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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平的论文篇一
集训营的第一天,下午上课刚开始,老师提出一个稀奇古怪的问题:“同学们,谁能把一支铅笔稳稳地立起来?”问完,老师那意味深长的一笑,便拉开了我们的思绪……大家都沉默着。无数的问题在我脑海里翻滚:咦,是让笔尖立起来,还是让笔尾立起来?不对,肯定是让笔尖立,如果是笔尾,只要利用它的小平面,很简单,那么就没什么意义了….莫非可用铅笔在桌上戳一个小洞,然后立起来?说干就干,可想来容易做来难,“啪”笔尖断裂,一头栽倒在地。嗯,难道需要借助道具?不对,这是作弊……接下来就是漫无目的地绞尽脑汁,想办法。
立铅笔之实验我们决定尝试大家一起来解决这个问题。自上午的课算起,老师这是“三顾茅庐”请郑嫣然同学为大家拼搏一把了。
只见郑嫣然同学扎开马步,抖数了一下精神,两眼犹如铜铃黏在铅笔上,全神贯注地双手紧紧扶住铅笔,那神态简直就是一位高昂的勇士在决斗。教室里鸦雀无声,大家昂头挺胸都在紧张地盯着嫣然手中的那支笔…..待到铅笔已像旗杆般直立时,她双手突然一松,刹那间,伴随一声“啪嗒”的脆响,铅笔毫不留情地倒地了。“哎,可惜…好可惜…”叹息声像传染了似地满教室想起。第一次以失败告终。第二次,郑嫣然记住教训,双手小心翼翼慢慢地松开,但铅笔还是倒了….
接着是第三次,第四次,第五次……..铅笔倒地的声音不断响起,一次比一次快,再伴随着同学们的叹息声,犹如狂风夹杂着暴雨冰雹,浸凉了我们的心。
立铅笔之我们自己来尝试我们决定自己来尝试立铅笔。老师只给我们短暂一分钟。在这一分钟内,我历尽千辛万苦,一次次不停地尝试,但始终听到的是无数声铅笔栽倒的痛哭声和我无奈的叹息声….时间到了!老师喊停。四周一望,令我惊奇的是,居然好几位铁骨勇士出现了,他们扬起高傲的头,目不斜视地向老师和大家展示自己的杰作-----一支支纹丝不动的铅笔,同样高傲地伫立在他们的桌上。
看着我们这些满脸通红不服气的同学们,老师不紧不慢地说:“你们之所以失败,是因为你们太聪明。过于聪明就会产生思维定势的现象。哎,你们呀,头脑还真是不简单呢,我有说过一定要用笔尖立,不能借助外力吗?” 这时,我们才恍然大悟,回想起一开始老师说“请将铅笔稳稳地立起来”,确实没有说一定要笔尖朝下呀!哎,我们真是太复杂导致聪明反被聪明误啊!
现在,我们明白了:思维定势是个可怕的东西,它能局限住人的思维,影响人的发展……我们千万不要被思维定势住啊!
和平的论文篇二
北风掠过原野,“嗖嗖”的凉意
驱赶着十月败退的繁华
太阳步步偏离
疲惫的流水于极目处
贴近了最后一座山敞开的拐角
鸟鸣浮出昨夜寒霜
树的`内心
集聚起浮躁落尽后所有的温暖
一只鸟雀“扑棱棱”翻飞
一枚空中隐忍的树叶
是挂在高处摇摇晃晃的瞭望
时光白花花地洒落大地
碎银像季节一样瞬间流失
冬季风梳理过的心绪
现在匍匐成野草
或者地层下清醒的根须
听得清飞步疾走的秒针“嚓嚓嚓”的声音
芒刺在背,岁月的缺口
缝补的针角刺疼了麻木神经
立冬日,天空清澈,心无杂尘
隐藏的云彩与远方一场雪事正在密谋
北风可是打探的初衷
鲁北腹地,我已腾出大片辽阔
来接你纷纷扬扬汹涌而来的柔情……
和平的论文篇三
我国刑事诉讼法虽已明确,在一定条件下其他成年人可以代替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到场参与刑事讯问,但尚未针对“合适成年人”的资格、适用条件、权利义务以及适用程序等内容作出规定,“合适成年人”不能独立依法进行有关司法活动,就不能称其为一种司法制度,因此我国还不存在真正意义上的“合适成年人制度”。
一、“合适成年人制度”的基本内涵
“合适成年人”(又译“适当成年人”)源于英国《1984年警察与形式证据法《(the police and criminal evidence act 1984,简称pace)中的“appropriate adult”一词。其基本含义是指警察在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或有精神错乱、精神障碍的犯罪嫌疑人时,必须有合适的成年人到场。
“合适成年人制度”确立的国际法渊源是“儿童最大利益原则”,“合适成年人”参与刑事诉讼的目的是为了确保儿童的最大利益在少年司法制度中得到实现。据此,可以将“合适成年人制度”概括为:基于儿童最大利益原则而设立的,体现国家刑事司法制度对未成年人诉权的一种特殊保护制度。合适成年人参与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可以帮助抚慰未成年人的紧张情绪、协助未成年人与讯问人员有效沟通、支持未成年人充分行使诉讼权利,并监督刑事讯问和审判活动。
二、“合适成年人制度”确立的必要性
(一)立法层面
根据这一规定,在“法定代理人”、“其他成年亲属”或者“组织代表”可以被看成“合适成年人”的前提下,只能说类似“合适成年人制度”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已经有所体现,并不能说明我国的“合适成年人制度”已经确立。主要原因有以下几点:一是“合适成年人”内涵不明确。有关法律并未明确担任“合适成年人”应当具备的资格和适用的条件;二是“合适成年人”在刑事诉讼中的作用不明确;三是“合适成年人”所享有的权利和应当履行的义务规定不明确;四是“合适成年人”参与刑事诉讼过程的程序规定不明确;五是有关确立“合适成年人制度”的配套法律规定不明确,比如当司法机关没有通知“合适成年人”参与未成年人侦查、审判等刑事诉讼活动时,其应当承担何种法律责任或者后果,又如在外来或者流浪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中,司法机关无法通知相关“合适成年人”参与其刑事诉讼时,应当如何予以处理等。
我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规定所出现的这种模糊性和虚职性说明我国所谓“合适成年人制度”的不足是全方位的:在概念界定上,对“合适成年人制度”的基本内涵和独立价值认识不足;在规则制定上,缺乏明确、完善的司法法律体系;在机构设置上,针对“合适成年人制度”设置的专门机构不健全,而且尚且缺乏一支高素质的司法工作人员队伍作为制度建立的支撑。因此,应当在完善我国未成年人司法制度的前提下,结合中国的实际国情以及制度传统,兼顾国际社会发展的大趋势,确立和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合适成年人制度”。
(二)现实层面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父母虽是天然“合适成年人”,但现实中,由于未成年犯的父母文化程度整体上都较低,或与案件有牵连、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关系紧张,或因为特殊原因拒绝到场、监护人不明或者没有监护人,无法有效承担监护人的职责,并不总是“合适”的刑事诉讼过程参与人。因此,需要建立专门的“合适成年人”队伍,为防止出现监护人不能、不宜或拒绝到场的情况,以更好地为保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的合法权益提供保障。
构建“合适成年人制度”有利于充分保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客观、公正地帮助刑事司法机关行使侦查、审判职权,帮助其了解事实真相,也符合《儿童权利公约》等国际公约的要求和国际社会有关未成年人司法制度发展的潮流。
三、“合适成年人制度”确立的国际经验
“合适成年人制度”最早源于英国,严格意义上的英国式“合适成年人制度”仅见于澳大利亚、爱尔兰等国家,绝大多数国家的法律均有关于“合适成年人”的规定,但各国关于“合适成年人”的资格、类型、权利与义务以及程序等内容的规定各有不同。
(一)英国
(二)澳大利亚
《奥地利联邦共和国少年法院法》第37条规定,国家安全机关就案件对少年的询问时,应当将其“可信赖之人”请来。《俄罗斯联邦刑事诉讼法典》第399条规定,在开庭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时,必须传唤其父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到庭。日本的《少年警察活动要纲》规定,除不得已的情况以外,警察必须在合适的人见证下询问少年,此外,日本还有辅佐人制度,辅佐人可以起到类似于适当成年人的作用。
四、“合适成年人制度”的司法建构
(一)“合适成年人”确定的标准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合适成年人”的适合性。适合性要求对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发挥抚慰、沟通、监督、教育、见证等作用,这就需要“合适成年人”(除了父母及其他监护人之外)具备一定的心理学、社会学知识,了解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并能够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保持立场中立的人。
另外,在确定“合适成年人”的适格条件时,还需要结合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生理特点、家庭处遇等情况,对“合适成年人”的性别、年龄等生理特征做出相应的规定。
(二)“合适成年人”的法律权利与义务
(三)确立“合适成年人制度”的建议
一是明确“合适成年人”参与刑事诉讼过程的时间。“合适成年人”参与刑事诉讼过程的时间,应当确定在未成年人接受讯问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第一时间,通过“合适成年人”的及时介入和参与,来缓解未成年人紧张、恐惧以及抵触的情绪,帮助其及时理解法律、配合讯问,并同时对有关司法工作进行观察和监督,保证未成年人受到了公正的待遇,也为诉讼过程的顺利进行提供有力的保障。
二是明确“合适成年人”参与诉讼有效制度。“合适成年人”的参与应该贯穿于整个刑事诉讼的关键程序,例如在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告知权利、警告、搜查、检查人身、参加有关鉴定程序、被提起诉讼以及被审判过程中,“合适成年人”均应当在场参与,并进行观察、监督、建议和协助。如果在法律明确规定的诉讼过程无“合适成年人”参与时,则确认该诉讼行为无效。
四是建立健全刑事司法机关之间的沟通协调机制。“合适成年人”到场参与讯问,会增加看守所监管安全等方面的压力,导致一些看守所对该制度的推行存有抵触情绪。鉴于此,办案机关应积极与看守所形成良好的合作机制,根据“合适成年人”与涉罪未成年人的关系评估影响监管安全的系数,并制定相应的自我保护和维护监管安全的措施。
和平的论文篇四
辩论赛的立论分为两个部分,第一是指的如何立论。
即我们对辩题有一个基本的理解和分析后,对于辩题中存在的词汇进行解读并进行连接。然后可以根据我们准备的资料进行扩充,可以按照递进关系,或者并列关系进行分类从而顺利的展开立论体系。既然你提到了写,我估计你是在第二部分的疑惑,就是说。如何写一辩稿。稿件本身并没有所谓的标准格式。但是如果是刚刚接触不妨按照议论文的写法写它。需要注意的地方是:
1在开篇时说谢谢主席主席评委对方辩友各位观众大家好。很高兴与对方辩友对今天的辩题展开讨论。当然不同的地区有不同的说法,但是基本的客套和礼数是必须的。
2在客套之后,最好对于今天的这个辩题展开一个题解,即告诉大家,这个辩题是什么意思,我们要如何证明这个辩题,辩题论证的主要方向。
3在每一条立论前,最好表达清楚你这一段落是为那一条立论做出的解释。
4可以加入适当的实力或者数据,有利于加强你的说服力。
5对于自己的语速有一定的把握,不宜超出过多的字数。
6如果对自己的演讲和表达有极强的自信,那么不妨试试增加一点讨彩的语言加强稿件的感染力。
把握好以上六点,应该就能写出一个合格的稿件了。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
立论有很好的套路.先摆定义再摆标准(视情况而定),然后根据理论时事价值三点展开论述.(这只是其中的一种方式,根据你的辩题而定).
小结的话是总结一下双方的问题,把对方的问题充分驳倒以后再根据己方问题阐述己方观点,没有固定的格式的.就算不谈问题也可以,只要有充分阐述己方观点就好.
理论在乎的是一个立体的结构,而小结这种就是把结构拆开了打给别人看,让别人懂你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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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平的论文篇五
鲁迅,原名周树人。浙江绍兴人,字豫才,原名周樟寿,后改名周树人。以笔名鲁迅闻名于世。
鲁迅《立论》
我梦见自己正在小学校的讲堂上预备作文,向老师请教立论的方法。
难!老师从眼镜圈外斜射出眼光来,看着我,说。我告诉你一件事
一家人家生了一个男孩,合家高兴透顶了。满月的时候,抱出来给客人看,大概自然是想得一点好兆头。
一个说:这孩子将来要发财的。他于是得到一番感谢。
一个说:这孩子将来要做官的。他于是收回几句恭维。
一个说:这孩子将来是要死的。他于是得到一顿大家合力的痛打。
说要死的必然,说富贵的许谎。但说谎的得好报,说必然的`遭打。你
我愿意既不说谎,也不遭打。那么,老师,我得怎么说呢?
那么,你得说:啊呀!这孩子呵!您瞧!多么。阿唷!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
一九二五年七月八日
总结:作品包括杂文、短篇小说、诗歌、评论、散文、翻译作品。对五四运动以后的中国文学产生了深刻而广泛的影响。毛主席评价他是伟大的文学家、思想家、革命家,是中国文化革命的主将,可谓知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