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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支付结算工作简报总结(大全7篇)

时间:2023-09-14 03:21:06 作者:JQ文豪 最新支付结算工作简报总结(大全7篇)

写总结最重要的一点就是要把每一个要点写清楚,写明白,实事求是。怎样写总结才更能起到其作用呢?总结应该怎么写呢?这里给大家分享一些最新的总结书范文,方便大家学习。

支付结算工作简报总结篇一

我从学校毕业后应聘进入公司预算部门,在这段时间中,新的工作给我带来了很多的欢乐,使我收获了更多的知识,获取了更加丰富的经验。我在预算部主要是进行给排水工程的图纸算量工作。与此同时,为了更好的将图纸与实际进行有机的结合,我经常参与由公司领导组织的对工地的巡查活动,一方面可以了解工程的进展情况;另一方面,弥补自己在看图及算量时遗漏及少算、漏算的部分,并找出其中的原因,总结经验,以便在后续的工作中改正。同时,在我心里,我深知预、结算工作,离不开现场的实践,离不开现场的实际,需要有丰富的现场实践经验。虽然,因工作需要,我不能在现场接受这些锻炼,但这来之不易的学习机会,我更应珍惜,更应利用有限的时间,去学习更广阔的知识,不断完善自己。

就这样,经过了近期的辛苦忙碌,开始正式溶入公司这个大集体中。我深知,我的技艺并不精湛,我的经验并不丰富。但我得有一颗不断上进、积极进取的心,这样才能更好的提高自己,完善自己,丰富自己。

经过几次到工地的实地考察,使我在工作方面逐渐有所长进,也增长了不少见识,我知道每一次锻炼深造的机会都来之不易,对于我来说更要好好珍惜,好好去学习,这样才能更好的磨炼自己的意志,增强自己的能力。

在随后又陆续进行了各工地对建设方的预、决算编制工作,对施工方的内部预、决算编制工作及其审核,从各种规范规程的原则下,开展工作。预算是一个讲求依据、遵照实事的工作,不能有半点粗心马虎,更不能随心所欲、凭空想像。否则造成的后果是严重的,由此而引发的损失是无法挽回的。所以工作中,我时时告戒自己,需要细心细致,需要严谨的工作作风,做到精亦求精。

在近期工作中,我的工作有了长进,但我仍需从以下几个方面增强自己:

三、加强与各位领导及同事的汇报、交流,积极寻求各方面的帮助,寻求支持。

当然,争做一名“合格的企业员工”、塑造良好的内在素质和外在形象,还需要在实际工作和实践中继续磨炼、磨励,继续创新及提高。我将在各级领导的支持及关心,各位同仁的帮助下,与企业荣辱与共,把提高自己,树立企业形象,作为持之以恒的目标而奋斗!

支付结算工作简报总结篇二

支付结算作为一种要式行为,具有一定的法律特征,那么,下面是小编给大家整理的《支付结算办法》,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支付结算行为,保障支付结算活动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速资金周转和商品流通,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以下简称《票据法》)和《票据管理实施办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人民币的支付结算适用本办法,但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信用卡和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

第四条 支付结算工作的任务,是根据经济往来组织支付结算,准确、及时、安全办理支付结算,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管理支付结算,保障支付结算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五条 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银行)以及单位和个人(含个体工商户),办理支付结算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各项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六条 银行是支付结算和资金清算的中介机构。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其他单位不得作为中介机构经营支付结算业务。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 单位、个人和银行应当按照《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开立、使用账户。

第八条 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单位和个人办理支付结算,账户内须有足够的资金保证支付,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没有开立存款账户的个人向银行交付款项后,也可以通过银行办理支付结算。

第九条 票据和结算凭证是办理支付结算的工具。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凭证和统一规定的结算凭证。未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票据无效;未使用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格式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第十条 单位、个人和银行签发票据、填写结算凭证,应按照本办法和附一《正确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的基本规定》记载,单位和银行的名称应当记载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

第十一条 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签名、盖章或者签名加盖章。

单位、银行在票据上的签章和单位在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该单位、银行的盖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盖章。

个人在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应为该个人本名的签名或盖章。

第十二条 票据和结算凭证的金额、出票或签发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更改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对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其他记载事项,原记载人可以更改,更改时应当由原记载人在更改处签章证明。

第十三条 票据和结算凭证金额以中文大写和阿拉伯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二者不一致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少数民族地区和外国驻华使领馆根据实际需要,金额大写可以使用少数民族文字或者外国文字记载。

第十四条 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票据上有伪造、变造的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当事人真实签章的效力。本条所称的伪造是指无权限人假冒他人或虚构人名义签章的行为。签章的变造属于伪造。本条所称的变造是指无权更改票据内容的人,对票据上签章以外的记载事项加以改变的行为。

第十五条 办理支付结算需要交验的个人有效身份证件是指居民身份证、军官证、警官证、文职干部证、士兵证、户口簿、护照、港澳台同胞回乡证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的身份证件。

第十六条 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遵守下列原则:

一、烙守信用,履约付款;

二、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

三、银行不垫款。

第十七条 银行以善意且符合规定和正常操作程序审查,对伪造、变造的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以及需要交验的个人有效身份证件,未发现异常而支付金额的,对出票人或付款人不再承担受委托付款的责任,对持票人或收款人不再承担付款的责任。

第十八条 依法背书转让的票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冻结票据款项。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九条 银行依法为单位、个人在银行开立的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和临时存款账户的存款保密,维护其资金的自主支配权。对单位、个人在银行开立上述存款账户的存款,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银行不得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除国家法律另有规定外,银行不代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冻结、扣款,不得停止单位、个人存款的正常支付。

第二十条 支付结算实行集中统一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负责制定统一的支付结算制度,组织、协调、管理、监督全国的支付结算工作,调解、处理银行之间的支付结算纠纷。中国人民银行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根据统一的支付结算制度制定实施细则,报总行备案;根据需要可以制定单项支付结算办法,报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后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负责组织。协调、管理、监督本辖区的支付结算工作,调解、处理本辖区银行之间的支付结算纠纷。

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总行可以根据统一的支付结算制度,结合本行情况,制定具体管理实施办法,报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后执行。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负责组织、管理、协调本行内的支付结算工作,调解,处理本行内分支机构之间的支付结算纠纷。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票据,是指银行汇票、商业汇票、银行本票和支票。

第二十二条 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必须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但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

第二十三条 银行汇票的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使用的该银行汇票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经办人的签名或者盖章。银行承兑商业汇票、办理商业汇票转贴现、再贴现时的签章,应为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使用的该银行汇票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经办人的签名或者盖章。银行本票的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使用的该银行本票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经办人的签名或者盖章。单位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该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者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个人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该个人的签名或者盖章。支票的出票人和商业承兑汇票的承兑人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其预留银行的签章。

第二十四条 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和本办法规定的,票据无效;承兑人、保证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和本办法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他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背书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和本办法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前手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

第二十五条 出票人在票据上的记载事项必须符合《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和本办法的规定。票据上可以记载《票据法》和本办法规定事项以外的其他出票事项,但是该记载事项不具有票据上的效力,银行不负审查责任。

第二十六条 区域性银行汇票仅限于出票人向本区域内的收款人出票,银行本票和支票仅限于出票人向其票据交换区域内的收款人出票。

第二十七条 票据可以背书转让,但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和用于支取现金的支票不得背书转让。区域性银行汇票仅限于在本区域内背书转让。银行本票、支票仅限于在其票据交换区域内背书转让。

第二十八条 区域性银行汇票和银行本票、支票出票人向规定区域以外的收款人出票的,背书人向规定区域以外的被背书人转让票据的,区域外的银行不予受理,但出票人、背书人仍应承担票据责任。

第二十九条 票据背书转让时,由背书人在票据背面签章、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和背书日期。背书未记载日期的,视为在票据到期日前背书。持票人委托银行收款或以票据质押的,除按上款规定记载背书外,还应在背书人栏记载委托收款或质押字样。

第三十条 票据出票人在票据正面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票据不得转让;其直接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出票人对其直接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对被背书人提示付款或委托收款的票据,银行不予受理。票据背书人在票据背面背书人栏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背书人对其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第三十一条 票据被拒绝承兑、拒绝付款或者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不得背书转让。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当承担票据责任。

第三十二条 背书不得附有条件。背书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票据上的效力。

第三十三条 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背书应当连续。持票人以背书的连续,证明其票据权利。非经背书转让,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票据的,依法举证,证明其票据权利。背书连续,是指票据第一次背书转让的背书人是票据上记载的收款人,前次背书转让的被背书人是后一次背书转让的背书人,依次前后衔接,最后一次背书转让的被背书人是票据的最后持票人。

第三十四条 票据的背书人应当在票据背面的背书栏依次背书。背书栏不敷背书的,可以使用统一格式的粘单,粘附于票据凭证上规定的粘接处。粘单上的第一记载人,应当在票据和粘单的粘接处签章。

第三十五条 银行汇票、商业汇票和银行本票的债务可以依法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必须按照《票据法》的规定在票据上记载保证事项。保证人为出票人、承兑人保证的,应将保证事项记载在票据的正面;保证人为背书人保证的,应将保证事项记载在票据的背面或粘单上。

第三十六条 商业汇票的持票人超过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持票人在作出说明后,仍可以向承兑人请求付款。银行汇票、银行本票的持票人超过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丧失对出票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权,持票人在作出说明后,仍可以向出票人请求付款。支票的持票人超过规定的期限提示付款的,丧失对出票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权。

第三十七条 通过委托收款银行或者通过票据交换系统向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提示付款的,视同持票人提示付款;其提示付款日期以持票人向开户银行提交票据日为准。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应于见票当日足额付款。本条所?quot;代理付款人是指根据付款人的委托,代理其支付票据金额的银行。

第三十八条 票据债务人对下列情况的持票人可以拒绝付款:

(一)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

(二)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持票人;

(三)对明知有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持票人;

(五)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票据法》规定的票据的持票人;

(六)对取得背书不连续票据的持票人;

(七)符合《票据法》规定的其他抗辩事由。

第三十九条 票据债务人对下列情况不得拒绝付款:

(一)与出票人之间有抗辩事由;

(二)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有抗辩事由。

第四十条 票据到期被拒绝付款或者在到期前被拒绝承兑,承兑人或付款人死亡、逃匿的,承兑人或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票据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

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应当提供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拒绝证明或者退票理由书以及其他有关证明。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拒绝证明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被拒绝承兑、付款的票据种类及其主要记载事项;

(二)拒绝承兑、付款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三)拒绝承兑、付款的时间;

(四)拒绝承兑人、拒绝付款人的签章。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退票理由书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所退票据的种类;

(二)退票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三)退票时间;

(四)退票人签章。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其他证明是指:

(一)医院或者有关单位出具的承兑人、付款人死亡证明;

(二)司法机关出具的承兑人、付款人逃匿的证明;

(三)公证机关出具的具有拒绝证明效力的文书。

第四十四条 持票人应当自收到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之日起3日内,将被拒绝事由书面通知其前手;其前手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日内书面通知其再前手。持票人也可以同时向各票据债务人发出书面通知。

未按照前款规定期限通知的,持票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

第四十五条 持票人可以不按照票据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

持票人对票据债务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已经进行追索的,对其他票据债务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被追索人清偿债务后,与持票人享有同一权利。

第四十六条 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可以请求被追索人支付下列金额和费用:

(一)被拒绝付款的票据金额;

(三)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被追索人清偿债务时,持票人应当交出票据和有关拒绝证明,并出具所收到利息和费用的收据。

(一)已清偿的全部金额;

(三)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行使再追索权的被追索人获得清偿时,应当交出票据和有关拒绝证明,并出具所收到利息和费用的收据。

第四十八条 已承兑的商业汇票、支票、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以及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丧失,可以由失票人通知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挂失止付。

未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以及未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丧失,不得挂失止付。

(一)票据丧失的时间、地点、原因;

(三)挂失止付人的姓名、营业场所或者住所以及联系方法。

欠缺上述记载事项之一的,银行不予受理。

第五十条 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后,查明挂失票据确未付款时,应立即暂停支付。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自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之日起12日内没有收到人民法院的止付通知书的,自第13日起,持票人提示付款并依法向持票人付款的,不再承担责任。

第五十一条 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在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之前,已经向持票人付款的,不再承担责任。但是,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以恶意或者重大过失付款的除外。

第五十二条 银行汇票的付款地为代理付款人或出票人所在地,银行本票的付款地为出票人所在地,商业汇票的付款地为承兑人所在地,支票的付款地为付款人所在地。

第五十三条 银行汇票是出票银行签发的,由其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银行汇票的出票银行为银行汇票的付款人。

第五十四条 单位和个人各种款项结算,均可使用银行汇票。

银行汇票可以用于转账,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也可以用于支取现金。

第五十五条 银行汇票的出票和付款,全国范围限于中国人民银行和各商业银行参加全国联行往来的银行机构办理。跨系统银行签发的转账银行汇票的付款,应通过同城票据交换将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提交给同城的有关银行审核支付后抵用。代理付款人不得受理未在本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持票人为单位直接提交的银行汇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和跨省、市的经济区域内银行汇票的出票和付款,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银行汇票的代理付款人是代理本系统出票银行或跨系统签约银行审核支付汇票款项的银行。

第五十六条 签发银行汇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一)表明银行汇票的字样;

(二)无条件支付的承诺;

(三)出票金额;

(四)付款人名称;

(五)收款人名称;

(六)出票日期;

(七)出票人签章。

欠缺记载上列事项之一的,银行汇票无效。

第五十七条 银行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个月。

持票人超过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代理付款人不予受理。

第五十八条 申请人使用银行汇票,应向出票银行填写银行汇票申请书,填明收款人名称、汇票金额、申请人名称、申请日期等事项并签章,签章为其预留银行的签章。

申请人和收款人均为个人,需要使用银行汇票向代理付款人支取现金的,申请人须在银行汇票申请书上填明代理付款人名称,在汇票金额栏先填写现金字样,后填写汇票金额。

申请人或者收款人为单位的,不得在银行汇票申请书上填明现金字样。

第五十九条 出票银行受理银行汇票申请书,收妥款项后签发银行汇票,并用压数机压印出票金额,将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一并交给申请人。

签发转账银行汇票,不得填写代理付款人名称,但由人民银行代理兑付银行汇票的商业银行,向设有分支机构地区签发转账银行汇票的除外。

签发现金银行汇票,申请人和收款人必须均为个人,收妥申请人交存的现金后,在银行汇票出票金额栏先填写现金字样,后填写出票金额,并填写代理付款人名称。申请人或者收款人为单位的,银行不得为其签发现金银行汇票。

第六十条 申请人应将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一并交付给汇票上记明的收款人。

收款人受理银行汇票时,应审查下列事项:

(一)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是否齐全、汇票号码和记载的内容是否一致;

(二)收款人是否确为本单位或本人;

(三)银行汇票是否在提示付款期限内;

(四)必须记载的事项是否齐全;

(六)出票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是否更改,更改的其他记载事项是否由原记载人签章证明。

第六十一条 收款人受理申请人交付的银行汇票时,应在出票金额以内,根据实际需要的款项办理结算,并将实际结算金额和多余金额准确、清晰地填入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的有关栏内。未填明实际结算金额和多余金额或实际结算金额超过出票金额的,银行不予受理。

第六十二条 银行汇票的实际结算金额不得更改,更改实际结算金额的银行汇票无效。

第六十三条 收款人可以将银行汇票背书转让给被背书人。

银行汇票的背书转让以不超过出票金额的实际结算金额为准。未填写实际结算金额或实际结算金额超过出票金额的银行汇票不得背书转让。

(三)背书人为个人的身份证件。

第六十五条 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时,必须同时提交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缺少任何一联,银行不子受理。

第六十六条 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持票人向开户银行提示付款时,应在汇票背面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签章处签章,签章须与预留银行签章相同,并将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进账单送交开户银行。银行审查无误后办理转帐。

第六十七条 未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个人得票人,可以向选择的任何一家银行机构提示付款。提示付款时,应在汇票背面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签章处签章,并填明本人身份证件名称、号码及发证机关。由其本人向银行提交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银行审核无误后,将其身份证件复印件留存备查,并以持票人的姓名开立应解汇款及临时存款账户,该账户只付不收,付完清户,不计付利息。

转账支付的,应由原持票人向银行填制支款凭证,并由本人交验其身份证件办理支付款项。该账户的款项只能转人单位或个体工商户的存款账户,严禁转入储蓄和信用卡账户。

支取现金的,银行汇票上必须有出票银行按规定填明的现金字样,才能办理。未填明现金字样,需要支取现金的,由银行按照国家现金管理规定审查支付。

持票人对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需要委托他人向银行提示付款的,应在银行汇票背面背书栏签章,记载委托收款字样、被委托人姓名和背书日期以及委托人身份证件名称、号码、发证机关。被委托人向银行提示付款时,也应在银行汇票背面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签章处签章,记载证件名称、号码及发证机关,并同时向银行交验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

第六十八条 银行汇票的实际结算金额低于出票金额的,其多余金额由出票银行退交申请人。

第六十九条 持票人超过期限向代理付款银行提示付款不获付款的,须在票据权利时效内向出票银行作出说明,并提供本人身份证件或单位证明,持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向出票银行请求付款。

第七十条 申请人因银行汇票超过付款提示期限或其他原因要求退款时,应将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同时提交到出票银行。申请人为单位的,应出具该单位的证明;申请人为个人的,应出具该本人的身份证件。对于代理付款银行查询的该张银行汇票,应在汇票提承付款期满后方能办理退款。出票银行对于转账银行汇票的退款,只能转入原申请人账户;对于符合规定填明现金字样银行汇票的退款,才能退付现金。

申请人缺少解讫通知要求退款的,出票银行应于银行汇票提示付款期满一个月后办理。

第七十一条 银行汇票丧失,失票人可以凭人民法院出具的其享有票据权利的证明,向出票银行请求付款或退款。

第七十二条 商业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第七十三条 商业汇票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

商业承兑汇票由银行以外的付款人承兑。

银行承兑汇票由银行承兑。

商业汇票的付款人为承兑人。

第七十四条 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之间,必须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或债权债务关系,才能使用商业汇票。

第七十五条 商业承兑汇票的出票人,为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与付款人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

第七十六条 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法人以及其他组织;

(二)与承兑银行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

(三)资信状况良好,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

第七十七条 出票人不得签发无对价的商业汇票用以骗取银行或者其他票据当事人的资金。

第七十八条 签发商业汇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一)表明商业承兑汇票或银行承兑汇票的字样;

(二)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三)确定的金额;

(四)付款人名称;

(五)收款人名称;

(六)出票日期;

(七)出票人签章。

欠缺记载上列事项之一的,商业汇票无效。

第七十九条 商业承兑汇票可以由付款人签发并承兑,也可以由收款人签发交由付款人承兑。

银行承兑汇票应由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存款人签发。

第八十条 商业汇票可以在出票时向付款人提示承兑后使用,也可以在出票后先使用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

定日付款或者出票后定期付款的商业汇票,持票人应当在汇票到期日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承兑。

汇票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承兑的,持票人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

第八十一条 商业汇票的付款人接到出票人或持票人向其提示承兑的汇票时,应当向出票人或持票人签发收到汇票的回单,记明汇票提示承兑日期并签章。付款人应当在自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3日内承兑或者拒绝承兑。

付款人拒绝承兑的,必须出具拒绝承兑的证明。

第八十二条 商业汇票的承兑银行,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与出票人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

(二)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

(三)内部管理完善,经其法人授权的银行审定。

第八十三条 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或持票人向银行提示承兑时,银行的信贷部门负责按照有关规定和审批程序,对出票人的资格、资信、购销合同和汇票记载的内容进行认真审查,必要时可由出票人提供担保。符合规定和承兑条件的,与出票人签订承兑协议。

第八十四条 付款人承兑商业汇票,应当在汇票正面记载承兑字样和承兑日期并签章。

第八十五条 付款人承兑商业汇票,不得附有条件;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

第八十六条 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银行,应按票面金额向出票人收取万分之五的手续费。

第八十七条 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定日付款的汇票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计算,并在汇票上记载具体的到期日。

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按月计算,并在汇票上记载。

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付款期限自承兑或拒绝承兑日起按月计算,并在汇票上记载。

第八十八条 商业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汇票到期日起10日。

持票人应在提示付款期限内通过开户银行委托收款或直接向付款人提示付款。对异地委托收款的,持票人可匡算邮程,提前通过开户银行委托收款。持票人超过提示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持票人开户银行不予受理。

第八十九条 商业承兑汇票的付款人开户银行收到通过委托收款寄来的商业承兑汇票,将商业承兑汇票留存,并及时通知付款人。

(一)付款人收到开户银行的付款通知,应在当日通知银行付款。付款人在接到通知日的次日起3日内(遇法定休假日顺延,下同)未通知银行付款的,视同付款人承诺付款,银行应于付款人接到通知日的次日起第4日(法定休假日顺延,下同)上午开始营业时,将票款划给持票人。付款人提前收到由其承兑的商业汇票,应通知银行于汇票到期日付款。付款人在接到通知日的次日起3日内未通知银行付款,付款人接到通知日的次日起第4日在汇票到期日之前的,银行应于汇票到期日将票款划给持票人。

(二)银行在办理划款时,付款人存款账户不足支付的,应填制付款人未付票款通知书,连同商业承兑汇票邮寄持票人开户银行转交持票人。

(三)付款人存在合法抗辩事由拒绝支付的,应自接到通知日的次日起3日内,作成拒绝付款证明送交开户银行,银行将拒绝付款证明和商业承兑汇票邮寄持票人开户银行转交持票人。

第九十条 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应于汇票到期前将票款足额交存其开户银行。承兑银行应在汇票到期日或到期日后的见票当日支付票款。

承兑银行存在合法抗辩事由拒绝支付的,应自接到商业汇票的次日起3日内,作为拒绝付款证明,连同商业银行承兑汇票邮寄持票人开户银行转交持票人。

第九十一条 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于汇票到期日未能足额交存票款时,承兑银行除凭票向持票人无条件付款外,对出票人尚未支付的汇票金额按照每天万分之五计收利息。

第九十二条 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向银行办理贴现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企业法人以及其他组织;

(二)与出票人或者直接前手之间具有真实的商品交易关系;

(三)提供与其直接前手之间的增值税发票和商品发运单据复印件。

第九十三条 符合条件的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可持未到期的商业汇票连同贴现凭证向银行申请贴现。贴现银行可持未到期的商业汇票向其他银行转贴现,也可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再贴现。贴现、转贴现、再贴现时,应作成转让背书,并提供贴现申请人与其直接前手之间的增值税发票和商品发运单据复印件。

第九十四条 贴现、转贴现和再贴现的期限从其贴现之日起至汇票到期日止。实付贴现金额按票面金额扣除贴现日至汇票到期前1日的利息计算。承兑人在异地的,贴现、转贴现和再贴现的期限以及贴现利息的计算应另加3天的划款日期。

第九十五条 贴现、转贴现、再贴现到期,贴现、转贴现、再贴现银行应向付款人收取票款。不获付款的,贴现、转贴现、再贴现银行应向其前手追索票款。贴现、再贴现银行追索票款时可从申请人的存款账户收取票款。

第九十六条 存款人领购商业汇票,必须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领用单并签章,签章应与预留银行的签章相符。存款账户结清时,必须将全部剩余空白商业汇票交回银行注销。

第九十七条 银行本票是银行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第九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需要支付各种款项,均可以使用银行本票。

银行本票可以用于转账,注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可以用于支取现金。

第九十九条 银行本票分为不定额本票和定额本票两种。

第一百条 银行本票的出票人,为经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批准办理银行本票业务的银行机构。

第一百零一条 签发银行本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一)表明银行本票的字样;

(二)无条件支付的承诺;

(三)确定的金额;

(四)收款人名称;

(五)出票日期;

(六)出票人签章。

欠缺记载上列事项之一的,银行本票无效。

第一百零二条 定额银行本票面额为1千元、5千元、1万元和5万元。

第一百零三条 银行本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

持票人超过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代理付款人不予受理。

银行本票的代理付款人是代理出票银行审核支付银行本票款项的银行。

第一百零四条 申请人使用银行本票,应向银行填写银行本票申请书,填明收款人名称、申请人名称、支付金额、申请日期等事项并签章。申请人和收款人均为个人需要支取现金的,应在支付金额栏先填写现金字样,后填写支付金额。申请人或收款人为单位的,不得申请签发现金银行本票。

第一百零五条 出票银行受理银行本票申请书,收妥款项签发银行本票。用于转账的,在银行本票上划去现金字样;申请人和收款人均为个人需要支取现金的,在银行本票上划去转账字样。不定额银行本票用压数机压印出票金额。出票银行在银行本票上签章后交给申请人。申请人或收款人为单位的,银行不得为其签发现金银行本票。

(一)收款人是否确为本单位或本人;

(二)银行本票是否在提示付款期限内;

(三)必须记载的事项是否齐全;

(五)出票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是否更改,更改的其他记载事项是否由原记载人签章证明。

(二)背书人为个人的身份证件。

第一百零八条 银行车票见票即付。跨系统银行本票的兑付,持票人开户银行可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同业往来利率向出票银行收取利息。

第一百零九条 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持票人向开户银行提示付款时,应在银行本票背?quot;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签章处签章,签章须与预留银行签章相同,并将银行本票、进账单送交开户银行。银行审查无误后办理转账。

第一百一十条 未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个人持票人,凭注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向出票银行支取现金的,应在银行本票背面签章,记载本人身份证件名称、号码及发证机关,并交验本人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

持票人对注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需要委托他人向出票银行提示付款的,应在银行本票背面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签章处签章,记载委托收款字样、被委托人姓名和背书日期以及委托人身份证件名称、号码、发证机关。被委托人向出票银行提示付款时,也应在银行本票背?quot;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签章处签章,记载证件名称、号码及发证机关,并同时交验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

第一百一十一条 持票人超过提示付款期限不获付款的,在票据权利时效内向出票银行作出说明,并提供本人身份证件或单位证明,可持银行本票向出票银行请求付款。

第一百一十二条 申请人因银行本票超过提示付款期限或其他原因要求退款时,应将银行本票提交到出票银行,申请人为单位的,应出具该单位的证明;申请人为个人的,应出具该本人的身份证件。出票银行对于在本行开立存款账户的申请人,只能将款项转入原申请人账户;对于现金银行本票和未在本行开立存款账户的申请人,才能退付现金。

第一百一十三条 银行本票丧失,失票人可以凭人民法院出具的其享有票据权利的证明,向出票银行请求付款或退款。

第一百一十四条 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第一百一十五条 支票上印有现金字样的为现金支票,现金支票只能用于支取现金。

支票上印有转账字样的为转账支票,转账支票只能用于转账。

支票上来印;现金或转账字样的为普通支票,普通支票可以用于支取现金,也可以用于转账。在普通支票左上角划两条平行线的,为划线支票,划线支票只能用于转账,不得支取现金。

第一百一十六条 单位和个人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的各种款项结算,均可以使用支票。

第一百一十七条 支票的出票人,为在经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批准办理支票业务的银行机构开立可以使用支票的存款账户的单位和个人。

第一百一十八条 签发支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一)表明支票的字样;

(二)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三)确定的金额;

(四)付款人名称;

(五)出票日期;

(六)出票人签章。

欠缺记载上列事项之一的,支票无效。

支票的付款人为支票上记载的出票人开户银行。

第一百一十九条 支票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记前不得背书转让和提示付款。

第一百二十条 签发支票应使用碳素墨水或墨汁填写,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二十一条 签发现金支票和用于支取现金的普通支票,必须符合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

第一百二十二条 支票的出票人签发支票的金额不得超过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禁止签发空头支票。

第一百二十三条 支票的出票人预留银行签章是银行审核支票付款的依据。银行也可以与出票人约定使用支付密码,作为银行审核支付支票金额的条件。

第一百二十四条 出票人不得签发与其预留银行签章不符的支票;使用支付密码的,出票人不得签发支付密码错误的支票。

第一百二十五条 出票人签发空头支票、签章与预留银行签章不符的支票、使用支付密码地区,支付密码错误的支票,银行应予以退票,并按票面金额处以百分之五但不低于1千元的罚款;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2%的赔偿金。对屡次签发的,银行应停止其签发支票。

第一百二十六条 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0日,但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超过提示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持票人开户银行不予受理,付款人不予付款。

第一百二十七条 持票人可以委托开户银行收款或直接向付款人提示付款。用于支取现金的支票仅限于收款人向付款人提示付款。持票人委托开户银行收款的支票,银行应通过票据交换系统收妥后入账。持票人委托开户银行收款时,应作委托收款背书,在支票背面背书人签章栏签章、记载委托收款字样、背书日期,在被背书人栏记载开户银行名称,并将支票和填制的进账单送交开户银行。持票人持用于转账的支票向付款人提示付款时,应在支票背面背书人签章栏签章,并将支票和填制的进账单交送出票人开户银行。收款人持用于支取现金的支票向付款人提示付款时,应在支票背?quot;收款人签章处签章,持票人为个人的,还需交验本人身份证件,并在支票背面注明证件名称、号码及发证机关。

第一百二十八条 出票人在付款人处的存款足以支付支票金额时,付款人应当在见票当日足额付款。

第一百二十九条 存款人领购支票,必须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领用单并签章,签章应与预留银行的签章相符。存款账户结清时,必须将全部剩余空白支票交回银行注销。

第一百三十条 信用卡是指商业银行向个人和单位发行的,凭以向特约单位购物、消费和向银行存取现金,且具有消费信用的特制载体卡片。

第一百三十一条 信用卡按使用对象分为单位卡和个人卡;按信誉等级分为金卡和普通卡。

第一百三十二条 商业银行(包括外资银行、合资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得发行信用卡。

非金融机构、境外金融机构的驻华代表机构不得发行信用卡和代理收单结算业务。

(一)符合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商业银行资产负债比例监控指标;

(二)相应的管理机构;

(三)合格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四)健全的管理制度和安全制度;

(五)必要的电信设备和营业场所;

(六)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一百三十四条 商业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办信用卡业务须报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其所属分、支机构开办信用卡业务,须报经辖区内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备案。

第一百三十五条 凡在中国境内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单位可申领单位卡。单位卡可申领若干张,持卡人资格由申领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书面指定和注销。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可申领个人卡。个人卡的主卡持卡人可为其配偶及年满18周岁的亲属申领附属卡,申领的附属卡最多不得超过两张,也有权要求注销其附属卡。

第一百三十六条 单位或个人申领信用卡,应按规定填制申请表,连同有关资料一并送交发卡银行。符合条件并按银行要求交存一定金额的备用金后,银行为申领人开立信用卡存款账户,并发给信用卡。

第一百三十七条 单位卡账户的资金一律从其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不得交存现金,不得将销货收入的款项存入其账户。

个人卡账户的资金以其持有的现金存入或以其工资性款项及属于个人的劳务报酬收入转账存入。严禁将单位的款项存入个人卡账户。

第一百三十八条 发卡银行可根据申请人的资信程度,要求其提供担保。担保的方式可采用保证、抵押或质押。

第一百三十九条 信用卡备用金存款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活期存款利率及计息办法计算。

第一百四十条 信用卡仅限于合法持卡人本人使用,持卡人不得出租或转借信用卡。

第一百四十一条 发卡银行应建立授权审批制度;信用卡结算超过规定限额的必须取得发卡银行的授权。

第一百四十二条 持卡人可持信用卡在特约单位购物、消费。单位卡不得用于10万元以上的商品交易、劳务供应款项的结算。

第一百四十三条 持卡人凭卡购物、消费时,需将信用卡和身份证件一并交特约单位。智能卡(下称ic卡)、照片卡可免验身份证件。特约单位不得拒绝受理持卡人合法持有的、签约银行发行的有效信用卡,不得因持卡人使用信用卡而向其收取附加费用。

第一百四十四条 特约单位受理信用卡时,应审查下列事项:

(一)确为本单位可受理的信用卡;

(二)信用卡在有效期内,未列入止付名单;

(三)签名条上没有样卡或专用卡等非正常签名的字样;

(四)信用卡无打孔、剪角、毁坏或涂改的痕迹;

(六)卡片正面的拼音姓名与卡片背面的签名和身份证件上的姓名一致。

第一百四十五条 特约单位受理信用卡审查无误的,在签购单上压卡,填写实际结算金额、用途、持卡人身份证件号码、特约单位名称和编号。如超过支付限额的,应向发卡银行索权并填写授权号码,支持卡人签名确认,同时核对其签名与卡片背面签名是否一致。无误后,对同意按经办人填写的金额和用途付款的,由持卡人在签购单上签名确认,并将信用卡、身份证件和第一联签购单交还给持卡人。审查发现问题的,应及时与签约银行联系,征求处理意见。对止付的信用卡,应收回并交还发卡银行。

第一百四十六条 特约单位不得通过压卡、签单和退货等方式支付持卡人现金。

第一百四十七条 特约单位在每日营业终了,应将当日受理的信用卡签购单汇总,计算手续费和净计金额,并填写汇(总)计单和进账单,连同签购单一并送交收单银行办理进账。

第一百四十八条 收单银行接到特约单位送交的各种单据,经审查无误后,为特约单位办理进账。

第一百四十九条 持卡人要求退货的,特约单位应使用退货单办理压(刷)卡,并将退货单金额从当日签购单累计金额中抵减,退货单随签购单一井送交收单银行。

第一百五十条 单位卡一律不得支取现金。

第一百五十一条 个人卡持卡人在银行支取现金时,应将信用卡和身份证件一并交发卡银行或代理银行。ic卡、照片卡以及凭密码在pos上支取现金的可免验身份证件。发卡银行或代理银行压(刷)卡后,填写取现单,经审查无误,支持卡人签名确认。超过支付限额的,代理银行应向发卡银行索权,并在取现单上填写授权号码。办理付款手续后,将现金、信用卡、身份证件和取现单回单联交给持卡人。

第一百五十二条 发卡银行收到代理银行通过同城票据交换或本系统联行划转的各种单据审核无误后办理付款。

第一百五十三条 信用卡透支额,金卡最高不得超过l万元,普通卡最高不得超过5千元。信用卡透支期限最长为60天。

第一百五十四条 信用卡透支利息,自签单日或银行记账日起15日内按日息万分之五计算,超过15日按日息万分之十计算,超过30日或透支金额超过规定限额的,按日息万分之十五计算。透支计息不分段,按最后期限或者最高透支额的最高利率档次计息。

第一百五十五条 持卡人使用信用卡不得发生恶意透支。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超过规定限额或规定期限,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无效的透支行为。

第一百五十六条 单位卡在使用过程中,需要向其账户续存资金的,一律从其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个人卡在使用过程中,需要向其账户续存资金的,只限于其持有的现金存入和工资性款项以及属于个人的劳务报酬收入转账存入。

第一百五十七条 个人卡持卡人或其代理人交存现金,应在发卡银行或其代理银行办理。持卡人凭信用卡在发卡银行或代理银行交存现金的、银行经审查并收妥现金后,在存款单上压卡。将存款单回单联及信用卡交给持卡人。持卡人委托他人在不压卡的情况下代为办理交存现金的,代理人应在信用卡存款单上填写持卡人的卡号、姓名、存款金额等内容,并将现金送交银行办理交存手续。

第一百五十八条 发卡银行收到代理银行通过同城票据交换或本系统联行划转的各种单据审核无误后,为持卡人办理收款。

第一百五十九条 持卡人不需要继续使用信用卡的,应持信用卡主动到发卡银行办理销户。销户时,单位卡账户余额转入其基本存款账户,不得提取现金;个人卡账户可以转账结清,也可以提取现金。

(一)信用卡有效期满45天后,持卡人不更换新卡的;

(二)信用卡挂失满45天后,没有附属卡又不更换新卡的;

(三)信用卡被列入止付名单,发卡银行已收回其信用卡45天的;

(四)持卡人死亡,发卡银行已收回其信用卡45天的;

(五)持卡人要求销户或担保人撤销担保,并已交回全部信用卡45天的;

(六)信用卡账户两年(含)以上未发生交易的;

(七)持卡人违反其他规定,发卡银行认为应该取消资格的。

发卡银行办理销户,应当收回信用卡。有效信用卡无法收回的,应当将其止付。

第一百六十一条 信用卡丧失,持卡人应立即持本人身份证件或其他有效证明,并按规定提供有关情况,向发卡银行或代办银行申请挂失。发卡银行或代办银行审核后办理挂失手续。

第一百六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结算方式,是指汇兑、托收承付和委托收款。

第一百六十三条 单位在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应为该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者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第一百六十四条 银行办理结算,给单位或个人的收、付款通知和汇兑回单,应加盖该银行的转讫章;银行给单位或个人的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的回单和向付款人发出的承付通知,应加盖该银行的业务公章。

第一百六十五条 结算凭证上的记载事项,必须符合本办法的规定。结算凭证上可以记载本办法规定以外的其他记载事项,除国家和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外,该记载事项不具有支付结算的效力。

第一百六十六条 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必须在结算凭证上记载汇款人、付款人和收款人账号的,账号与户名必须一致。

第一百六十七条 银行办理结算向外发出的结算凭证,必须于当日至迟次日寄发;收到的结算凭证,必须及时将款项支付给结算凭证上记载的收款人。

第一百六十八条 汇兑是汇款人委托银行将其款项支付给收款人的结算方式。

第一百六十九条 单位和个人的各种款项的结算,均可使用汇兑结算方式。

第一百七十条 汇兑分为信汇、电汇两种,由汇款人选择使用。

第一百七十一条 签发汇兑凭证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一)表明信汇或电汇的字样;

(二)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三)确定的金额;

(四)收款人名称;

(五)汇款人名称;

(六)汇入地点、汇入行名称;

(七)汇出地点、汇出行名称;

(八)委托日期;

(九)汇款人签章。

汇兑凭证上欠缺上列记载事项之一的,银行不予受理。

汇兑凭证记载的汇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其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必须记载其账号。欠缺记载的,银行不予受理。

委托日期是指汇款人向汇出银行提交汇兑凭证的当日。

第一百七十二条 汇兑凭证上记载收款人为个人的,收款人需要到汇入银行领取汇款,汇款人应在汇兑凭证上注明留行待取字样;留行待取的汇款,需要指定单位的收款人领取汇款的,应注明收款人的单位名称;信汇凭收款人签章支取的,应在信汇凭证上预留其签章。

汇款人确定不得转汇的,应在汇兑凭证备注栏注明不得转汇字样。

第一百七十三条 汇款人和收款人均为个人,需要在汇入银行支取现金的,应在信、电汇凭证的汇款金额大写栏,先填写现金字样,后填写汇款金额。

第一百七十四条 汇出银行受理汇款人签发的汇兑凭证,经审查无误后,应及时向汇入银行办理汇款,并向汇款人签发汇款回单。汇款回单只能作为汇出银行受理汇款的依据,不能作为该笔汇款已转入收款人账户的证明。

第一百七十五条 汇入银行对开立存款账户的收款人,应将汇给其的款项直接转入收款人账户,并向其发出收账通知。

收账通知是银行将款项确已收入收款人账户的凭据。

第一百七十六条 未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收款人,凭信、电汇的取款通知或留行待取的,向汇入银行支取款项,必须交验本人的身份证件,在信、电汇凭证上注明证件名称、号码及发证机关,并?quot;收款人签盖章处签章;信汇凭签章支取的,收款人的签章必须与预留信汇凭证上的签章相符。银行审查无误后,以收款人的姓名开立应解汇款及临时存款账户,该账户只付不收,付完清户,不计付利息。

支取现金的,信、电汇凭证上必须有按规定填明的现金字样,才能办理。未填明现金字样,需要支取现金的,由汇入银行按照国家现金管理规定审查支付。

收款人需要委托他人向汇入银行支取款项的,应在取款通知上签章,注明本人身份证件名称、号码、发证机关和代理字样以及代理人姓名。代理人代理取款时,也应在取款通知上签章,注明其身份证件名称、号码及发证机关,并同时交验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身份证件。

转账支付的,应由原收款人向银行填制支款凭证,并由本人交验其身份证件办理支付款项。该账户的款项只能转人单位或个体工商户的存款账户,严禁转入储蓄和信用卡账户。

转汇的,应由原收款人向银行填制信、电汇凭证,并由本人交验其身份证件。转汇的收款人必须是原收款人。原汇人银行必须在信、电汇凭证上加盖转汇戳记。

第一百七十七条 汇款人对汇出银行尚未汇出的款项可以申请撤销。申请撤销时,应出具正式函件或本人身份证件及原信、电汇回单。汇出银行查明确未汇出款项的,收回原信、电汇回单,方可办理撤销。

第一百七十八条 汇款人对汇出银行已经汇出的款项可以申请退汇。对在汇入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收款人,由汇款人与收款人自行联系退汇;对未在汇人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收款人,汇款人应出具正式函件或本人身份证件以及原信、电汇回单,由汇出银行通知汇入银行,经汇人银行核实汇款确未支付,并将款项汇回汇出银行,方可办理退汇。

第一百七十九条 转汇银行不得受理汇款人或汇出银行对汇款的撤销或退汇。

第一百八十条 汇入银行对于收款人拒绝接受的汇款,应即办理退汇。汇入银行对于向收款人发出取款通知,经过2个月无法交付的汇款,应主动办理退汇。

第一百八十一条 托收承付是根据购销合同由收款人发货后委托银行向异地付款人收取款项,由付款人向银行承认付款的结算方式。

第一百八十二条 使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的收款单位和付款单位,必须是国有企业、供销合作社以及经营管理较好,并经开户银行审查同意的城乡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

第一百八十三条 办理托收承付结算的款项,必须是商品交易,以及因商品交易而产生的劳务供应的款项。代销、寄销、赊销商品的款项,不得办理托收承付结算。

第一百八十四条 收付双方使用托收承付结算必须签有符合《经济合同法》的购销合同,并在合同上订明使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

第一百八十五条 收付双方办理托收承付结算,必须重合同、守信用。收款人对同一付款人发货托收累计3次收不回货款的,收款人开户银行应暂停收款人向该付款人办理托收;付款人累计3次提出无理拒付的,付款人开户银行应暂停其向外办理托收。

(一)内贸、外贸部门系统内商品调拨,自备运输工具发送或自提的;易燃、易爆、剧毒、腐蚀性强的商品,以及电、石油、天然气等必须使用专用工具或线路、管道运输的,可凭付款人确已收到商品的证明(粮食部门凭提货单及发货明细表)。

(二)铁道部门的材料厂向铁道系统供应专用器材,可凭其签发注明车辆号码和发运日期的证明。

(三)军队使用军列整车装运物资,可凭注明车辆号码、发运日期的单据;军用仓库对军内发货,可凭总后勤部签发的提货单副本,各大军区、省军区也可比照办理。

(四)收款人承造或大修理船舶、锅炉和大型机器等,生产周期长,合同规定按工程进度分次结算的,可凭工程进度完工证明书

(五)付款人购进的商品,在收款人所在地转厂加工、配套的,可凭付款人和承担加工、配套单位的书面证明。

(六)合同规定商品由收款人暂时代为保管的,可凭寄存证及付款人委托保管商品的证明。

(七)使用铁路集装箱或将零担凑整车发运商品的,由于铁路只签发一张运单,可凭持有发运证件单位出具的证明。

(八)外贸部门进口商品,可凭国外发来的账单、进口公司开出的结算账单。

第一百八十七条 托收承付结算每笔的金额起点为1万元。新华书店系统每笔的金额起点为1千元。

第一百八十八条 托收承付结算款项的划回方法,分邮寄和电报两种,由收款人选用。

第一百八十九条 签发托收承付凭证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一)表明托收承付的字样;

(二)确定的金额;

(三)付款人名称及账号;

(四)收款人名称及账号;

(五)付款人开户银行名称;

(六)收款人开户银行名称;

(七)托收附寄单证张数或册数;

(八)合同名称、号码;

(九)委托日期;

(十)收款人签章。

托收承付凭证上欠缺记载上列事项之一的,银行不予受理。

第一百九十条 托收。收款人按照签订的购销合同发货后,委托银行办理托收。

(一)收款人应将托收凭证并附发运证件或其他符合托收承付结算的有关证明和交易单证送交银行。收款人如需取回发运证件,银行应在托收凭证上加盖已验发运证件戳记。对于军品托收,有驻厂军代表检验产品或有指定专人负责财务监督的,收款人还应当填制盖有驻厂军代表或指定人员印章(要在银行预留印模)的结算通知单,将交易单证和发运证件装人密封袋,并在密封袋上填明托收号码,同时,在托收凭证上填明结算通知单和密封袋的号码。然后,将托收凭证和结算通知单送交银行办理托收。没有驻厂军代表使用代号明件办理托收的,不填结算通知单,但应在交易单证上填写保密代号,按照正常托收办法处理。

(二)收款人开户银行接到托收凭证及其附件后,应当按照托收的范围、条件和托收凭证记载的要求认真进行审查,必要时,还应查验收付款人签订的购销合同。凡不符合要求或违反购销合同发货的,不能办理。审查时间最长不得超过次日。

第一百九十一条 承付。付款人开户银行收到托收凭证及其附件后,应当及时通知付款人。通知的方法,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与付款人签订协议,采取付款人来行自取、派人送达、对距离较远的付款人邮寄等。付款人应在承付期内审查核对,安排资金。承付货款分为验单付款和验货付款两种,由收付双方商量选用,并在合同中明确规定。

(一)验单付款。验单付款的承付期为3天,从付款人开户银行发出承付通知的次日算起(承付期内遇法定休假日顺延)。付款人在承付期内,未向银行表示拒绝付款,银行即视作承付,并在承付期满的次日(法定休假日顺延)上午银行开始营业时,将款项主动从付款人的账户内付出,按照收款人指定的划款方式,划给收款人。

(二)验货付款。验货付款的承付期为10天,从运输部门向付款人发出提货通知的次日算起。对收付双方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并在托收凭证上注明验货付款期限的,银行从其规定。付款人收到提货通知后,应即向银行交验提货通知。付款人在银行发出承付通知的次日起10天内,未收到提货通知的,应在第10天将货物尚未到达的情况通知银行。在第10天付款人没有通知银行的,银行即视作已经验货,于10天期满的次日上午银行开始营业时,将款项划给收款人;在第10天付款人通知银行货物未到,而以后收到提货通知没有及时送交银行,银行仍按10天期满的次日作为划款日期,并按超过的天数,计扣逾期付款赔偿金。采用验货付款的,收款人必须在托收凭证上加盖明显的验货付款字样戳记。托收凭证未注明验货付款,经付款人提出合同证明是验货付款的,银行可按验货付款处理。

(三)不论验单付款还是验货付款,付款人都可以在承付

支付结算工作简报总结篇三

在不断进步的时代,越来越多人会去使用报告,通常情况下,报告的内容含量大、篇幅较长。一起来参考报告是怎么写的吧,下面是小编整理的银行支付结算自查报告,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银行支付结算自查报告1

会计信息部:

一、支付结算业务。

1、对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能按照规定及时报人民银行审批;对备案类银行结算账户能按照规定时间通过账户管理系统向人民银行备案,没有违规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情况。

2、我社一直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管理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业务处理办法(试行)》、《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办理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业务。

二、国库业务。

我社对当地财政所交来的缴款书内容进行认真审核,对不符合要求的缴款书拒绝受理;在受理缴款书后,及时办理转账,没有出现无故压票现象;我社没有违规为征收机关开立预算收入过渡户;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向缴款人收取任何费用。

通过这次自查,进一步加强了我社的`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也从中总结出我们的不足,具体有:一是业务人员对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有关知识学习不够,业务素质不高;二是相关管理监督措施有待进一步加强,鉴此,我社将继续发扬好的方面,针对不足,努力把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工作做得更好。

xx分社

202x年4月21日

银行支付结算自查报告2

我行严格按照《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办理各项个人结算账户业务,未发现违规现象。

一、存在的问题

(1)针对复杂多变的银行突发事件,我行各项突发事件应急方案还不够完善,应急演练工作落实不到位,相关人员缺少应对经验。

(2)我行支付结算业务存在支票影像截留业务成功率不高的问题,没有全部实现与人民银行影像支票系统对接,支票影像交换业务开展存在困难。

二、整改措施

针对本次自查发现的问题,我行将高度重视,以此为契机,对存在的问题切实整改。认真执行监管部门的要求,依法经营,不断完善各项制度,提高我行的支付结算管理水平,维护银行业支付体系的安全。

建立健全支付清算系统危机处置组织机构,不断完善支付清算系统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开展危机处置应急演练。加强员工培训,提高自律意识。通过开展业务培训、技能竞赛等方式,督促相关人员认真学习支付结算相关规定,杜绝管理漏洞和风险隐患。

支付结算工作简报总结篇四

20xx年结算工作在公司领导的正确领导下,以提高经济效益,有效降低工程成本为目标,全面推进结算管理工作,大力协助项目部作好结算工作,并取得了初步成果,为确保今年完成集团下达的结算指标奠定了基础。公司领导高度重视竣工结算工作,在公司年初的领导班子工作分工后,公司为了加强对过程经营和工程结算的领导,对一些即将竣工结算和已经竣工的结算工作实行分工把守的原则,责任到人,明确了项目部、分公司、经营部和公司领导牵头人的主要责任和工作范围,为了促进结算工作的有序进行,公司经理和主管经理多次组织经营系统和项目经理部的主要领导研究主要工程结算中出现的问题和难点,制定解决问题的方案,其他责任领导也尽力的履行职责,特别是平总、孙总、邓总、刘总、李总、方总等领导的牵头下,对中远的工程项目和东花市a区等重点工程项目的结算工作更是高度重视,不定期的召集经营系统和相关项目部召开专题会议,研究问题和部署下一步工作,由于责任到位,目标清晰,工作推动有序,到目前为止,东花市a区项目4.72亿结算金额协议已经签订,为公司年底的资金回收打下了基础,中远项目的结算也已经落实了3个项目,目前正在完善相关结算手续。在公司领导亲临挂帅指导下,结算工作得以顺利进行,到目前为止,本年度结算金额已经达到11.7亿元,完成了集团下达的8.2亿结算指标的143%。

(一)已经签订完结算书的工程:

1、北京中瑞酒店管理学院工程,结算金额1.97亿元;

2、廊坊创业中心改造库工程,结算金额10610万元;

3、顺驰领海装修工程,结算金额3610万元;

4、计生委工程,结算金额7498万元;

5、十三陵应用地球物理实验基地工程,结算金额628万元;

6、北京仁和医院污水处理工程,结算金额55万元。

7、海河新天地c-1工程,结算金额5618万元;

8、海淀燕园、清华园奥运环境整治工程,结算金额128万元;

10、宁夏农行石嘴山支行办公楼装修,结算金额128万元;

11、东城工商分局办公楼装修工程,结算金额2149万元;

12、香山南路89#院工程,结算金额1205万元;

13、淘宝广场(文化大厦精装修)工程,结算金额440万元;

14、北京麒麟国际商务中心机电安装工程,结算金额2811万元;

15、西二旗居住(二期)b1#住宅楼工程,结算金额4495万元;

16、合众大厦装修工程,结算金额3662万元;

17、国瑞城a区总承包工程,结算金额3.68亿元;

18、东花市三期危改a-c连接体工程,结算金额2409万元;

19、国瑞城a区写字楼公共空间精装修工程,结算金额1200万元;

20、国瑞城a区机电总包工程,结算金额9200万元;

21、东城区服务中心老年公寓改造工程,结算金额271万元。

(二)20xx年已经报出结算资料未结算的工程有:

1、教堂等4项工程;

2、远洋一方工程;

3、精密加工厂房工程;

4、弘善家园25号住宅楼等4项工程;

5、天津海鸥工业园一期一标段工程;

6、北四环东路项目一期工程等。

(三)现在正在与甲方、监理谈判结算的工程有:

1、教堂等4项工程;

2、远洋一方工程;

3、沈阳远洋天地一期工程;

4、天津远洋新干线住宅一期工程;

5、北四环东路项目一期工程;

6、弘善家园25号住宅楼等4项工程;

7、什邡妇幼保健院工程;

8、精密加工厂房工程等。

(1)甘肃的电力调度通讯楼工程,此工程施工工艺复杂,没有可借鉴的施工经验,施工过程出现了许许多多的问题,我们部门针对每个问题都进行细致分析,帮助项目部解决问题,协助项目部做好过程经营资料。

(2)重庆项目部的工程前期存在的问题也较多,通过网上或电话交流分析问题,协助项目部做好过程经营资料,为日后结算奠定基础。

(3)临夏工程存在成本亏损,我部门协助项目部分析问题,提出一些解决办法,控制了部分存在亏损的问题等。

(4)由于外阜工程较多,我们通常使用网络、电话等形式与商务经理沟通,为项目部提供优质服务。

2、结算管理:在审理结算资料时,我们以审计的角度审核结算资料,提出存在的问题及解决的办法,协助项目部将结算资料做到有理有据,不遗漏任何过程资料,做到全面系统准确。我们不仅要审理结算资料,加强结算资料的准确性、时效性,减少盲目性,使报出的结算资料比较完整全面,对于重点工程我们还要参与结算谈判,整理结算资料,补充证据、证明资料等工作。如:东花市a区工程,在结算过程中我们与项目部共同分析过程资料,查阅相关规范、政策等资料,解决了钢筋、建筑面积等一些重大问题,为结算谈判工作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持,并会同项目部人员与甲方进行结算谈判。

3、协助劳务分公司做好劳务标的分析及审核工作,今年共计审核了43项工程的劳务标,劳务合同额达1.43亿元。

4、完成领导交办的任务:

(1)今年集团下达了8.2亿元的结算指标,我们将结算指标进行分解,召开项目经理、商务经理沟通会,制定各单位的结算指标,与各单位签订了指标协议,为确保完成经营结算指标打下基础。

(2)配合公司领导审核天津远洋新干线住宅一期工程成本及收入状况,将中标预算及结算增项按预算收入与财务的成本核算口径进行分解,分析亏损的原因及存在的问题,为公司领导全面了解该工程状态提供基础数据。

5、20xx年的规划:在20xx年取得的成绩基础之上,我们会更加努力完成本职工作,加强业务知识的学习和施工现场的实践经验,不断提高业务水平。由于经营部内部的人员的调整,结算人员存在严重不足,鉴于20xx年结算任务更加严峻的情况下,为不影响结算工作的顺利进行,望领导考虑增加有经验的结算人员,不断提高我司的结算工作水平。

支付结算工作简报总结篇五

xx年3月份我来到xx项目,主要从事计量、统计以及结算工作。这份工作要求我,首先要敬业。要用积极的态度全身心的投入工作,既然选择了这个职业,选择了这个岗位,就要全力以赴,尽职尽责地去完成。二是要以严谨细致的态度对待工作。在工作中要严格要求自已做到一丝不苟。计量、统计以及结算工作对我来说是一项细致的工作,它的要求很严格,它要求我必须认真、细致。要做到数据准确无误,无误的数据便于以后的查账,所以,必须要认真,仔细无差错。这就要求我们在做工作时必须用严谨细致的态度对待工作。三是责任心。工作对我们来说就是一种责任。我们有义务尽心尽责的去完成,去负责。所以工作的好坏,也取决于你对工作的责任心。四胜作的高效率。对我来说提高工作的效率就是要多学习,从学习中汲取好的可以提高效率的知识,再就是,将问题细化,在短时间内决定,就要当机立断,设定具体时间安排工作,给自已制定严格的最后期限。五是保密性。我所从事的工作具有很大的保密性,尤其在对待外委施工队伍对单价等要保密。在这我也体验了工作对我说是受益非浅。工作虽然很辛苦可是对我真是个学习的机会。从中我体验了工作的性质,学到了很多我未曾接触过的事物和知识。不足之处也存在很多问题。新的一年自已要求自已要有一个全新的自我。理清自已的思路,把工作做的更细致化。

二、思想方面:

一个人对自己的工作如果有的喜欢,也许不是太可能,但是想做到百分百的喜欢,就在于我们怎样以好的心态去看待这份工作,也就是说,既然我已经选择了这份工作,我就应该义无反顾的投身其中,并体现自我的价值观,许多事业有成的人,并不是太喜欢自己的工作,但是他们有着高度的责任感和坚忍不拔的敬业精神,他们每天从事着平凡的工作,却做出了不平凡的成绩。可想只要你付出了就会有好的回报的。

在这一年的工作中,难免也出现一些不快乐的事情。我也曾为工作的压力狭益过、郁闷过、焦慢。每个人的工作任务在逐步繁重与细化,工作压力大也是必然。如果自我消极、抱怨是不会解决问题的。不良情绪有时也曾影响过我的工作效率,只是适时调整自己的心态,寻找平衡切入点才是真的有效。我想只要超越自身的狭益、焦虑等消极心态,以积极、健康的情绪来面对工作中的困难与挑战就可以了。我发现快乐的工作法宝就是以宽恕与感激的心态看待自己每天的工作。

从中我也认识到。工作时,首先要以宽恕平和的心态看待工作中遇到的困难,正确评估自己的能力和价值目标,并进行必要的心态调整,努力培养乐观大度的良好性格,提高自己的抗干挠能力,有效转移注意力,使个人的心态在工作中得到转移、释放、调整,消除紧张与疲劳。时刻保持求知向上的心,使工作变成生活的乐趣。

这一年自已也是以抱着感激的心情迎接工作的考验,我时常在想因为这份工作,我体现了自我的价值;因为这份工作,我磨练了我的意志。当静下心来的时候,我会反思省悟,与诸多下岗失业者相比,感激自己有丰实的薪水;与年迈体弱者相比感激自己有青春与健康;与庸庸碌碌混世者相比感激自己每天充实的工作着。当你把工作做好了,你对自己的行为感到满意,你就会快乐。

三、完成工作计划的具体措施:

20xx年我主要负责xx项目的计量、统计以及结算工作。做好这份工作,首先要熟悉施工图纸与工程量清单,认真仔细核对,建立台账,这对于以后的工程量查找及对比数据,指导施工生产等都会有很大的帮助。二是及时完成每月工程计量工作及统计等各方面要求的表格,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及时与监理、业主等方面沟通,建立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三是与现场质检员及施工队伍及时沟通,对完成工程量及进度做到心中有数,按时完成领导想要的结果。

另外,作为青年知识分子,也要积极的与新老职工多沟通、多交流,共同学习探讨,营造良好的学习氛围,保持“传”“帮”“带”一直诗司保持的优良作风,我们要一直延续下去,更好的把公司的优良传统发扬光大。

在团结协作方面,要锻造良好的团队精神,与各科室积极沟通,遇到问题协商处理。一是营造相互信任的组织氛围,可以增加职工对组织的情感认可。从情感上相互信任,能给职工一种安全感,让职工才可能真正认同公司,把公司当成是自己的,并以之作为个人发展的舞台。二是通过合适的组织形态将每个人安排至合适的岗位,充分发挥集体的潜能。将人的智慧、力量、经验等资源进行合理的调动,使之产生的规模效益,用经济学的公式表述即为:1+12模式。通过这些可以更好的发挥团队的积极作用。

四、企业发展方面建议:

(一)是全员管理。成本管理应该是全员管理。做到全员参与,树立全员经济意识,可以在公司的内部通过签订相应经济合同,理顺公司内部经济关系,做到各单位之间相互连接,相互协作,相互制约,责任分工明确,权力利益相配套。

(二)是成本控制

1、做好事前控制:“先算后干,心中有数。”承接项目之前,可采取风险预测技术,对工程项目的可行性进行风险评估,将风险降到最低程度。利用价值工程,分析工程的功能要求,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提出各种施工方案,并从技术和经济上进行对比评价。对于日后的结算等具有积极的意义。另外,应尽量提高投标工程量估算的可靠性,便于宏观调控标价既保证投标的中标率又可以尽量保证各专业工程的成本及合理利润。

对工程进行功能分析,对材料进行性能分析的基础上力求先用价格低的材料,通过诸如改变配合比、使用添加剂等技术手段来降低材料消耗费用。通过建立分包商、材料商资料库来选择合适的分包商和材料商,也可对分包商、材料商采用招投标,实行“货比三家”,选择经济实力强和有现场管理经验、技术力量好、有熟练工人的分包商,以及产品质量好、供货时间能保证、信誉好的材料商。运用统筹法,做好各生产要素配置。对周转材料和机械设备屎买还是租赁也要反复比较核算,根据当地租赁价格考虑运输、购买及租赁的性价比正确决策。

2、做好事中控制,即工程成本形成过程中的控制,做到“边做边算、不断调整”,切实控制住成本。按照工程施工本身要求和内在规律,编制出技术先进、工艺合理、组织精干的施工方案,均衡安排各个分项工程的进度,按照平面流水、立体交叉的作业原则,合理确定工程施工网络设计,保证工作面不闲置,工序作业不间断,各班组协调有序的作业。

各分项工程都要控制住材料的使用,为了降低损耗,可实行限额配料,根据实际情况同各班组或分包商确定合理损耗率,实行包干使用,节约有奖,超额则罚,使材料用量与个人经济效益挂钩。材料用量要合理,既要减少现场材料过多而造成的管理麻烦,又可增强流动资金现金量,有利于使资产的流动性增强,资金使用更合理。

机械设备和周转材料要合理调度,严格按施工总平面堆放保存,避免二次搬运和损耗浪费。同时要想方设法减少和避免无效管理和劳动,把降低工程成本的观念渗透到每个施工管理环节中。

3、事后控制。“事后清算、以做后效”做好成本考核和成本分析。工程竣工后,做好竣工总成本结算,根据结果评价项目成本管理工作的得失,写出完整总结报告,为成本管理各环节提供必要的资料,落实奖罚制度。

(三)是综合考虑质量、工期与成本的关系在整个工程运行的过程中,都要正确处理好质量、工期与成本的关系,努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财务成本和管理成本。

质量控制以预防为主,适当增加质量预防费的支出,可以提高工程质量,杜绝事故的发生,其支出远小于因质量事故造成的损失,即可以获得很大的“隐性”效益。同样,正确处理工期与成本关系,寻找工期点成本,把工期成本控制在最低点,在特殊施工条件下,应比较保证工期所支付措施费与因工期延误造成的损失。

工程竣工决算通过后,应按合同规定,及时收回工程款,不能听任业主无故拖欠工程尾款。

(四)是责、权、利并举要建立明确有效的成本控制制度,推行标准化管理,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并举,把成本责任落实到各个岗位,落实到专人,应采取相应的奖罚措施,做到“责、权、利”相结合,使降低成本成为每一管理人员的自觉行动。

充分利用网络等现代化管理手段,实现信息传递的高效率。记录的数据应有根有据,不会出现盲目用经验进行控制带来的失误,并能适时进行跟踪监控,对项目实施过程中的进度、完成工程量、材料消耗、人力安排进行直接控制,及时修正施工中发生的问题,减少成本管理中委托代理链过长带来的负面效应及成本信息损失和信息失真。

总结,是为了吸取教训;计划,是为了走得更远。展望20xx年的工作,我将会更加的努力下去。在自己的工作岗位上不断的进步,取得更大的成绩,相信在不断的成长中,我会为公司的发展做出我的贡献,相信自己一定能够在20xx年做的更好!

支付结算工作简报总结篇六

一、单项选择题

1.开户单位可以在一定范围内使用现金,按照有关规定,对于零星支出的结算起点是()元以下。

[解析]:本题考核现金使用范围。根据规定,结算起点1000元以下的零星支出,可以使用现金。

2.关于现金收支的基本要求,下列表述不正确的是()。

a.开户单位收入现金一般应于当日送存开户银行

b.开户单位支付现金,可以从本单位的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

d.不准单位之间相互借用现金

[答案]:b

[解析]:本题考核现金收支的基本要求。开户单位支付现金,可以从本单位现金库存中支付或者从开户银行提取,不得从本单位的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

3.存款人违反规定将单位款项转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对于经营性的存款人,给予警告并处以()的罚款。

[答案]:c

[解析]:本题考核违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制度的罚则。

4.单位和个人在()的各种款项结算,可以使用支票。

a.异地 b.同一票据交换区域c.同城和异地 d.同城或异地

[答案]:b

[解析]:本题考核支票的使用范围。单位和个人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的各种款项结算可使用支票。

5.有关票据出票日期的说法,正确的是()。

a.票据的出票日期必须使用中文大写

b.在填写月、日时,月为壹、贰和壹拾的应在其前加“壹”

c.在填写月、日时,日为拾壹至拾玖的,应在其前面加“零”

d.票据出票日期使用小写填写的,票据无效

[答案]:a

[解析]:本题考核票据的填写要求。在填写月、日时,月为壹、贰和壹拾的,日为壹至玖和壹拾、贰拾和叁拾的,应在其前加“零”;日为拾壹至拾玖的,应在其前面加“壹”。票据出票日期使用小写填写的,银行不予受理。

6.长江公司出纳会计李某于2009年2月10日签发了一张转账支票,转账支票上日期填写正确的是()。

a.贰零零玖年贰月拾日 b.贰零零玖年零贰月壹拾日

c.贰零零玖年零贰月零壹拾日 d.贰零零玖年贰月壹拾日

[答案]:c

[解析]:本题考核填写票据的基本要求。在填写月、日时,月为壹、贰和壹拾的,日为壹至玖和壹拾、贰拾和叁拾的,应在其前加“零”;日为拾壹至拾玖的,应在其前面加“壹”。

7.因采购地点不确定,办理转账结算不够方便,必须使用现金的开户单位,要向开户银行提出书面申请。由()签字盖章,开户银行审查批准后,予以支付现金。

[答案]:a

[解析]:本题考核现金收支的基本要求。因采购地点不确定、交通不便、抢险救灾以及其他特殊情况,办理转账结算不够方便,必须使用现金的开户单位,要向开户银行提出书面申请。由本单位财会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开户银行审查批准后,予以支付现金。

8.下列关于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答案]:a

[解析]:本题考核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为自出票日起10日。

9.下列关于普通支票的使用范围的表述中,错误的是()。

c.转账支票只能用于转账 d.现金支票只能用于支取现金

[答案]:a

[解析]:本题考核普通支票的使用范围。根据规定,划线普通支票只能用于转账,不能用于支取现金。

10.银行结算账户的监督管理部门是()。

[答案]:b

[解析]:本题考核银行结算账户的监督管理部门。银行结算账户的监督管理部门是中国人民银行。

11.下列情形不可以开立临时存款账户的是()。

[答案]:c

[解析]:本题考核银行结算账户的有关规定。根据规定,存款人有下列情况的,可以申请开立临时存款账户:设立临时机构;异地临时经营活动;注册验资。而选项c的期货交易保证金,应当属于可以申请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情形。

12.信用卡持卡人非现金交易享受免息还款期,免息还款期最长为()。

a.20天 b.30天 c.50天 d.60天

[答案]:d

[解析]:本题考核免息还款期待遇。银行记账日至发卡银行规定的到期还款日之间为免息还款期。免息还款期最长为60天。

13.下列各项中,信用卡持卡人可以使用单位卡的情形是()。

[答案]:a

[解析]:本题考核银行卡的使用。在单位卡的使用过程中,其账户的资金一律从其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不得交存现金,不得将销货收入的款项存入其账户。单位卡的持卡人不得用于10万元以上的商品交易、劳务供应款结算,并一律不得支取现金,所以只有选项a是正确的。

14.下列关于汇兑的特征的表述中,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是()。

a.单位和个人各种款项的结算,均可使用汇兑结算方式

b.汇款回单作为该笔汇款已转入收款人账户的证明

c.汇款人对汇出银行尚未汇出的款项可以申请撤销

d.汇入银行对于收款人拒绝接受的汇款,应即办理退汇

[答案]:b

[解析]:本题考核汇兑的基本知识。汇款回单只能作为汇出银行受理汇款的依据,不能作为该笔汇款已转入收款人账户的证明。

15.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有关汇兑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a.汇兑分为信汇和电汇两种 b.汇兑每笔金额起1万元

c.汇兑适用于单位和个人各种款项的结算

d.汇兑是汇款人委托银行将其款项支付给收款人的结算方式

[答案]:b

[解析]:本题考核汇兑。汇兑没有金额起点的限制。

16.下列情形中,可以办理退汇的是()。

a.该汇款尚未汇出 b.汇款人与收款人未达成一致退汇意见

c.经过1个月无法交付的汇款 d.收款人拒绝接受的汇款

[答案]:d

[解析]:本题考核汇兑的退汇。汇款人申请退汇必须是该汇款已汇出汇出银行。如果汇款人与收款人不能达成一致退汇的意见,不能办理退汇。汇入银行对于收款人拒绝接受的汇款,应即办理退汇。汇入银行对于向收款人发出取款通知,经过2个月无法交付的汇款,应主动办理退汇。

二、多项选择题

1.下列事项中,单位开户银行可以使用现金的有()。

[答案]:acd

(3)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奖金;

(7)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8)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

在上述列出的8项中,除(5)(6)项外,开户单位支付给个人的款项中,支付现金每人一次不得超过1000元,超过限额部分,应当以支票、银行本票支付。确需全额支付现金的,应经开户银行审查后予以支付。

2.关于现金管理中现金使用的限额,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答案]:acd

[解析]:本题考核现金使用的限额。边远地区和交通不便地区的开户单位的库存现金限额,可以多于5天,但不得超过15天。

3.银行结算账户按用途不同可分为()。

[解析]:本题考核银行结算账户的种类。银行结算账户按用途不同可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

4.下列选项中,属于单位、个人和银行在进行支付结算活动时所必须遵循的行为准则有()。

a.恪守信用,履约付款原则 b.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原则

c.银行不垫款原则 d.监督用款原则

[答案]:abc

[解析]:本题考核支付结算的基本原则。(1)恪守信用,履约付款原则

(2)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原则(3)银行不垫款原则。

5.下列关于银行结算账户的表述错误的有()。

b.一般存款账户用于办理各项资金的收付

[答案]:bc

[解析]:本题考核各种银行结算账户的用途。根据规定,一般存款账户可以用于办理存款人借款转存、借款归还和其他结算的资金收付;专用存款账户用于办理各项专用资金的收付。

6.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主要包括()的变更。

a.存款人名称 b.单位法定代表人 c.单位主要负责人 d.住址

[答案]:abcd

[解析]:本题考核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是指开户资料发生变更,包括存款人名称、单位法定代表人、住址等发生变更。

7.一般存款账户的使用范围包括办理()。

a.借款转存 b.借款归还 c.现金缴存 d.现金支取

[答案]:abc

[解析]:本题考核一般存款账户的使用范围。一般存款账户的使用范围包括:借款转存、借款归还、现金缴存。一般存款账户不得办理现金支取。

8.下列存款人中,可以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有()。

[答案]:abc

[解析]:本题考核基本存款账户申请人范围。凡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并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另外,有些单位虽然不是法人组织,但具有独立核算资格,有自主办理资金结算的需要,包括非法人企业、外国驻华机构、个体工商户、单位设立的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等,也可以开立基本存款账户。

9.存款人违反规定,伪造、变造开户登记证,对于其处罚,下列表述正确的有()。

a.非经营性的存款人,处以1000元的罚款

b.经营性的存款人,给予警告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c.非经营性的存款人,给予警告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d.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答案]:abd

[解析]:本题考核违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制度的罚则。

10.我国票据法上所称的票据包括()。

a.汇票 b.债券 c.支票 d.本票

[答案]:acd

[解析]:本题考核票据的分类。我国《票据法》上所称的票据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

11.下列关于票据金额的填写,说法正确的是()。

b.大写金额数字有“分”的,“分”后面可以写“整”(或“正”)字

c.大写金额数字应紧接“人民币”字样填写,不得留有空白

d.大写金额数字前未印“人民币”字样的,应加填“人民币”字样

[答案]:acd

[解析]:本题考核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的基本要求。选项b,大写金额数字有“分”的,“分”后面不能写“整”字。

12.商业汇票按照承兑人的不同分为()。

a.商业本票 b.银行汇票 c.银行承兑汇票 d.商业承兑汇票

[答案]:cd

[解析]:本题考核商业汇票的分类。商业汇票按照承兑人的不同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

13.下列属于非票据结算方式的有()。

a.银行本票 b.汇兑 c.信用卡 d.委托收款

[答案]:bcd

[解析]:本题考核支付结算方式。非票据结算方式一般包括汇兑、委托收款、异地托收承付和信用卡等。

14.下列关于商业汇票的表述中,符合法律规定的有()。

a.商业汇票的提示承兑期限,为自汇票到期日起10日内

b.商业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为自汇票到期日起10日内

c.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解析]:本题考核商业汇票的基本知识。商业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为自汇票到期日起10日内,而不是说的承兑期限,所以a选项错误。

三、判断题

1.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其他单位,不得作为中介机构经营银行支付结算业务。()

[答案]:y

[解析]:本题考核支付结算的特征。题目的表述是正确的。

2.银行一律不得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账户情况,不得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冻结、扣划款项,不得停止单位、个人存款的正常支付。()

[答案]:n

[解析]:本题考核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银行不得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账户情况,除国家法律另有规定外,银行不得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冻结、扣划款项,不得停止单位、个人存款的正常支付。

3.支付结算是指单位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银行卡和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银行卡等方式进行资金清算的行为不属于支付结算的范畴。()

[答案]:n

[解析]:本题考核支付结算的概念。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银行卡和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

4.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中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时,应当于五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并提供有关证明。银行接到存款人的变更通知后,应及时办理变更手续,并于三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答案]:n

[解析]:本题考核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银行接到存款人的变更通知后,应及时办理变更手续,并于两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5.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在验资期间只付不收。()[答案]:n

[解析]:本题考核银行结算账户的相关规定。根据规定,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在验资期间“只收不付”。

6.异地银行结算账户只能是单位开立。()

[答案]:n

[解析]:本题考核异地银行结算账户。自然人根据需要在异地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也属于异地银行结算账户。

7.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因投资、消费、结算等而开立的可办理支付结算业务的存款账户。()

[答案]:n

[解析]:本题考核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概念。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是指自然人因投资、消费、结算等而开立的可办理支付结算业务的存款账户。

8.存款人尚未清偿开户银行债务的,不得申请撤销银行结算账户。()

[答案]:y

[解析]:本题考核银行结算账户的撤销。

9.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到“元”为止的,在“元”之后,可以写“整”(或“正”)字,在“角”之后不能写“整”(或“正”)字。()

[答案]:n

[解析]:本题考核票据和结算凭证的填写要求。根据规定,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到“元”为止的,在“元”之后,应写“整”(或“正”)字,在“角”之后可以不写“整”(或“正”)字。大写金额数字有“分”的,“分”后面不写“整”(或“正”)字。

四、不定项选择题

d.1月15日出票的票据,票据的出票日期栏填写为“零壹月壹拾伍日 【答案】:b 【解析】:本题考核票据和结算凭证的填写要求。根据规定,票据的出票日期必须使用中文大写。

【答案】:c 【解析】:本题考核现金使用范围。根据规定,结算起点1000元以下的零星支出,可以使用现金。

3、下列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银行应在开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备案的是()。

【答案】:bd 【解析】:本题考核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实行备案制度的规定。符合开立一般存款账户、其他专用存款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条件的,银行应办理开户手续,并于开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备案。

4、关于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与撤销,下列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d.存款人尚未结清其开户银行债务的,不得申请撤销银行结算账户 【答案】:b 【解析】:本题考核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与撤销。根据规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住址以及其他开户资料发生变更时,应于5日内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并提供有关证明。

5、关于银行结算账户的撤销,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答案】:abcd 【解析】:本题考核银行结算账户的撤销。

6、下列款项中,可以转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有()。

a.个人的工资、奖金收入b.个人债权转让收益c.保险理赔款项

d.个人贷款转存

【答案】:abcd 【解析】:本题考核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适用范围。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个人的工资、奖金收入等可以转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答案】:abcd 【解析】:本题考核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条件。以上四项均符合规定。

8、下列有关单位银行卡账户的资金管理,不符合《银行账户管理办法》规定的是()。a.由其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 b.由其临时存款账户转账存入 c.不得办理现金收付业务 d.不得办理银行转账业务 【答案】:bd 【解析】:本题考核单位银行卡账户的资金管理。根据规定,单位银行卡账户的资金由其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并不得办理现金收付业务。

d.从基本存款账户之外的银行结算账户转账存入单位信用卡账户 【答案】:abcd 【解析】:本题考核违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制度的罚则。

【答案】:ac 【解析】:本题考核票据的提示付款时间。根据规定,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到期日起10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出票人未按照上述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在作出说明后,承兑人仍应当继续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本题乙在2007年4月21日提示付款,已经超过了法定的付款提示期间,但是在作出说明后,a银行应承担付款责任。

【答案】:a 【解析】:本题考核信用卡的信用额度。根据规定,同一持卡人单笔透支发生额个人卡不得超过2万元,单位卡不得超过5万元。

支付结算工作简报总结篇七

自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活动以来,我乡严格按照上级部门统一部署,加强组织领导,突出工作重点,采取有效措施,狠抓工作落实,专项行动取得了一定成效。重点对招用农民工较多的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建设施工企业及船舶修造、水产冷冻、混凝土厂、制冰厂等企业农民工工资的情况开展了检查,共检查作人单位4家,涉及劳动者83人,其中农民工79人,发放宣传资料90份,现场咨询40人次。经检查,这些用人单位都确定了具体的工资支付时间,在每月的工资支付日能按时发放工资,不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

(一)加强领导,制定方案,确保专项检查有序进行。**乡政府一直高度重视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活动,把该项行动作为推进**“和谐之乡”建设的具体体现,积极组织专项检查工作。一是成立了专项行动领导组织机构。按照县劳动局《关于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活动的通知》要求,及时成立了以乡长为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劳动保障站、司法所、工会、经贸办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专项检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于劳动保障和就业服务中心,负责此项工作的统筹协调指挥。同时各社区也成立了相应的机构,层层落实目标任务和工作责任,为专项行动的深入开展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障。二是召集领导小组成员及社区、村主要负责人召开了专题会议,安排部署了全乡农民工工资支付专项检查工作,明确了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各成员科室的职能职责,对乡联合执法检查组和各社区提出了具体的工作要求,形成检查组督查和社区紧密配合的工作机制。三是按照上级部门统一部署,根据本乡实际情况制定了“集中力量、深入走访、逐个击破”的工作方案,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三)联合检查,加大执法力度,确保专项检查工作取得实效。

二、深入检查、密切合作、加大执法力度。经过用人单位的自查自纠,乡检查小组成员在12月15日对确定的用人单位进行了严格的联合检查,共涉及职工83人,其中农民工79人。检查中,我们通过调阅查看用人单位的用工备案表、考勤表及职工工资表,认真确定单位职工人数及发放工资情况,并深入各用人单位走访职工、农民工,仔细询问劳动者的工资发放周期、数额以及是否存在拖欠工资等问题,从而掌握了用人单位是否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实际情况。经检查,这些用人单位都确定了具体的工资支付时间,在每月的工资支付日能按时发放工资,不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

存在问题:

一是企业主和劳动者法律意识淡薄。我乡具有一定生产规模的企业较好地实现了为固定职工缴纳社会保险,但多数个私企业尤其是一些个体制冰企业因人员流动性大、用工时间短、经营效益差、企业主和劳动者法律意识缺乏,没能及时给雇用人员缴纳社会保险。也有部分的劳动者因文化程度相对较低,维权意识淡薄,参保意识较弱,拒绝单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对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缺乏正确认识。

二是要进一步加大政府部门间的协调和配合,建立起一个长效的联动机制,从而更好的开展维护农民工权益保障的工作。

**乡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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