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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制剂室心得体会总结(优秀5篇)

时间:2023-09-21 19:41:31 作者:笔尘 2023年制剂室心得体会总结(优秀5篇)

我们在一些事情上受到启发后,应该马上记录下来,写一篇心得体会,这样我们可以养成良好的总结方法。心得体会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认识自己,了解自己的优点和不足,从而不断提升自己。下面我帮大家找寻并整理了一些优秀的心得体会范文,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制剂室心得体会总结篇一

监督检查机构应当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定期进行例行检查。对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例行检查每月至少一次;对其他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例行检查每季度至少一次。

对涉嫌不正常运行、使用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或者有弄虚作假等违法情况的企业,监督检查机构应当进行重点检查。重点检查可以邀请有关部门和专家参加。

实施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例行检查或者重点检查的,可以根据情况,事先通知被检查单位,也可以不事先通知。

制剂室心得体会总结篇二

为加强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现场监督检查,保障其正常运行,保证自动监控数据的真实、可靠和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该《办法》经2011年12月30日环境保护部2011年第2次部务会议通过,2012年2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第19号公布。《办法》分总则、监督管理、现场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5章29条,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现场监督检查,保障其正常运行,保证自动监控数据的真实、可靠和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是指在污染源现场安装的用于监控、监测污染物排放的在线自动监测仪、流量(速)计、污染治理设施运行记录仪和数据采集传输仪器、仪表、传感器等设施,是污染防治设施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现场监督检查。

第四条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现场监督检查,由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行使现场监督检查职责的机构(以下统称监督检查机构)具体负责。

省级以下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进行监督管理和现场监督检查的权限划分,由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定。

第五条实施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应当与其他污染防治设施的现场检查相结合,并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技术规范以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

第六条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生产者和销售者,应当保证其生产和销售的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排污单位自行运行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应当保证其正常运行。由取得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的单位(以下简称运营单位)运行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排污单位应当配合、监督运营单位正常运行;运营单位应当保证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正常运行。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生产者、销售者以及排污单位和运营单位应当接受和配合监督检查机构的现场监督检查,并按照要求提供相关技术资料。监督检查机构有义务为被检查单位保守在检查中获取的商业秘密。

第二章监督管理

第七条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建成后,组织建设的单位应当及时组织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方可投入使用。

排污单位或者其他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所有权单位,应当在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验收后五个工作日内,将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有关情况交有管辖权的监督检查机构登记备案。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主要设备或者核心部件更换、采样位置或者主要设备安装位置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重新组织验收。排污单位或者其他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所有权单位应当在重新验收合格后五个工作日内,向有管辖权的监督检查机构变更登记备案。

有管辖权的监督检查机构应当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登记事项及时予以登记,作为现场监督检查的依据。

第八条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确需拆除或者停运的,排污单位或者运营单位应当事先向有管辖权的监督检查机构报告,经有管辖权的监督检查机构同意后方可实施。有管辖权的监督检查机构接到报告后,可以组织现场核实,并在接到报告后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逾期不作出决定的,视为同意。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发生故障不能正常使用的,排污单位或者运营单位应当在发生故障后十二小时内向有管辖权的监督检查机构报告,并及时检修,保证在五个工作日内恢复正常运行。停运期间,排污单位或者运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技术规范,采用手工监测等方式,对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测,并报送监测数据。

第九条下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每季度向上一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工作情况。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的1月30日前向环境保护部报送上一年度本行政区域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工作报告。

第十条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工作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辖区内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总体运行情况、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二)辖区内有关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违法行为及其查处情况和典型案例;

(三)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生产者、销售者和运营单位在辖区内服务质量评估。

第十一条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对本辖区内下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的工作情况进行督查,并实行专项考核。

第十二条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的有关情况,应当依法公开。

第三章现场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应当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一)排放口规范化情况;

(二)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端建设规范化情况;

(三)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变更情况;

(四)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状况;

(五)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维护、检修、校准校验记录;

(六)相关资质、证书、标志的有效性;

(七)企业生产工况、污染治理设施运行与自动监控数据的相关性。

第十四条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分为例行检查和重点检查。

监督检查机构应当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定期进行例行检查。对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例行检查每月至少一次;对其他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例行检查每季度至少一次。

对涉嫌不正常运行、使用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或者有弄虚作假等违法情况的企业,监督检查机构应当进行重点检查。重点检查可以邀请有关部门和专家参加。

实施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例行检查或者重点检查的,可以根据情况,事先通知被检查单位,也可以不事先通知。

第十五条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现场监督检查,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二)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三)认定运行正常的,结束现场监督检查;

(四)对涉嫌不正常运行、使用或者有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的,进行重点检查;

(五)经重点检查,认定有违法行为的,依法予以处罚。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结果,应当及时反馈被检查单位。

第十六条现场监督检查人员应当按照有关技术规范要求填写现场监督检查表,制作现场监督检查笔录。

现场监督检查人员进行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时,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以拍照、录音、录像、仪器标定或者拷贝文件、数据等方式保存现场检查资料;

(三)要求排污单位或者运营单位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硬件、软件进行技术测试;

(四)封存有关样品、试剂等物质,并送交有关部门或者机构检测。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排污单位或者其他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所有权单位,未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向有管辖权的监督检查机构登记其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有关情况,或者登记情况不属实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处罚。

第十八条排污单位或者运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处罚:

(二)不配合进行仪器标定等现场测试的;

(三)不按照要求提供相关技术资料和运行记录的;

(四)不如实回答现场监督检查人员询问的。

第十九条排污单位或者运营单位擅自拆除、闲置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三条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处罚:

(一)未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同意,部分或者全部停运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

(三)不按照技术规范操作,导致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明显失真的;

(四)不按照技术规范操作,导致传输的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明显不一致的;

(六)擅自改动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相关参数和数据的;

(七)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未通过有效性审核或者有效性审核失效的;

(八)其他人为原因造成的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不正常运行的情况。

第二十条排污单位或者运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处罚:

(一)将部分或者全部污染物不经规范的排放口排放,规避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监控的;

(二)违反技术规范,通过稀释、吸附、吸收、过滤等方式处理监控样品的;

(三)不按照技术规范的要求,对仪器、试剂进行变动操作的;

(五)其他欺骗现场监督检查人员,掩盖真实排污状况行为。

第二十一条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二条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生产者、销售者参与排污单位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弄虚作假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予以通报,公开该生产者、销售者名称及其产品型号;情节严重的,收回其环境保护适用性检测报告和环境保护产品认证证书。对已经安装使用该生产者、销售者生产、销售的同类产品的企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重点检查。

第二十三条运营单位参与排污单位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弄虚作假的,依照《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二十四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职责的;

(二)对接到举报或者所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查处的;

(三)包庇、纵容、参与排污单位或者运营单位弄虚作假的;

(四)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或者徇私舞弊行为。

第二十五条排污单位通过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数据弄虚作假获取主要污染物年度削减量、有关环境保护荣誉称号或者评级的,由原核定削减量或者授予荣誉称号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予以撤销。

排污单位通过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数据弄虚作假,骗取国家优惠脱硫脱硝电价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报优惠电价核定部门,取消电价优惠。

第二十六条违反技术规范的要求,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或者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移送公安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处理;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环境保护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的技术规范和相关指南由环境保护部另行发布。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

附:《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一)违反国家规定,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造成危害的;

(四)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信息系统正常运行的。

《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

制剂室心得体会总结篇三

制剂厂是一个注重生产药物制剂的工厂,为人们的健康提供了重要的支持。在此期间,我有幸在一家制剂厂实习并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在这篇文章中,我将分享我在制剂厂的心得体会。

第二段:工作环境与团队合作

制剂厂的工作环境是严谨而高效的,因为涉及到药品的生产和质量控制。工作场所必须保持整洁、无尘和温湿度适宜。团队合作是非常重要的,因为每个岗位在生产过程中都起着关键的作用。我学到了如何与不同职能部门(如研发、生产、质量控制)合作,以确保整个生产过程的顺利进行。

第三段:严格的质量控制与监督

制剂厂在生产过程中非常注重质量控制和监督。我学到了如何进行原辅料的质检,以及如何验证生产设备的可靠性和准确性。在制剂过程中,我还学到了如何正确操作和监控各种设备,以确保产品质量。此外,我还学到了如何处理和记录质量异常,以防止不合格产品进入市场。

第四段:工艺优化与技术创新

在制剂厂实习期间,我有机会参与研发团队的工作。我学到了如何进行工艺优化,以提高产品的效率和质量。通过与工程师和科学家的合作,我了解到了新技术的应用和研发过程。这些经验激发了我的创造力,并对我今后从事制剂研发的职业生涯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第五段:专业素养的提高

在制剂厂的实习中,我不仅学到了专业知识和技术,还提高了我的专业素养。我学会了严格遵守标准操作程序以及药品安全和环境保护的重要性。我逐渐培养了责任感、细心和耐心,并学会了在高压环境下保持冷静和专注。这些品质对我今后在工作中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结尾:

通过实习经历,我对制剂厂有了更深入的了解。这个行业对产品质量要求极高,但也给我提供了锻炼和成长的机会。我在制剂厂的实习中学到了许多,不仅积累了宝贵的经验,也提升了我的专业素养。这将对我未来的职业发展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我将永远感激这段实习经历带给我的一切。

制剂室心得体会总结篇四

近期我有幸实习于一家制剂厂进行为期一个月的工作。在这段时间里,我深刻体会到了制剂厂这个特殊行业的魅力和挑战。通过与同事和领导的交流,我对制剂厂的操作流程、质量控制以及团队合作有了更深入的了解。在这篇文章中,我将分享我对制剂厂的心得体会。

首先,制剂厂的操作流程十分繁杂而严谨。在制剂厂的车间内,我亲眼目睹了从原料采购到产品包装的全过程。每个环节都有严格的操作规范和验收标准。例如,在药品配制环节,操作人员必须仔细按照处方给药,确保每一种原料的比例和混合方式都正确无误。然后,产品还要经过注射液灭菌、药品包装等环节,以确保药品的质量和安全性。这些复杂而准确的操作流程,让我深深意识到制剂厂的业务不容忽视。

其次,制剂厂的质量控制是制药行业最重要的一环。在制剂厂实习期间,我学到了严格的质量管理要求以及实施细则。首先是原料和成品的检测。我们必须通过各种仪器进行物性分析和性能测试,确保药品的纯度和有效性,并排除任何有害物质。其次是生产过程的监控。我们利用先进的自动化设备和实时数据采集系统,对流程进行实时监测和控制,以确保每一个环节都符合标准。不合格品的处理和记录也是质量控制的重要部分。这些严格的质量控制措施体现了制剂厂对产品质量和用户安全的高度敬重,也让我深感行业的责任与使命。

再次,在制剂厂的工作中,团队合作至关重要。制剂厂的生产过程十分复杂,多个部门之间紧密协作才能保证生产进度和质量。在我实习期间,我亲身体验到了团队的力量。例如,在一次突发事件中,由于设备故障导致生产线中断,我所在的团队紧急行动,迅速调整计划,协调各部门配合。大家齐心协力,最终成功解决了问题,保证了生产进度。这次经历让我明白了团队合作的重要性,也对我的未来职业规划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此外,制剂厂也面临着日益严峻的竞争挑战。在与同行企业的交流中,我了解到了行业内的竞争态势。为了保持市场竞争力,我们必须不断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和提高效率。对此,我所在的制剂厂注重技术创新和工艺改进。他们积极引进先进技术设备,不断优化生产流程,探索新的产品研发方向。这种积极向上的态度令我深受鼓舞,也在我实习期间激发了我把对制剂厂的思考和努力付诸于实践的动力。

总结起来,通过这段时间的实习,我对制剂厂行业有了更深入的了解。深入体会了制剂厂的操作流程的繁杂与严谨,认识到了质量控制的重要性,体验到了团队合作的力量,也意识到了行业的竞争挑战。这些心得体会将会对我的职业规划产生积极的影响,并激励我在未来投身制剂厂行业中做出更大的贡献。

制剂室心得体会总结篇五

第十六条现场监督检查人员应当按照有关技术规范要求填写现场监督检查表,制作现场监督检查笔录。

现场监督检查人员进行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时,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以拍照、录音、录像、仪器标定或者拷贝文件、数据等方式保存现场检查资料;

(三)要求排污单位或者运营单位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硬件、软件进行技术测试;

(四)封存有关样品、试剂等物质,并送交有关部门或者机构检测。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排污单位或者其他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所有权单位,未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向有管辖权的监督检查机构登记其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有关情况,或者登记情况不属实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处罚。

第十八条排污单位或者运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处罚:

(二)不配合进行仪器标定等现场测试的;

(三)不按照要求提供相关技术资料和运行记录的;

(四)不如实回答现场监督检查人员询问的。

第十九条排污单位或者运营单位擅自拆除、闲置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三条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处罚:

(一)未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同意,部分或者全部停运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

(三)不按照技术规范操作,导致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明显失真的;

(四)不按照技术规范操作,导致传输的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明显不一致的;

(六)擅自改动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相关参数和数据的;

(七)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未通过有效性审核或者有效性审核失效的;

(八)其他人为原因造成的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不正常运行的情况。

第二十条排污单位或者运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处罚:

(一)将部分或者全部污染物不经规范的排放口排放,规避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监控的;

(二)违反技术规范,通过稀释、吸附、吸收、过滤等方式处理监控样品的;

(三)不按照技术规范的要求,对仪器、试剂进行变动操作的;

(五)其他欺骗现场监督检查人员,掩盖真实排污状况行为。

第二十一条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二条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生产者、销售者参与排污单位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弄虚作假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予以通报,公开该生产者、销售者名称及其产品型号;情节严重的,收回其环境保护适用性检测报告和环境保护产品认证证书。对已经安装使用该生产者、销售者生产、销售的同类产品的企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重点检查。

第二十三条运营单位参与排污单位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弄虚作假的,依照《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二十四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职责的;

(二)对接到举报或者所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查处的;

(三)包庇、纵容、参与排污单位或者运营单位弄虚作假的;

(四)其他玩忽职守、滥权或者舞弊行为。

第二十五条排污单位通过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数据弄虚作假获取主要污染物年度削减量、有关环境保护荣誉称号或者评级的,由原核定削减量或者授予荣誉称号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予以撤销。

排污单位通过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数据弄虚作假,骗取国家优惠脱硫脱硝电价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报优惠电价核定部门,取消电价优惠。

第二十六条违反技术规范的要求,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或者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移送公安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处理;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环境保护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的技术规范和相关指南由环境保护部另行发布。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4月1日起施行。

附: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一)违反国家规定,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造成危害的;

(四)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信息系统正常运行的。

《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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