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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流浪乞讨实施方案(模板5篇)

时间:2023-09-14 07:43:02 作者:影墨 最新流浪乞讨实施方案(模板5篇)

方案可以帮助我们规划未来的发展方向,明确目标的具体内容和实现路径。优秀的方案都具备一些什么特点呢?又该怎么写呢?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方案策划范文,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流浪乞讨实施方案篇一

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人民生活不断改善,社会保障制度逐步完善,但由于人口流动、家庭困难、意外事件、个体选择等原因,流浪乞讨现象仍有发生,特别是流浪未成年人存在被拐卖、拐骗,胁迫、诱骗、利用乞讨或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遭受摧残和虐-待的现象。流浪未成年人是特殊社会弱势群体,需要全社会的关心和帮助。各级民政、公安、城-管、卫生、财政部门一定要从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出发,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积极主动,各尽其职,多管齐下,打击震慑违法犯罪、教育警醒群众、弘扬正气。要始终坚持以人为本,狠抓落实,将这项工作作为深入学习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举措,进一步做好流浪未成年人解救保护工作。

二、认真履行部门职责,协调配合做好落实工作

街头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和解救、保护流浪未成年人工作,事关权利保护和社会稳定,涉及多个部门,具有很强的政策性。各级政府、各个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认真履行各自职责,协调配合,齐心协力做好这一工作。

(一)民政部门要加强街头救助,协助配合公安、城-管、卫生等部门做好街头管理和打击解救工作。

一是组织、指导、监督救助管理机构做好街头救助。劝导、引导街头流浪乞讨人员进入救助管理站接受救助,不愿入站的,根据其实际情况提供必要的饮食、衣被等服务;坚持“先救治,后救助”的原则,配合医疗机构做好街头流浪乞讨人员中的危重病人、精神病人、危险传染病人的救治工作。

二是坚持“先解救,后救助”的原则,配合公安机关做好被拐卖、拐骗、胁迫、诱骗、利用乞讨的残疾人、未成年人的调查、取证和解救工作。对于公安机关解救、护送来站的未成年人,救助管理站(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要做好接收工作,福利机构做好婴幼儿临时代养工作。铁路公安机关解救的被拐卖未成年人,由乘车地救助管理站(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接收,福利机构做好婴幼儿临时代养工作。对于受助未成年人,要利用指纹识别技术建立数字档案,配合公安机关做好救助管理机构、社会福利机构中未成年人的采血工作。

三是协助有关部门开展街头治理工作。民政部门在街头救助时,发现流浪乞讨人员滋扰他人,扰乱社会秩序,污损、占据公共设施妨害他人正常使用和破坏城市市容环境的,要向公安机关、城市管理部门提出执法建议。

四是强化站内服务和管理。要从维护受助人员权益出发,改善设施环境,实行人性化、亲情化服务,保障受助人员的基本生活。要把未成年人与其他救助对象分开,根据未成年人的特点,合理安排生活起居和文体娱乐、教育培训等活动。对残疾、智障、受到伤害或有心理问题的,积极进行医护和康复。加大站内人员和接领人的甄别、核查力度,防止未成年人被冒领冒认和犯罪分子藏匿其中。要做好站内安全防范工作,确保站内人员安全。

五是做好返乡、安置和流出地预防工作。要畅通受助人员返乡渠道,对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无力接回的,经协商后可由救助管理机构接回或送回。对符合条件的安置对象,安置到社会福利机构,并积极探索社会代养、家庭寄养等社会安置模式。督促流出地人民政府将符合条件的返乡困难群众纳入社会保障范围,充分发挥村(居)委会等基层组织的作用,监督监护人履行监护义务,防范虐-待、遗弃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防范强迫其外出流浪。

六是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或个人为流浪乞讨人员提供庇护、饮食、衣被等帮助,探索开展社工干预、心理辅导、行为矫治、教育培训,帮助流浪乞讨人员回归家庭和社会。

(二)公安机关要强化街头管理和打击解救工作力度,协助民政、卫生部门做好街头救助和站内管理工作。

一是做好接、报警工作。接到群众举报线索,要快速出警,及时处理,做到件件有记录,件件有人管。坚持解救与打击并重的原则,及时开展调查工作,确保打击有力,解救到位。

二是强化立案工作。各级公安机关要本着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态度,强化立案工作。凡是接到举报发现拐卖、拐骗、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或组织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接待民-警要认真询问案情,及时出警,对涉嫌犯罪的分别按照拐卖儿童罪、拐骗儿童罪、组织儿童乞讨罪、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立案侦查;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三是加强对街面等流浪乞讨人员主要活动场所的巡查。要加强对繁华街区、桥梁涵洞、地下通道、热力管线、废弃房屋、火车站、风景游览区等流浪乞讨人员集中活动和露宿区域的巡查。发现街头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精神病人的,要按照民政部、公安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精神病人救治工作的指导意见》的要求,会同民政、卫生等部门救治。发现流浪未成年人的,护送到救助管理机构接受救助。发现利用婴幼儿或未成年人乞讨的,要现场取证,调查盘问。对无血缘关系、来历不明和疑似被拐卖、拐骗、组织、胁迫、诱骗、利用乞讨的,要控制犯罪嫌疑人,解救未成年人。对利用婴幼儿、未成年人乞讨的监护人,教育、警告后护送到救助管理站接受救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是加强流浪乞讨儿童的采血和检验比对工作。对街头流浪乞讨和被组织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未成年人一律采血,经dna检验后将数据录入全国打拐dna数据库。各地在采血和检验比对工作中,不得以任何理由收取费用。

五是加大打击力度。要依法从重从快打击虐-待和故意伤害流浪未成年人,以及拐卖、拐骗、组织、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牟利或组织其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犯罪分子和团伙。认定是被拐卖、拐骗的未成年人,要立即解救,尽快送返其监护人身边。对暂时找不到其监护人的,护送到救助管理站接受救助,并继续查找其监护人。对亲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利用未成年人乞讨的,要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一条,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是做好有害乞讨行为的管理工作。协助民政部门开展街头救助,对流浪乞讨人员强讨恶要、滋扰他人、扰乱公共秩序、危害交通安全的行为依法处置。属于救助对象的,送救助管理机构救助。

七是协助救助管理站做好安全防范工作。有条件的地方可以结合社区警务布点,在救助管理站设立警务室或警务联络员。要依法严厉打击聚众闹-事、结伙冲击、围攻救助管理站的违法犯罪活动,确保站内人员安全和工作秩序。

(三)城市管理部门要依法做好防范街头流浪乞讨人员影响市容环境卫生行为的管理工作,协助民政、卫生部门做好街头救助工作。

一是依法处置街头流浪乞讨人员占据、损毁公共设施妨碍他人正常使用的行为和随处涂画、制造噪音等破坏环境卫生等违反城市管理规定的行为。

二是协助民政部门做好街头救助工作。在街头执法发现流浪乞讨人员的,告知、引导、护送其到救助管理站接受救助。发现危重病人、精神病人的,联系医疗卫生部门救治。

(四)卫生部门负责流浪乞讨人员医疗救治工作。要按照《关于实施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有关机构编制和经费问题的通知》(财社〔2015〕83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精神病人救治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发〔2015〕6号)规定,指定定点医疗机构,按照“先救治、后救助”的原则收治有关流浪乞讨人员。

(五)财政部门要做好对城市街头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以及对流浪未成年人解救保护的经费保障工作。要按照上述各部门职责任务和国家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将应由政府承担的救助、管理城市街头流浪乞讨人员,以及解救、保护流浪未成年人工作经费,分别列入有关部门预算给予保障。

三、健全机制,狠抓落实

(一)健全机制。各地要加强领导,统一认识,明确责任,协作配合,建立健全工作机制。要坚持“分级管理,条块结合”的原则,建立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社会广泛参与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共同营造帮助街头流浪乞讨人员回归家庭、社会的良好氛围。

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人民生活不断改善,社会保障制度逐步完善,但由于人口流动、家庭困难、意外事件、个体选择等原因,流浪乞讨现象仍有发生,特别是流浪未成年人存在被拐卖、拐骗,胁迫、诱骗、利用乞讨或从事违法犯罪活动,遭受摧残和虐-待的现象。流浪未成年人是特殊社会弱势群体,需要全社会的关心和帮助。各级民政、公安、城-管、卫生、财政部门一定要从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出发,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积极主动,各尽其职,多管齐下,打击震慑违法犯罪、教育警醒群众、弘扬正气。要始终坚持以人为本,狠抓落实,将这项工作作为深入学习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举措,进一步做好流浪未成年人解救保护工作。

二、认真履行部门职责,协调配合做好落实工作

街头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和解救、保护流浪未成年人工作,事关权利保护和社会稳定,涉及多个部门,具有很强的政策性。各级政府、各个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认真履行各自职责,协调配合,齐心协力做好这一工作。

(一)民政部门要加强街头救助,协助配合公安、城-管、卫生等部门做好街头管理和打击解救工作。

一是组织、指导、监督救助管理机构做好街头救助。劝导、引导街头流浪乞讨人员进入救助管理站接受救助,不愿入站的,根据其实际情况提供必要的饮食、衣被等服务;坚持“先救治,后救助”的原则,配合医疗机构做好街头流浪乞讨人员中的危重病人、精神病人、危险传染病人的救治工作。

二是坚持“先解救,后救助”的原则,配合公安机关做好被拐卖、拐骗、胁迫、诱骗、利用乞讨的残疾人、未成年人的调查、取证和解救工作。对于公安机关解救、护送来站的未成年人,救助管理站(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要做好接收工作,福利机构做好婴幼儿临时代养工作。铁路公安机关解救的被拐卖未成年人,由乘车地救助管理站(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接收,福利机构做好婴幼儿临时代养工作。对于受助未成年人,要利用指纹识别技术建立数字档案,配合公安机关做好救助管理机构、社会福利机构中未成年人的采血工作。

三是协助有关部门开展街头治理工作。民政部门在街头救助时,发现流浪乞讨人员滋扰他人,扰乱社会秩序,污损、占据公共设施妨害他人正常使用和破坏城市市容环境的,要向公安机关、城市管理部门提出执法建议。

四是强化站内服务和管理。要从维护受助人员权益出发,改善设施环境,实行人性化、亲情化服务,保障受助人员的基本生活。要把未成年人与其他救助对象分开,根据未成年人的特点,合理安排生活起居和文体娱乐、教育培训等活动。对残疾、智障、受到伤害或有心理问题的,积极进行医护和康复。加大站内人员和接领人的甄别、核查力度,防止未成年人被冒领冒认和犯罪分子藏匿其中。要做好站内安全防范工作,确保站内人员安全。

五是做好返乡、安置和流出地预防工作。要畅通受助人员返乡渠道,对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无力接回的,经协商后可由救助管理机构接回或送回。对符合条件的安置对象,安置到社会福利机构,并积极探索社会代养、家庭寄养等社会安置模式。督促流出地人民政府将符合条件的返乡困难群众纳入社会保障范围,充分发挥村(居)委会等基层组织的作用,监督监护人履行监护义务,防范虐-待、遗弃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防范强迫其外出流浪。六是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或个人为流浪乞讨人员提供庇护、饮食、衣被等帮助,探索开展社工干预、心理辅导、行为矫治、教育培训,帮助流浪乞讨人员回归家庭和社会。

(二)公安机关要强化街头管理和打击解救工作力度,协助民政、卫生部门做好街头救助和站内管理工作。

一是做好接、报警工作。接到群众举报线索,要快速出警,及时处理,做到件件有记录,件件有人管。坚持解救与打击并重的原则,及时开展调查工作,确保打击有力,解救到位。

四是加强流浪乞讨儿童的采血和检验比对工作。对街头流浪乞讨和被组织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未成年人一律采血,经dna检验后将数据录入全国打拐dna数据库。各地在采血和检验比对工作中,不得以任何理由收取费用。

五是加大打击力度。要依法从重从快打击虐-待和故意伤害流浪未成年人,以及拐卖、拐骗、组织、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牟利或组织其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犯罪分子和团伙。认定是被拐卖、拐骗的未成年人,要立即解救,尽快送返其监护人身边。对暂时找不到其监护人的,护送到救助管理站接受救助,并继续查找其监护人。对亲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利用未成年人乞讨的,要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一条,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是做好有害乞讨行为的管理工作。协助民政部门开展街头救助,对流浪乞讨人员强讨恶要、滋扰他人、扰乱公共秩序、危害交通安全的行为依法处置。属于救助对象的,送救助管理机构救助。

七是协助救助管理站做好安全防范工作。有条件的地方可以结合社区警务布点,在救助管理站设立警务室或警务联络员。要依法严厉打击聚众闹-事、结伙冲击、围攻救助管理站的违法犯罪活动,确保站内人员安全和工作秩序。

(三)城市管理部门要依法做好防范街头流浪乞讨人员影响市容环境卫生行为的管理工作,协助民政、卫生部门做好街头救助工作。一是依法处置街头流浪乞讨人员占据、损毁公共设施妨碍他人正常使用的行为和随处涂画、制造噪音等破坏环境卫生等违反城市管理规定的行为。

二是协助民政部门做好街头救助工作。在街头执法发现流浪乞讨人员的,告知、引导、护送其到救助管理站接受救助。发现危重病人、精神病人的,联系医疗卫生部门救治。

(四)卫生部门负责流浪乞讨人员医疗救治工作。要按照《关于实施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有关机构编制和经费问题的通知》(财社〔xx〕83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精神病人救治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发〔xx〕6号)规定,指定定点医疗机构,按照“先救治、后救助”的原则收治有关流浪乞讨人员。

(五)财政部门要做好对城市街头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以及对流浪未成年人解救保护的经费保障工作。要按照上述各部门职责任务和国家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将应由政府承担的救助、管理城市街头流浪乞讨人员,以及解救、保护流浪未成年人工作经费,分别列入有关部门预算给予保障。

三、健全机制,狠抓落实

(一)健全机制。各地要加强领导,统一认识,明确责任,协作配合,建立健全工作机制。要坚持“分级管理,条块结合”的原则,建立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社会广泛参与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共同营造帮助街头流浪乞讨人员回归家庭、社会的良好氛围。

(二)狠抓落实。公安部决定将此项工作列入全国打击拐卖儿童妇女工作综治考核并列入刑侦工作绩效考核。民政部决定将此项工作列入全国民政系统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考核内容,认真督查。对行动迟缓、工作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将报请综治部门实行“一票否决制”并追究有关责任。

流浪乞讨实施方案篇二

1、继续深化_精神学习。党的_以及十七届二中、三中全会、中纪委二次、三次会议精神的深化学习是全年建设“学习型”机关的中心任务,重点掌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科学发展观理论体系,做到年初制定学习计划,人人有学习笔记,有心得体会,有学习效果,全年组织集体学习和各类组织活动不少于每月2次;支委会不少于每季度2次,努力创新学习方式,定期过好组织生活,联系局系统业务实际开展好贯彻落实工作。

2、切实搞好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根据_统一部署,全国全党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第一批已在中省各地各部门开展,市县一级第二批学习实践活动预计在09年上半年铺开。我们要在09年已组织3次专题学习基础上,将切实按上级安排,组织动员全体同志,高度重视,积极参与,要认真做好思想准备,确保学习实践活动按时有效深入开展。

3、进一步解放思想,推进全市中小企业非公有制经济突破发展。改革开放30年的经验证明,没有解放思想,就没有乡镇企业的异军突起,就没有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的又好又快发展。要把_精神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要求作为突破发展的新起点,要以解放思想,改革创新为动力,以突破发展为方向,动员机关全体同志不断地参与到解放思想大讨论中来,继续采用多种方式组织学习讨论,提建议、搞调研,以实际行动抓落实。

4、继续深入开展解放思想,突破发展,创新创业活动,结合本系统业务工作实际,充分发挥同志们的主动性、创造性、积极为全市中小企业、非公有制经济的突破发展建言献策,多搞调查研究,强化项目信息,创业指导,商务资讯、现代企业管理导入,论证咨询和招智引商工作,在创新中突破,在突破中创新,为中小企业、非公有制经济企业又快又好发展排忧解难,为全市经济社会稳定发展做贡献。

5、全面实现年度目标责任考评任务完成。局机关全体党员要严于律已,克己奉公、依法办事,自觉地全力支持局、科级行政领导工作,转变观念,改善作风,做好本职岗位工作,开展好亮牌上岗,党员示范岗活动,确保全面完成局系统年度目标责任。

6、全面开展构建以“学习型、服务型、效能型、务实型、和谐型”机关为内容的创建“五型”机关活动是的一项重大任务,机关支部印发了“安乡企支发〔〕14号《关于积创建“五型”机关08――09年工作计划要的安排意见》”,务必请全体党员高度重视,热情支持和积极参与,力争在今年收到较好成效。

7、全体同志要非常珍惜大家共同努力得来的“标准化党支部”命名,在新的一年里,要进一步加强自身建设,支部列入议事日程,党员每人列入年度目标责任书,继续抓好“五个一”,自觉执行《党章》和党政法规法纪,遵守支部印发每人一套14个党建制度,标准不降低,工作不懈怠、学习有效果,考评不漏项,努力使“标准化党支部”名符其实。

8、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党员目标责任制,不断提高反腐倡廉,艰苦奋斗意识,开展廉政文化进机关活动,把党内监督和廉洁自律教育纳入党员监管工作,坚持“八个坚持、八个反对”,自觉与违法违纪、赌博、懈怠、不和谐现象作斗争,履行“廉洁、勤政、务实、高效”的服务承诺,营造文明、和谐、奋进、乐于奉献的机关风尚。

9、以改革和创新精神抓好中、省、市《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工作规划》的学习和宣传宣讲、贯彻落实,要严明党的政治纪律,促进“五型”机关建设,构建警示防线。

流浪乞讨实施方案篇三

中央财政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中央财政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支持各地做好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根据《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8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1]39号)、《财政部民政部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实施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有关机构编制和经费问题的通知》(财社[2003]83号)和财政部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央财政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是指中央财政设立的用于补助各地区开展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补助资金实行中央对省级政府专项转移支付。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将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资金纳入同级预算,筹集、分配、下达、支付和监督管理补助资金。各级民政部门负责指导和组织实施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

第四条 补助资金使用管理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二章 资金申请与分配

第五条省级民政和财政部门于每年1月底前将上年度本省(区、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情况及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当年工作实施方案和补助资金申请报告联合上报民政部和财政部。

第六条民政部汇总整理各地上报情况,于每年3月底前提出当年补助资金的分配建议,报财政部审核后于当年5月底前分配下达补助资金。

第七条中央财政按因素法分配补助资金,主要参考因素包括上年度各地区流浪乞讨人员救助任务、地方财政资金安排以及救助工作绩效等。

第八条省级财政部门收到补助资金后,与本省(区、市)安排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补助资金统筹使用,并会同同级民政部门制定本省(区、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资金分配方案,1个月内拨付到下级财政部门。市、县级财政部门也要积极安排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资金,将上级和本级财政安排的补助资金及时落实到位。资金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快预算执行进度,提高预算执行的均衡性和有效性。

第三章 资金使用管理与考核

第九条 补助资金要专款专用,用于流浪乞讨人员生活救助、医疗救治、教育矫治、返乡救助和临时安置等救助保护支出。

第十条补助资金不得用于救助机构运转、设备购置和基础设施维修改造等支出。任何组织、机构、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平调、挤占、挪用、骗取补助资金。

第十一条地方各级民政部门要建立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绩效评价制度,对流浪乞讨人员救助人次数、是否积极开展主动救助、是否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特殊救助对象跨省(区、市)接送的协作配合、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等情况进行综合考评。

第十二条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建立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补助资金绩效评价制度,对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资金的预算安排、预算执行、使用管理等情况进行考核。

第十三条 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加强基础管理工作,加强基础数据的搜集和整理,保证基础数据的准确性和真实性。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各级财政部门应会同民政部门建立健全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补助资金监管机制,要定期、不定期地对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补助资金的管理使用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

第十五条 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在规定的职权范围内,依法对中央财政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补助资金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对虚报冒领、贪污挪用、挥霍浪费补助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第十七条 各级财政、民政部门要自觉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和社会的监督检查。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务)、民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各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财政部、民政部备案。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财政部、民政部负责解释。

进一步完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意见#e#

一、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救助管理工作的重要性认识

对流浪乞讨人员实行关爱性救助,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体现了党和政府“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理念。认真做好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工作,加大对流浪乞讨的未成年人和街头的危重病人、精神病人、传染病人(以下简称流浪乞讨病人)的救治力度,对保障流浪乞讨人员的基本权益,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社会文明进步具有重要意义。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救助管理工作在创建“平安宁波”,构建和-谐社会,维护社会稳定中的重要作用,坚持“以人为本”,以认真负责的态度,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把救助管理工作抓好抓实。

二、落实分级管理原则,切实加强救助管理工作

(一)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建立健全救助管理协调机制和工作机构。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建立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协调机构,负责协调辖区内的救助管理工作。各县(市)和镇海、北仑、鄞州区要建立救助管理站,落实相应的人员编制、办公经费和场地。

(二)市救助管理站(市流浪儿童救助保护中心)负责救助海曙、江东、江北区的流浪乞讨人员。其他县(市)、区救助管理站(大榭开发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市科技园区辖区的流浪乞讨人员按照行政区划,实行属地管理)负责救助本辖区内的流浪乞讨人员。

(三)各级救助管理站按分级管理原则,负责落实各项救助措施。对原籍地址确切的流浪乞讨人员,要及时提供返乡车(船)凭证,帮助其尽快返回原籍地;对流浪乞讨的未成年人、残疾人、孤寡老人及其他行动不便的人员,要及时通知其家属或当地组织接回〔对流浪乞讨的16周岁(含16周岁,下同)以下的未成年人可护送至市流浪儿童救助保护中心接受救助;对流浪乞讨的5周岁(含5周岁)以下的儿童由公安机关或救助管理站护送到当地民政部门指定的福利机构进行临时寄养〕;对地址查实暂有困难的,在站内实行临时救助;对无法查明其户口所在地或者住所地的无家可归人员,由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报当地政府妥善予以安置。

三、改进救助管理方式,加大救助管理工作力度

(一)为确保流浪乞讨人员得到及时有效的救助,在坚持自愿救助的前提下,对16周岁以下流浪乞讨的未成年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流浪乞讨人员视作自愿救助,实施保护性救助;对流浪乞讨的老年人和成年残疾人,实施帮扶性救助;对流浪乞讨病人实施救治性救助。对保护性救助、帮扶性救助和救治性救助的救助对象实行发现一个救助一个。对其他流浪乞讨人员,要加大宣传告知和引导、护送力度。

(二)各级公安、城-管等部门在日常巡查和执法过程中,对保护性救助对象要直接护送至当地救助管理站接受救助;对帮扶性救助对象应告知、引导或护送至救助管理站;对救治性对象,要通过120急救中心护送到当地定点医院实行基本医疗救治。各级救助管理站要主动定期开展救助宣传,按照救助政策实施救助。

(三)为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和正常的工作生活秩序,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结合实际,在主要街道、党政机关、名胜古迹、商业区、宾馆等场所划定限制乞讨区域,开展“限讨区”试点工作。在限讨区域内,公安、城-管等部门依法实行重点管理。

(四)生产、经营单位发现流浪乞讨人员在本单位“门前三包”范围内进行乞讨,妨碍正常生产经营秩序的,有权向其告知并劝离,或引导、护送其到救助管理站求助,对拒不离开或行为恶劣的乞讨人员,可向辖区内公安机关举报,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广大市民应劝导流浪乞讨人员通过正常途径寻求社会救助。

(五)对于组织、利用、胁迫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以及其他人员进行乞讨并从中牟利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在公共场所、交通要道等区域强讨恶要、纠缠行人,扰乱社会秩序和交通秩序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理。

四、规范救助程序,做好流浪乞讨病人的救治工作

(一)发挥120急救助中心在流浪乞讨病人救治工作中的作用。120急救助中心接到急救电话,应即时派员将病人送至定点医院救治。病情危急的,可送就近医院抢救。公安、城-管执法人员发现流浪乞讨病人,除及时通知120急救中心外,还应派员随同至医院处理救治事宜,并在《流浪乞讨病人救治登记表》上签署意见。

定点医院收治病人后,要及时与当地救助管理站取得联系,救助管理站应派员到医院做好病人查询和救治相关事宜,并在《流浪乞讨病人救治登记表》上签署意见,作为救治凭证。

病人救治期间,经查询属救助对象的,由卫生部门和救助管理站对医疗费用进行核实,医疗费用由同级政府的流浪乞讨人员医疗救助资金补助。经查询不属救助对象的,由公安机关通知病人当地政府、单位或家属来院处理,并结算医疗费用;如病人家庭确有困难的,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民政部门审核后,由同级政府的救助经费专户列支。

(二)如发现死亡、重伤的流浪乞讨人员有遭受不法侵害嫌疑的,应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三)各地120急救中心要落实“首问责任制”等制度,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情况,确保病人及时得到救治。定点医院对病人应及时进行治疗并负责管理,因拒绝收治或延误治疗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四)各地要加大对救助工作的投入,保障救助管理站日常经费和医疗救治、救助安置经费的支出。救助管理经费要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并在民政部门设立流浪乞讨人员和流浪乞讨病人的医疗救治资金专户,及流落街头无家可归人员的安置供养救助经费专户,实行专款专用。流浪乞讨人员的安置供养救助费用参照当地五保对象的标准,以实际安置人数,由安置供养救助经费专户列支。

五、加强领导,明确职责,切实把救助管理工作落到实处

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是各级政府的工作职责。各地民政、公安、城-管、卫生、财政、交通、政法、法制、人事、宣传、妇联、团委等部门要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齐抓共管,切实把救助管理工作落到实处。

(一)民政部门负责《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实施细则》及相关政策的贯彻实施,指导救助管理站做好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协调做好流浪乞讨人员返回原籍工作;负责提出无家可归流浪乞讨人员安置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做好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二)公安、城-管部门负责实施保护性救助、帮扶性救助和救治性救助对象的引导、护送工作;发现其他流浪乞讨人员,加大告知、劝返、引导、护送力度;公安机关要依法查处流浪乞讨人员的各种违法行为,并做好流浪乞讨人员流出地查寻工作。

(三)卫生部门负责确定流浪乞讨病人医治定点医院,加强对定点医院的工作指导;明确“基本医疗救治”的范围和相关政策;配合民政部门做好医疗救治费用审核工作。

(四)财政部门负责将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保障各项救助资金的落实,并做好资金使用的监督工作。

(五)交通部门配合民政部门做好流浪乞讨人员送返原籍工作,及时提供乘车(船)凭证;协调铁路、公路、水运等单位为受助人员返乡提供便利。

(六)政法、法制部门负责对救助管理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开展有关救助管理立法调研和行政案件的复议工作。

(七)人事部门负责指导救助管理站的机构设置,落实人员编制。

(八)宣传部门负责做好救助管理政策法规的宣传工作,营造良好的救助舆-论氛围,引导市民树立正确的救助观念。

(九)妇联、团委负责做好流浪乞讨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保护工作。

流浪乞讨实施方案篇四

我叫张三仁,今年98岁,是乌审旗图克镇牛地村的一位孤寡老人,由于年事已高,不仅不能从事力所能及的活,而且长年生病,20xx年11月8日不慎摔倒,现一直瘫痪在床,三个儿子都已相继去世,只能靠孙儿帮助料理生活。

可是现在孙儿居住太远,孙媳长期有病缠身,无力再继续帮助照顾我这个孤苦伶仃的老人了。现在,我没有了任何的经济来源,无法承受医药费用,生活非常拮据。为了我这无依无靠的老人今后的生活,请求政府给予解决一些困难补助,望各位领导批发准为感!

特此申请

敬礼!

20xx年x月x日

流浪乞讨实施方案篇五

一、新救助管理办法的改进 

(一)从强制收容遣返向自愿接受救助转变 

(二)从维护城市管理向提供救助服务转变 

(三)更加强化了对救助站工作人员的约束 

(四)内容规定更加人性化 

除了对于提供的基本救助内容做了具体规定外,新办法还体现出了更加人性化关怀的一些方面,如“救助站为受助人员提供的住处,应当按性别分室住宿,女性受助人员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管理”就体现了对处于弱势地位女性的特别保护;“救助站应当保障受助人员在站内的人身安全和随身携带物品的安全,维护站内秩序”对保障受助人员的人身、财产安全做了明确要求,防止各种危害和伤害的再次发生。

此外,新办法也体现了一定的开放性,“鼓励、支持社会组织和个人参与救助流浪乞讨人员”,表达了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政府对寻求各方力量、积极有效参与社会保障新途径的尝试和探索。

二、面临的新问题和新特点

自新办法实施以来,各级救助管理工作稳步发展,成效显著。但是,在具体实践过程当中,也暴露出一些新的问题。与此同时,流浪乞讨现象亦呈现出新的特点。

(一)出现的新问题

1.出现管理盲区

流浪乞讨人员的构成非常复杂,有因灾害或生活困难而流浪乞讨者,他们确属社会救助的对象;有以乞讨为生财手段的好逸恶劳者,属于特殊教育的对象;有以流浪乞讨又无理上访或偷摸拐骗从事违法活动者,属于社会治安管理对象;有少数犯罪逃逸或流窜者,属于刑事惩治的对象。对于拒绝接受救助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站、公安机关、城-管等部门在管理中,均存在缺乏执法依据和执法手段的问题,那些特殊教育的对象、治安管理对象、刑事惩治的对象,已经成为管理盲区。

2.自愿求助者少

在实地调查访谈过程中发现,在救助站接受救助的人员,大多数是从别的救助站转来的需要本救助站进行安置的流浪乞讨人员,仅有一小部分人是自己寻求救助的。而在这一小部分自愿寻求救助的人当中,大部分属于暂时还没有流浪乞讨的投亲不着、务工不着、无钱看病、从家里走失、被偷盗等有临时困难的人,真正有长期生活困难的人,反而选择在外长期流浪乞讨,拒绝进站接受救助,救助管理站也因此曾经一度出现无人可救的局面。

3.管理救助方式简单

对待进站受助人员,救助管理站的工作程序几乎无一例外的为接收进站——采集信息——联系流出地政府或流浪人员家属——送其回家或由流出地政府接其回去。工作人员几乎不跟受助人员进行与采集信息无关的交流,也从来不去了解不同受助人员的特殊需求,缺乏对不同类型受助人员的生理、心理、文化水平、个性特征等分析和交流,特别是在救助中依然把求助者置于一种不平等的地位,给予施舍性的物质救助,使求助者难以接受。

4.缺乏专业工作人员

目前的救助管理站尚未完全脱离原先收容遣送模式的影响,大部分工作人员也都是原来收容遣送站的工作人员,虽然机构性质发生了改变,但是工作人员并没有发生多大的变化,他们在长期工作当中形成的工作方法和养成的工作态度已经很难改变,有的工作人员习惯了对受助人员冷言冷语,这些表面上看起来并没有和现行的新办法发生冲突,但事实上与社会的期望和要求相距甚远。

(二)呈现出新的特点

(一)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及制度建设

(二)引入社会工作专业知识和技能进行救助

对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第一层面是对其基本生活进行救助,包括衣食住行等方面,以保证其能够维持生存;第二层面是对其进行心理和精神方面的救助,以帮助他们自食其力、回归正常的生活状态。目前,我们的工作主要是停留在第一层面,忽视了心理层面的救助工作。而心理救助需要将社会工作与社会救助相结合,引入社会工作的专业知识、专业技能、专业方法,主要侧重于心理辅导、行为矫治、精神慰藉等精神层面上的救助。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正是一个非常典型的社会弱势群体,是社会工作应当高度关注并提供帮助的对象。

(三)救助站与高校联动,建立互惠合作关系

缺乏高素质、专业的工作人员是救助站面临的一个难题。我们可以在高等教育资源比较丰富的城市,利用高校资源,通过救助站与高校的联动,建立一种互惠合作的良好关系。目前,许多高校都开设有社会工作、社会学、心理学、劳动与社会保障等专业,也就意味着这些学校在这几个领域拥有比较充足的师资力量以及一定规模的在校学生,这对于救助站来说,也是一项可加以有效利用的宝贵资源。

(四)拓宽资金来源渠道

除了依靠国家财政外,还应当呼吁社会各界、企事业单位、慈善机构加入到救助工作中来,争取捐款捐物,缓解资金压力;向社会招募义工,缩减开支。值得注意的是,无论哪种方式筹得的资金,其使用都必须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社会公众和媒体的监督,确保资金使用的透明和公开,定期向社会公布,让社会各界的爱心落到实处。

四、结语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以下简称流浪乞讨人员),是指因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无亲友投靠,又不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正在城市流浪乞讨度日的'人员。

以乞讨为生或者行乞敛财等人员不属于国家规定的救助对象。

第三条 开展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工作,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和本省对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的法规、规章。

第四条 省辖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法设立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站(以下简称救助站),县级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立救助站,未设救助站的县级民政部门应当指定相关科室负责救助工作。

救助站应当具有与救助管理任务相适应的设施、设备和人员。

第五条 救助站对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是一项临时性社会救助措施,实行自愿受助、无偿救助。

第六条流浪乞讨人员向救助站求助时,应当依法如实提供本人的有关情况,救助站应当告知其救助对象的范围和实施救助的内容、时限,询问与救助需求有关的情况,并对其个人情况予以登记。对故意不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的,不予救助。

救助站对属于救助对象的,应当及时安排救助;对不属于救助对象的,告知其不予救助的理由。

对因年老、年幼、残疾等原因无法提供个人情况的,救助站应当先提供救助,再查明情况。

第七条救助站应当根据受助人员不同的民事行为能力采取不同的管理方式。对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员,实行开放式管理;对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实行保护式管理,由工作人员负责照料;对女性求助人员,由女性工作人员负责救助管理。

第八条救助站为受助人员提供的食物和住处,应当能够满足受助人员必需的基本生活和安全需要。受助人员生活标准按照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

第九条受助人员在救助站期间应当遵守各项管理制度,不得骚扰、辱骂、殴打救助站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受助人员;不得毁坏、盗窃公私财物;不得吸毒、赌博;不得携带和私藏危险品、违禁品;不得传播色情、淫秽物品;不得扰乱救助管理工作秩序。

受助人员在救助站内违反管理制度的,救助站工作人员应当及时教育和制止;有违法行为或者有犯罪嫌疑的,救助站应当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受理并及时处理。

第十条受助人员在救助站内突发急病的,应当及时送医院救治。受助人员在受助期间出现不明原因发热或者有其他传染病可疑症状的,救助站应当及时报告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由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受助人员在受助期间因病死亡的,救助站应当如实记录有关情况,并向有关单位取得有关手续。医疗、丧葬等费用由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负担;对确实无法查明身份或者没有亲属和单位的,由流入地民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属于非正常死亡的,救助站应当及时报告当地公安机关和上级民政部门,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作出处理。

第十一条 救助站对受助人员的救助期限一般不超过10天,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救助期限的,应当报主管民政部门备案。

受助人员接受救助站提供的必要的救助后,应当离开救助站。无正当理由不离开救助站的,救助站应当终止救助。

救助站对同一救助人在同地的救助,每6个月一般不超过两次。

第十二条受助人员自愿放弃救助离开救助站的,应当事先告知,救助站不得限制。受助人员擅自离开救助站的,视为放弃救助。

第十三条受助人员返回常住户口所在地、住所地或者所在单位时没有交通费的,由救助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帮助。

(一)未成年人及其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不能自理的残疾人;

(三)老年人及其他行动不便的人。

对跨省流浪乞讨人员的接收和安置,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民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省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协调。流出地的民政部门不及时按照规定接回流浪乞讨人员时,流入地的民政部门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安排救助站送回。

流浪乞讨人员流入地的县(市)不得违反规定将受助人员转移至非流出地的其他县(市)。

第十五条救助站的地址和求助电话应当向社会公布。救助站及主管民政部门应当在码头、车站及其他流浪乞讨人员较多的公共场所显著位置设置标志牌,标明救助站所在位置及联系方式,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配合和支持。

第十六条 救助站应当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安全责任制和工作人员行为规范等各项制度,实行规范化管理。

救助站应当如实记载受助人员入站、离站、获得救助的情况等,制作救助档案,并妥善保管。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有关部门参加的救助工作协调机制,采取有效措施,及时依法救助流浪乞讨人员。

受助人员住所地的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帮助受助人员解决生产、生活困难,教育遗弃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的近-亲属或者其他监护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

第十八条 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工作。

各级民政部门负责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并对救助站进行指导、监督。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将救助管理经费(包括机构经费和专项救助经费)列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并确保及时、足额拨付到位。未设立救助站的县级城市,同级财政部门应当安排临时救助经费,用于救助符合规定条件的流浪乞讨人员。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精神病人和传染病人的救治,同级民政部门或救助站应当予以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指定医院,对流浪乞讨人员中的危重病人、精神病人和传染病人进行抢救、治疗,待病情基本稳定后确实需要且符合救助条件的,由医疗单位告知或护送其到救助站求助。抢救、治疗费用由救助站或者民政部门会同本级财政部门核拨。

公安、城-管(含城市综合执法部门)以及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在执行职务时发现或遇到需要救助的流浪乞讨人员,有责任告知其到救助站求助,并应当指明救助站所在位置;对其中的危重病人、精神病人和传染病人应当直接护送到医院治疗;对其中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或行动不便的其他人员主动求助且符合救助范围的,应当帮助和护送到救助站。

交通部门负责为流浪乞讨人员返回住所地或者所在单位提供交通便利。有关交通(运输)单位对救助站或民政部门为流浪乞讨人员购买车、船票时(凭救助站或者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的证明)给予优先照顾。

第十九条 救助站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的,依照国家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的有关法规、规章处理。

流浪乞讨人员扰乱社会秩序,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按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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