣传工作,巩固创建成果,发挥先进典型在机关党建工作中的示范、引导和辐射作用。

辅助法院做执行工作篇四

本学期教学与教研的核心是如何落实学案制导学。为了将这一有效的方案落实,结合高一年级的教师与学生的实情开展以下工作。

1、统一思想、统一认识

由于部分新教师的加盟及部分教师对学案制教学的质疑、徘徊、犹豫,严重的影响了教师的积极性与主动性,会使得学案制教学的全面推进受阻,所以在开学的例会或研讨会上,进一步对学案制教学的优势进行再次学习,使每位教师都能认可、接受。

2、做好学生的认识工作,使之逐渐摆脱对教师的依赖。

从高一假期班的教学可以看出大部分学生不了解高中课程与初中课程的区别――高中课程有一定的研究性与探索性,仍然喜欢聆听教师精彩华美的“讲台演讲”,而不追问自己吸受了多少……可见做好高一新生的这一工作势在必行!

3、精准的掌握学情,合理的设计学案

学情的掌握是设计学案的第一手资料,所以应该要求每位教师积极主动的与学生沟通,吃透教材,准确预测学生在学习中遇到的困难,合理的设计问题的难度与梯度,科学设计学生突破难点的通道。

4、引导教师通过各种途径培养学生主动发言、大胆表白、乐于合作、积极讨论、敢于质疑的意识与品质,现阶段这些问题是学案制教学的最大的障碍,因此通过主题班会、课堂、平时的交流逐步培养。

4、加大对学案的督查、评比、交流、探究、商榷

二、教学管理

1、制定严格的教学计划,特别是单元测试的安排必须有明确的安排

2、进一步提高教师对单元过关达标认识,明确抓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性与必要性,使每位教师主动的去执行。

3、及时督查单元测试的试卷分析,跟踪学生的补测情况。

4、年级组尽可能的对单元测试提供各种保障

三、学生教育

确保安全是管理的核心,当然还有很多方面的工作,但主导思想是用教学管理渗透其他管理,特别是对教师的管理。

(一)学生管理

1、基本要求:严中有爱,赏罚分明,不歧视任何同学,不体罚任何同学,不辱骂任何学生。

2、严格遵守学校的各种规章制度,特别是抽烟、酗酒、打架、赌博等不符合中学生行为规范的要特别重视。

3、勤跟细查抓好各项常规管理,例如学生的迟到、早退、旷课、两操、卫生等。

4、加大对宿舍的督查与评比,确保学生的就寝。

(二)教师管理

1、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因为制度的过于严格会破坏教师的积极性与创造性。

2、保证遵守制度这一底线的前提下尽可能的体现人性化管理。

4、处理问题对事不对人,不徇私舞弊,赏罚分明,任何事情尽可能的做到公开、公正。

[学期工作计划要点]

辅助法院做执行工作篇五

第十八条 基层人民法院包括:

(一)县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法院;

(二)自治县人民法院;

(三)市辖区人民法院。

第十九条 基层人民法院由院长一人,副院长和审判员若干人组成。

基层人民法院可以设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和经济审判庭,庭设庭长、副庭长。(1983年9月2日修改)

第二十条 基层人民法院根据地区、人口和案件情况可以设立若干人民法庭。人民法庭是基层人民法院的组成部分,它的判决和裁定就是基层人民法院的判决和裁定。

第二十一条 基层人民法院审判刑事和民事的第一审案件,但是法律、法令另有规定的案件除外。

基层人民法院对它所受理的刑事和民事案件,认为案情重大应当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时候,可以请求移送上级人民法院审判。

第二十二条 基层人民法院除审判案件外,并且办理下列事项:

(一)处理不需要开庭审判的民事纠纷和轻微的刑事案件;

(二)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1983年9月2日修改)

(1983年9月2日删去第三项)

第二十三条 中级人民法院包括:

(一)在省、自治区内按地区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

(二)在直辖市内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

(三)省、自治区辖市的中级人民法院;

(四)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第二十四条 中级人民法院由院长一人,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若干人组成。

中级人民法院设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经济审判庭,根据需要可以设其他审判庭。(1983年9月2日修改)

(1983年9月2日删去第三款)

第二十五条 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下列案件:

(一)法律、法令规定由它管辖的第一审案件;

(二)基层人民法院移送审判的第一审案件;

(三)对基层人民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案件和抗诉案件;

(四)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

中级人民法院对它所受理的刑事和民事案件,认为案情重大应当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时候,可以请求移送上级人民法院审判。

第二十六条 高级人民法院包括:

(一)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三)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

第二十七条 高级人民法院由院长一人,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若干人组成。

高级人民法院设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经济审判庭,根据需要可以设其他审判庭。

第二十八条 高级人民法院审判下列案件:

(一)法律、法令规定由它管辖的第一审案件;

(二)下级人民法院移送审判的第一审案件;

(三)对下级人民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案件和抗诉案件;

(四)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

第二十九条 专门人民法院的组织和职权由全国_常务委员会另行规定。

第三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是国家最高审判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第三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由院长一人,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若干人组成。

最高人民法院设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经济审判庭和其他需要设的审判庭。

第三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下列案件:

(一)法律、法令规定由它管辖的和它认为应当由自己审判的第一审案件;

(二)对高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案件和抗诉案件;

(三)最高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

第三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在审判过程中如何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进行解释。

第三章 人民法院的审判人员和其他人员

第三十四条 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年满二十三岁的公民,可以被选举为人民法院院长,或者被任命为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和助理审判员,但是被剥夺过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人民法院的审判人员必须具有法律专业知识。(1983年9月2日增加本款)

第三十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院长由地方各级_选举,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地方各级_常务委员会任免。

在省内按地区设立的和在直辖市内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由省、直辖市_选举,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省、直辖市_常务委员会任免。

在民族自治地方设立的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院长,由民族自治地方各级_选举,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民族自治地方各级_常务委员会任免。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由全国_选举,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员由全国_常务委员会任免。

第三十六条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任期与本级_每届任期相同。

各级_有权罢免由它选出的人民法院院长。在地方两次_之间,如果本级_常务委员会认为人民法院院长需要撤换,须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报经上级_常务委员会批准。

第三十七条 各级人民法院按照需要可以设助理审判员,由本级人民法院任免。(1983年9月2日修改)

助理审判员协助审判员进行工作。助理审判员,由本院院长提出,经审判委员会通过,可以临时代行审判员职务。

第三十八条 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年满二十三岁的公民,可以被选举为人民陪审员,但是被剥夺过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人民陪审员在人民法院执行职务期间,是他所参加的审判庭的组成人员,同审判员有同等权利。

第三十九条 人民陪审员在执行职务期间,由原工作单位照付工资;没有工资收入的,由人民法院给以适当的补助。

第四十条 各级人民法院设书记员,担任审判庭的记录工作并办理有关审判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设执行员,办理民事案件判决和裁定的执行事项,办理刑事案件判决和裁定中关于财产部分的执行事项。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设法医。

各级人民法院设司法警察若干人。

第四十二条 (1983年9月2日删去)

全国_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_人民法院组织法》的决定

(1983年9月2日第六届全国_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1983年9月2日_主席令第五号公布施行)

第六届全国_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决定对《_人民法院组织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专门人民法院”修改为“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

删去第三款“专门人民法院包括:军事法院、铁路运输法院、水上运输法院、森林法院、其他专门法院。”

二、第四条“人民法院独立进行审判,只服从法律。”修改为:“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三、删去第九条“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实行人民陪审员陪审的制度,但是简单的民事案件、轻微的刑事案件和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除外。”

第十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但是简单的民事案件、轻微的刑事案件和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除外。”修改为:“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简单的民事案件、轻微的刑事案件和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四、第十三条“死刑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死刑案件的复核程序按照_刑事诉讼法第三编第四章的规定办理。”修改为:“死刑案件除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杀人、强奸、抢劫、爆炸以及其他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判处死刑的案件的核准权,最高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得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人民法院行使。”

五、删去第十七条第三款“各级人民法院的司法行政工作由司法行政机关管理。”

六、第十九条第二款“基层人民法院可以设刑事审判庭和民事审判庭,庭设庭长、副庭长。”修改为:“基层人民法院可以设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和经济审判庭,庭设庭长、副庭长。”

七、第二十二条第二项“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公社司法助理员的工作;”修改为:“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

删去第三项“在上级司法行政机关授予的职权范围内管理司法行政工作。”

八、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中级人民法院设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根据需要可以设其他审判庭。”修改为:“中级人民法院设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经济审判庭,根据需要可以设其他审判庭。”

删去第三款“直辖市的中级人民法院和省、自治区辖的市中级人民法院应设经济审判庭。”

九、第三十四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人民法院的审判人员必须具有法律专业知识。”

十、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各级人民法院按照需要可以设助理审判员,由司法行政机关任免。”修改为:“各级人民法院按照需要可以设助理审判员,由本级人民法院任免。”

十一、删去第四十二条“各级人民法院的设置、人员编制和办公机构由司法行政机关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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