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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法律论文论题 分析行政法院构建的必要性和法律依据论文(汇总8篇)

时间:2023-10-13 18:57:04 作者:薇儿 2023年法律论文论题 分析行政法院构建的必要性和法律依据论文(汇总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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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论文论题篇一

“立案难、审理难和执行难”一直都是行政诉讼的三大顽疾,人民群众一直对此反映强烈,为了解决这些问题,行政审判体制的改革首当其冲,当然,这也是学术界和实务界一直争论不休的问题。而笔者认为,那些“换汤不换药,治标不治本”的做法早已过时,我们需要一个新的体制来挽救中国行政诉讼的命运,因此,笔者在此为专门行政法院的构建大胆做一下设想。

一、专门行政法院构建的必要性分析

行政法院是否能够和应该在中国被构建呢?这个问题学术界也好,实务界也罢,一直争论不休。事实上,普遍的意见认为,行政诉讼管理体制的改革已经可以解决问题,不需要建立什么行政法院。这其中包括:集中管辖、相对集中管辖、异地交叉审理、提级审理等等。

笔者认为,先不论这种改革方案能不能替代行政法院,首先,我们应该看看这种改革的优劣之处吧。行政诉讼管理体制的改革方案,其实也不是一天二天前才提出来的,这种方案一点都不新鲜,远不是什么新方案,早在1月,《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出台,最高人民法院就确定了指定管辖为主、提级管辖为辅的基本原则,而且已经在全国实行。

虽然,短期之内可以初现成效,但是,终究不过是权宜之计,治标不治本,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第一,异地交叉管辖。我国各省个别试点数据表明,在实施异地交叉管辖制度以后,行政诉讼的案件数量逐步上升,行政相对人的胜诉率逐步提高,行政机关的败诉率逐步上升,人们对行政诉讼产生了信任感。然而,好景不长,问题逐步暴露,由于行政机关天然的命令从属关系,导致新的跨地域干预和拐弯说请的现象大量产生,行政诉讼案件虽然摆脱了当地的干涉,但是久而久之,又要受到异地的束缚,甚至于发生地和管辖地的行政机关早就串通一气,影响行政诉讼案件的公正审判,让行政相对人的胜诉率在稍现起色之后,又再落谷底,就像笔者上面所提到的那样,不过是权宜之计,不可能是治病良方。

第二,(相对)集中管辖。即将某一些地域的行政诉讼案件全部集中到指定法院去审理的一种管辖方式。这种调整和资源配置的方法让行政诉讼案件的数量得到了提升,丰富了法院的审判实践,积累了大量的审判经验,短期之内提高了行政审判的质量和水准,但是被集中管辖的法院审判力量大大下降,非集中审判法院的行政审判庭逐步虚化,并且从行政相对人的角度出发,参加行政诉讼交通不便,路途较远,除此之外,基层法院处理行政诉讼案件的机能可能会大大减弱。

第三,提级管辖。最明显的做法就是将行政诉讼案件交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表面上看,是对行政诉讼案件的重视,抬高了它的位阶,强化了审判独立性,实则不然。提级管辖让行政诉讼的一审进入中院,但是法院的管辖基本上和其行政区划是一一对应的,县乡镇一级的行政机关和政府与市一级的行政机关和政府有领导和隶属关系,想要完全摆脱干预还是非常困难。与此同时,基层法院的审判力量大大削弱,集中管辖的法院案件数量大大增加,如此繁重的审判任务实在是让人望而却步。

由此可见,行政诉讼案件管理体制改革并非某些学者想象的那样,从近几年来取得的工作成果上来看,的确初见成效,然而负面影响还是不容小觑,不仅对行政诉讼“三难”的问题成效不大,还可能延缓问题的解决,就像一股“茶壶里的风暴”,“换汤不换药”,解决不了本质问题。

二、专门行政法院构建的法律依据

构建专门的行政法院,首先必须要有《宪法》的依据,根据《宪法》124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这个“等”字,笔者认为还包括:海事法院、知识产权法院和铁路运输法院。笔者认为,专门法院是针对特定的组织和案件,它最大的特点就是专门性,而且不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决定产生。很显然,行政法院非常符合《宪法》的规定,除此之外,《人民法院组织法》第2条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审判权由人民法院行使,第28条规定了专门人民法院的组织职能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所以,专门行政法院可以说也有具体的法律规定。还有一种观点,专门行政法院是由修改《行政诉讼法》来进行,也正是依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具有中国特色的、从属于地方并且在普通法院设立的行政审判庭模式才终被确立。而笔者认为,修改《行政诉讼法》能够更好地明确专门行政法院的合法地位,并且还可以对具体设置、地域管辖和上下级多项内容进行规定。

从另外一个方面来考虑,专门行政法院还可以通过立法机关的机关文件来确定,纵然《宪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没有专门行政法院的明确规定,最高立法机关可以发布单行法律文件来予以明示,例如:《关于在沿海港口城市设立海事法院的决定和《关于在北京、上海、广州设立知识产法院》的决定》,这是通过单行法律来设置专门法院的基本形式,倒也不失为一种设立专门行政法院的合理做法。

专门行政法院构建的基本设想

结合中国当下的司法实践,如果要设立专门行政法院,必须要根据行政案件的数量、人口数量、审判人员数量予以设想。我国的人口基数大,远非法国和德国可比,由此设想,我国的行政纠纷要比德国和法国高出许多。如果我国将要设立专门行政法院,最好的方式就是设立3级行政法院,分为地市级行政法院、省级行政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兼最高人民法院)。截止,我国一共有34个省级行政单位,其中包括23个省、5个自治区、4个直辖市和2个特别行政区,还有334个地市级行政区划,其中包括地级市293个、8个地区、3个盟和30个自治州。因此,笔者认为,应该设置34个省级行政法院,293个地市级行政法院,最高行政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内部设置)1个。每年行政纠纷案件大概400-600万件,都由这369个行政法院进行审理,将普通法院里的行政审判庭撤销掉,算起来平均一个行政法院每年要处理1-2万个行政纠纷案件。

地市级行政法院:主要是解决地市级行政区划范围内的行政纠纷案件,同时也是行政诉讼的一审法院,审级相当于中级人民法院d省级行政法院:主要是解决省部级行政区划范围内的行政争议案件,也是行政诉讼的上诉法院,审级相当于高级人民法院。

最高行政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的内部设置最高行政法院,可以对全国所有的行政诉讼案件进行监督。

巡回法庭:既然行政诉讼案件的一审审理级别被提高到了中级,那基层法院管辖区域和县乡镇农村的行政纠纷该怎么处理呢?笔者认为,这时候巡回法庭起到了重要作用,由最高院成立的行政审判小组,主动赶赴偏远基层地区,处理行政争议案件,改变以往被动的案件审理模式,为当事人最大程度地提供便利,而且巡回法庭的审级和最高院同级,这对行政诉讼案件的审理来说,非常的.有震慑力。

从国外经验来看,想要构建行政法院,并非一朝一夕,这个世界上任何一个制度,都不可能立竿见影,马上就能凸显成效,这必须是一个过程,这需要经过深入的准确调查,结合中国实际国情,通过不同的阶段和目标才能实现。笔者认为,行政法院的构建主要分为三个步骤:地市级法院实施阶段、省级法院实施阶段、最高法院实施阶段。

第一,地市级行政法院实施阶段:行政法院属于行政审判体制改革的重大事项,因此,不可能马上进行全国范围内的实施,必须采取慎重的态度,肯定先要从个别法院开始做起,将其作为行政法院的试点区域,从运行状况之中提取样本数据,综合评估行政法院所带来的影响和问题,在确定不会造成重大失误的情况下,才能进行逐步推广到地市级法院。我国有334个地市级行政区划,以此对应,应该要建立334个地市级行政法院,其级别相当于中院的级别,与此同时,在选择行政法院试点法院的时候,还要考虑到经济成本、人口分布、行政审判力量,甚至于当地的法治环境、法治意识和法治文化的普及程度,让试点法院的运行成为行政法院试点运行的典范。除此之外,还应该考虑老百姓的呼声,也可以进行民意调查,倘若给诉讼当事人带来各种各样的不便,那么,最终还是会选择交通方便、位置合理的法院。

第二,省级行政法院实施阶段:一般情况下,试点法院应当坚持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独立精神,作为一审行政诉讼案件的上诉法院,省级行政法院既要和地市级行政法院保持一定的距离,又要负责监督指导它们的司法工作,所以,1个省设立1个省级行政法院,全国34个省,就设置34个省级行政法院。尽量设置在省会城市或者交通比较发达的地区,如果设立2个行政法院的话,会增加经济和人力负担,而且不容易管辖,对于那些经济发达的地区,交通可能比较方便,火车地铁高速都能够轻易到达,对于那些偏远经济落后的区域,应当让巡回法庭亲自前往,这样不仅可以解决交通不便的问题,还可以减轻省级行政法院的负担。

第三,最高行政法院实施阶段:最高人民法院内部设置最高行政法院,其院长可以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或者副院长兼任,重大疑难案件和司法解释,报请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决定。不仅如此,专门行政法院实行单轨制:在经费问题上,笔者认为,应当由中央财政单独划拨,一定要和行政区划财政经费和普通法院财政经费划拨单独区分,排除行政干预和司法干预,使得人财物不受地方政府和上级法院的控制,这样就更正了现有行政审判体制最大的弊端;在法官任免问题上,最高级行政法院院长,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任命,副院长、庭长、审判员由院长提名,交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地市级行政法院和省级行政法院不受所在地人大常委会的控制,不接受其人事任免,而是交由最高级行政法院提名,提交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其他的人事任免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和相关法律文件决定。

四、结语

综上所述,建立相对独立的专门行政法院,并不是完全不可能的事情,而且有利于完善权力监督,畅通权利救济,扭转我国当下行政诉讼窘迫的困境,保证行政相对人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行政机关公权力的侵犯,打破行政干预和地方保护主义,切实做到用权必监、违法必究和权责统一,维护了社会主义法治的威严,笔者认为,可以进行一次尝试。

法律论文论题篇二

一、如何判定存在欺骗的主观故意

由于故意只是一种主观的心理状态,往往无法证明,因此在认定过程中可以通过举证责任的分配进行解决。基于主观见之于客观的原则,只要特定的欺骗行为客观存在,而销售者自己无法证明其在主观上不存在故意,那么基于实际发生的欺骗行为,可以认定其在主观上存在欺骗的故意。

二、如何判定存在欺骗的行为

1.欺骗行为的含义

一般意义上,欺骗行为可以表现为作为与不作为两种形式,即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两个方面。由于《保险法》中将该种分类进行了细化,并单独将“对投保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作为禁止行为进行了独立规定,则此处欺骗的含义仅包括以积极的作为方式所进行的欺骗行为,例如虚构信息进行不实的陈述或宣传。

2.欺骗行为应发生于保险业务活动中

此处的保险业务活动应当作广义的理解,包括但不限于保险合同内容介绍、产品说明会、业务洽谈会、网上销售、电话销售、银行销售、短信促销等活动中。不是在保险业务活动中,则不发生保险法意义上的欺骗行为,如在亲友聚会中谈及保险产品但不以保险销售为目的,则不属于欺骗范畴。但如果销售人员通过一般性交谈沟通情感,再利用友情关系迷惑客户,实现销售保险产品的目的,这种情况是否构成欺骗,不能一概而论,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三、是否以造成欺骗后果即事实购买了保险产品为要件

1.行政法与民法中违法行为后果的比较

销售者在保险业务活动中实施欺骗行为会产生双重后果。一是按照保险法规定承担相应行政责任,二是按照民法规定承担民事责任。行政法与民法作为相对独立的两个法律体系,具有不同的立法主旨和价值取向。对民事违法行为的制裁以补偿性为主,目的在于弥补受害者的损失,因此需要有具体的损害结果;而行政违法行为的制裁通常是为了禁止某类行为的发生,从而维护特定的社会、市场秩序,侧重于对行为的规范,不以具体、直接的损害后果发生为条件。本文讨论的欺骗行为是行政法意义上的违法行为,而非民法意义上的违法行为,按照《保险法》规定,将欺骗的对象设定为投保人,则预设了欺骗需产生后果这一条件,不利于发挥行政法制裁违法行为、规范市场秩序的功能,致使实际工作中对于存在欺骗行为但因无法找到或锁定特定受害投保人的案件无法适用《保险法》进行处理。

2.按照现有《保险法》规定,能否将投保人界定为包含但不限于潜在投保人的广义范围

按照常规理解,投保人指保险合同成立后法律意义上的投保人,但保险业务开展中欺骗行为的对象通常是可能签订保险合同的潜在投保人。特定情况下,客户具有购买意向并填写投保单,公司也同意承保,但客户最终未按约定交纳保费,也没有实际损失发生。这两种情况下,如果能够适用《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及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更符合保险法的立法宗旨,更有利于规范保险市场秩序。将投保人扩大理解至潜在投保人,也可以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得到印证。该法第十九条规定,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第五十条第六项规定,对商品或者服务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采取处罚_措施。按照上述规定,无需消费者事实上购买了商品或服务,这一点和保险合同关系是一致的。

四、如何考量欺骗行为与购买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1.因果关系的`含义

按照《保险法》规定,将欺骗行为的对象界定为投保人,则因果关系是要考量投保人购买保险产品的行为是否基于销售者实施的欺骗行为而作出,二者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但如上文所述,如果将投保人的范围做广义理解,那么潜在投保人并未购买保险产品,无从衡量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因此,监管实践中,不宜一味机械套用因果关系的认定要件,而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2.实际工作中如何利用因果关系要素进行欺骗行为的认定

投保行为是否基于销售者实施欺骗而作出,是一个主观心理活动的过程,心理状态无法通过客观手段进行外化展示,因此实际工作中有人主张需要向投保人进行核实来认定是否具有因果关系,即投保人明示是基于被欺骗的人才作出购买行为的,能够认定为欺骗,反之则要件或证据欠缺。该种方式在实践中具有一定的片面性:一是在网络销售或是产品说明会介绍等销售模式中,较难寻找或锁定具体的投保人,无从核实、判断是否基于欺骗内容购买了保险。二是即便能够明确投保人身份,但购买时的心理过程往往属于时间过去式状态,实际调查取证中,投保人基于各种动机或因素,作出的陈述未必客观准确,将行为的认定依赖于向投保人取证具有一定的风险。三是电话销售、网络销售、产品说明会介绍等销售模式往往存在同类欺骗行为产生多个投保人的情况,如果必须逐一核实才能判断是否构成欺骗行为,会给调查取证带来较大困难,对执法效率造成影响。基于上述分析,对因果关系的认定不宜采用投保人的主观标准,而应以一种客观、审慎、大众的标准进行判断,即对于销售者实施的欺骗行为,以大多数普通人的正常标准进行考量,判断是否会令人陷于错误判断并实施违背本人意志的行为,如判断成立,则认定该行为构成欺骗,应予以禁止并采取相应的行政监管措施。

五、实践中的思考建议

当前保险实务活动中,欺骗投保人发生领域较为宽泛、表现形式复杂多样,取证难度相对较大。如果要求保险合同成立并证实存在实际投保人才构成欺骗行为,则大量的严重损害投保人利益的行为得不到査处,查处中的取证工作亦会异常艰难,显然不合立法本意,脱离执法实际。监管机关在考量欺骗行为要件并具体处罚时,可根据是否造成危害后果及危害后果的严重程度在处罚裁量中作出区别处理。同时,还应积极探索销售误导举证责任倒置制度,通过加大保险公司管理责任,避免欺骗投保人行为的发生。近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保险法》的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中提出,保险人对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是否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负举证责任。虽然司法解释中举证责任倒置仅限于免责条款,但在目前积极治理销售误导的大环境下,以该司法解释为契机,积极探索研究销售误导举证责任倒置,对于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投保人具有积极意义。同时该制度有助于解决监管机关取证难的问题,能对行业起到一定震慑作用,进而督促保险公司规范营销行为,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行业良性发展。

法律论文论题篇三

摘要:私法上遵循“原有权—救济权”的权利构造模式保护特定权利。作为最重要救济手段,请求权自然是构建权利制度的不可缺少的内容。在民事权利体系中,基于绝对权绝对性、排他性特点,民法除赋予其债权请求权的保护外,更应设置绝对权请求权予以保护。

关键词:请求权;绝对权请求权;债权请求权

对于私权的保护,民法一直按照“原有权—救济权”的私权保护模式进行构建,请求权制度的确立成为横跨实体权利和诉讼程序之间的桥梁。以物权请求权为代表的绝对权请求权,其理论基础在于绝对权的支配性、排他性,绝对权请求权是绝对权效力的体现。绝对权请求权是针对权利形态的损害,而债权请求权则是针对物质形态的损害,二者共同构成了绝对权的完整私法保护体系。

一、“原权利—救济权”的私权保护模式

请求权作为原权利的救济权,与原权利一起构成了民法的完整保护体系,同时,“请求权系权利之表现,而非与权利同其内容也。就绝对权而言,在权利不受侵害时,其请求权则隐而不显现,然若一旦遭受侵害,则随时可以发动。”[2]请求权与原权利的密切关系使得请求权的保护手段成为了权利救济诉求的必然之制度回应。

二、关于绝对权请求权与债权请求权救济范围的划分

本文拟采用以绝对权是否发生损害为标准进行划分。即如果绝对权遭受侵害但没有发生价值减损,或者绝对权仅有遭受侵害的可能性而并未影响物权人的现有权利时,就只能行使绝对权请求权保护物权;若绝对权发生损害,而且损害没有必要或者没有可能通过恢复原状等物上请求权获得救济,就只有通过损害赔偿的侵权请求权获得价值上的补偿。理由在于:

(一)根据绝对权本身的属性

任何一项绝对权都具有积极功能与消极功能,两种功能的合理安排,使得相应的制度配合妥当、适宜。绝对权的消极功能具体表现为停止侵害请求权、排除妨碍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物的返还请求权。这是绝对权自身具有的,是它们为使自己保持或者恢复其圆满状态所必须的。因此,当绝对权人对其权利客体的支配或专有没有受到他人的侵害或也无受侵害之虞时,该权利人就不需要提出一个针对特定人的请求权,其绝对权就处于静止状态,绝对权在其排他功能上也还不是一个请求权(或者说绝对权请求权此时是隐藏在绝对权之中的);[3]但只要有行为人对绝对权人的支配或专有范围进行了侵犯,并由此造成绝对权受到侵害或有受侵害之虞,权利人此时能够对特定的人提出特定的请求,也即“绝对权请求权”。其次,当权利受到侵害、而在当事人之间形成特定之债的法律关系时,权利人可以凭借相应的债权请求权来获得救济;所以,损害赔偿、不当得利返还的债权请求权是完全独立的请求权,并不像绝对权请求权那样对其基础权利存在依附性。这两种请求权的不同特性,决定了它们是对绝对权的不同保护方式—绝对权请求权是私权的防卫性保护;而债权请求权则是进取性保护。

(二)债权请求权保护的单一性

首先,债权请求权作为救济权的一种,主体是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而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一般以过错为原则,构成较为严格,有时使权利人难以保护自己的权利。同时,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设置的目的'着眼于权利受到损害的事后赔偿,救济时机较晚,对于民事权利保护不利。加之,诉讼时效的限制以及债权请求权的平等性,无法特别保护权利人的权利。正因为如此,针对盖然性较高的侵害事先防患于未然就显得极为必要。其实,防止知识产权受侵害的防患于未然亦是如此。

三、绝对权救济体系

绝对权救济体系的基础在于绝对权与其他权利如债权的严格。绝对权作为对世权,自当有排斥任意第三人的权能,即绝对权价值的真正发挥,必然意味着绝对权人享有排除他人不当干涉的权利,此即为绝对权请求权产生的基础,也是绝对权请求权产生的必然性之所在;以物权为例,“物权人对于物权内容之实现,自无需他人行为的介入,也不允其介入,因此倘有属于他人支配下之事由,对于物权人之物权有所妨害时,则法律上自不能不赋予物权人以请求除去该项妨害之权利,否则物权岂非为有名无实乎?此即物上请求权所以存在之根据也。”[4]从法律关系的角度,侵权行为的发生,一方面是对绝对权法律关系的违反,另一方面如果造成损害则会于当事人之间产生债的法律关系。请求权与法律关系具有对应性,因而,对于前者,权利人得依据绝对权请求权主张排除妨害、停止侵害,等等;对于后者,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侵权之债,权利人则依据债权请求权寻求救济。

参考文献:

[1]王涌:《私权的分析与建构》,中国政法大学博士学位论文。

[2]梅仲协:《民法要义》,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第37页。

[3][德]卡尔.拉伦茨:《德国民法通论》(上册),王晓晔/邵建东等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325页。

[4]郑玉波著:《民法物权》,台北:三民书局2003年版,第30页。

法律论文论题篇四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李总理提出了在”互联网+“行动计划。目前,正是高校改革的关键阶段,由外延式发展变为内涵式发展,信息化建设是重要的改革途径。加强高校数字化校园的建设和应用,使用先进的网络和信息技术,整合资源,构建先进、高效、实用的高等教育信息基础设施是高校信息化发展的目标。高校财务信息化建设也由最初的单纯的会计电算化将升级到数字信息技术平台,实现网络化的财务管理信息化,最初的低水平的会计财务管理的功能,金融功能内涵将会产生巨大的扩展。

二、财务信息化建设内容

(一)财务信息化的硬件建设

财务专网要求安全、稳定,实时性强。数据部分既要保证数据安全可用,又要保证出现重大事故时数据的可恢复性。财务信息化的硬件建设主要围绕数据库以及服务器的搭建,区分用户访问专区,主要集成任务包括:整体网络部署(含子网划分、路由配置等),服务器操作系统安装,软件安装调试等基础环境配置。

(二)财务信息化的软件建设

结合高校实施过程中的实践情况,高校财务信息化平台在建设过程中,应该以账务核算、预算管理、资金管理、项目管理等功能模块为核心,结合校园一卡通系统,重新梳理并构建校园管理的业务流程,主要规划如下。

1.三个核心业务实现信息化

预算、核算、数据分析。以预算业务为中心,预算涵盖学校当年所有的经费收支。核算包括一般经济业务核算、学生收费核算以及工资系统等业务。数据分析是通过各种统计分析方法对收集来的大量财务数据进行分析,满足不同信息使用者的需要。第信息化下的预算改革。首先,高校应确保有效实施全面预算管理制度,加强预算工作的组织和领导能力。其主要职责是:在高校战略目标的指导下,组织各部门相关人员建立本单位的工作目标;建立各部门的绩效目标,合理分配资金;在执行过程中适度的预算调整。其次,设立专门的预算管理部门,来处理相关曰常事务。它的主要作用是:分解战略目标下各部门的任务,对每个部门编制的预算草案进行初步审查,综合协调和平衡,学校各部门预算申报和总结,编写预算草案,向党和政府和预算管理委员会建议相关预算。同时,控制预算执行、方差分析、绩效考核管理。此外,建立预算管理责任。为学校各部门、办公室、个人分配预算责任,每一个责任中心有一定的权力和承担一定的责任。建立每个责任中心的指标体系。最后,每个责任中心通过分析评价指标体系,评估预算执行的实际效果。财政部门和审计单位每年年底对学校的每个责任中心的预算目标的完成,预算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分析。

第二,财务业务处理信息化。财务业务处理信息化,要在处理财务业务的基础上,实现管理功能,要将目前财务信息处理环节复杂、手段落后进行彻底地改变,要极大地提高工作效率和信息利用率。

第三,数据分析与信息化建设。数据分析、财务信息资源共享体现在:会计核算各子系统之间的信息共享;和外部的其他信息系统之间的信息共享。建立基于数字化校园会计财务管理信息系统可以最大限度地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学校的决策部门,业务部门可随时使用各种相关信息。尤其是对多校区大学,其财务管理信息系统各子系统之间相对独立,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实现网络分布式并行处理单位的会计事项。

2.实现多功能的应用平台。

为方便广大师生,财务信息化建设应实现多功能的服务平台要求。站和相关公共平台可以实现公共信息服务,提供各种个人信息查询通过金融系统,包括人员工资查询,查询项目资金,扣除调查,学生学费,基金账户查询,网银支付信息查询等。

3.完成财务信息化与校内其他部门之间信息化对接。

和财务有关的部门有科技处、人事处、国资处、教务处、研究生部、学工部等。部门的各类应用系统相互独立,跨部门的应用系统“信息孤岛”现象突出,数据重复录入,多头管理,而且数据不一致现象较突出;应用系统功能分散,来源多样,建设水平、数据质量参差不齐,在今后数据整合、管理整合、服务整合的应用集成过程中将会遇到一定的障碍;应用系统建设缺乏顶层设计;缺乏明确的技术要求和技术标准,面临越建越乱的风险;应用系统的使用对象基本局限在管理部门,广大师生对信息化的愿景与已提供信息化服务之间的差距较大,信息化的价值没有充分体现;校务管理过程中产生的大量数据没有很好汇总和沉淀,大量重要信息面临流失的风险。会计信息化建设正处在一个不断演进的过程中,应该说已度过初期的探索阶段,正在由上一阶段的“理性不足、缺少统筹规划、绩效不明显、孤岛现象明显”等状况逐渐向”高效、协同、统一、集成“的财务信息化方向迈进。

4.财务管理信息化。

第财务管理系统:以强大的`“项目管理”和“多维度科目”体系为核心优势,涵盖了会计核算、国库支付、基建财务、出纳管理、预算控制、往来款、合同管理、项目管理等常见业务,秉承传统优势,并与天财等其他软件无缝联接,确保数据一致性和管理效率最大化。

第二,预算管理系统:帮助学校建立起包括预算编制、执行、分析、考核在内的完整有效的预算管理平台。学校可根据自身情况制定各项”收入/支出“项目,通过财务系统控制预算执行,使预算编制、下拔、执行与预算结果得到高度的协调统一。按照”拔款计划“自动进行预算拔款,自动生成预算凭证转入帐务系统。收入、支出各类预算随时调整,存贮调整记录以供查询。实时监控预算计划总体执行情况,可利用图形或表格进行”本年/历史预算情况对比分析“〃本年预算执行情况分析”,并执行预算。

第三,财务信息数据统一交换平台:根据各职能处室、院系的实际业务需求,提供实时、有序、统一的数据交换服务,进而彻底避免了业务重复劳动。主要功能包括:人事处教工信息和工资、教务处新生和学生异动信息、研究生院补助金发放信息、资助中心贷款信息、后勤水电代扣信息、资产入账信息等数字校园业务信息与财务系统数据的交互;财务处学生收费信息、科研项目到款和执行信息、部门预算预算经费执行情况、教工和学生个人收入发放信息的推送等。第四,决策支持系统:建设分析与决策支持系统(财务管理驾驶舱),是以各类财务业务系统的数据为基础,建立多部门、多系统联动的统一决策分析平台,通过图形化展示,能够使校领导了解学校财务状态,为校领导的精准决策提供有力支持。

三、高校财务管理信息化发展方向

为了合理、有效解决财务信息化建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建设基于云平台的财务信息化建设规划。财务信息化作为云计算的管理平台和开发平台的一部分,必须设计云计算管理平台来完成整个财务云的管理维护工作,同时配套快速开发平台结合业务流系统,快速构建新业务系统,并保持与整个云平台高度一致。有助于财务自身业务流程再造以及校内其他业务部门明确信息化系统业务需求,助推整体管理、教学改革,促进高校向现代化、国际化大学转变的进程。先对it资源进行资源整合和虚拟化来打破资源孤岛,通过虚拟化软件将资源整合和共享起来,提供一个就绪的it资源池,从而能提高这些物理资源的利用率和增加运维管理的灵活性。

(一)建设iaas基础架构云平台

这个层面是利用iaas云管理平台在形成的资源池之上按照业务应用的需要进行资源管理和资源调度。通过该平台可以决定资源怎么用,以什么形式,分配给哪种业务。iaas云平台是连接应用和资源池之间的桥梁,由它来匹配资源的需求和供给。选用的iaas云管理平台时主要要求能支持异构资源管理,既包括对不同物理机的异构资源管理,也包括对不同虚拟平台的异构资源管理;也要求iaas云管理平台能提供自动化的能力和资源交付时能以服务的方式对外提供。

(二)部署paas和saas应用

云平台的最终目标是为各种应用提供统一的管理和服务平台,所以在实现iaas云计算平台的建设后,可以根据用户业务发展需要,考虑给开发人员和测试人员提供paas平台层的应用,通过引入外部开发创新力量和提供开发与运行环境、数据库、各类开发服务能力,从而形成开发人员和测试人员所需要进行开发测试工作的运行环境。而saas层的应用,可以通过建立与业务应用相关的模版,将业务应用逐步部署到云计算平台上,从而满足业务应用和管理的需要。

(三)复杂多应用优化

在使用了云平台系统部署saas业务后,同时伴随着在云平台上部署更多的新业务后,需要对云平台系统进行优化,从而来满足复杂多业务平台的弹性,例如做到系统的自动化管理,定义自助式服务请求,准实时部署、能源的动态优化和服务的细化等扩展能力。

四、结语

财务云平台项目的建设任务是基于云计算技术构建iaas、pass、saas服务模式的云服务平台,主要向服务平台应用系统提供计算资源、存储资源、网络资源、信息资源和信息安全资源,建立一个公共的、安全的、灵活的、以财务信息化为突破口供校内各系统广泛接入和使用的平台系统架构。云平台能极大的提高信息部门各个服务器的使用率,解决自有的资源在高峰时期不足而在低谷时期又过剩的矛盾,提升信息系统的容错性,并最终在规模化的基础上产生的更好的成本效应。

法律论文论题篇五

摘要:改革开放以后我国逐步从计划经济向市场化经济转型,由此带来了会计目标的转变,同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会计处理方式的不同产生的经济后果性更加显著,这就增加了经济主体之间因会计的问题而发生利益冲突的可能性,规范会计行为,调节利益冲突成为会计法形成的必然性,而会计和法律的共同目标就是经济效率,法律政策选择的依据就是经济效率的高低,利用经济学分析研究会计法律责任成为必然的选择。

关键词:会计;法律责任;经济学研究

一、引言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建立,会计目标从原来的报告受托责任转变为提供有用的决策信息,而委托代理关系也发生了很大的转变以及存在不确定性和不稳定性。由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会计信息极大地影响了经济后果,使会计信息的处理要在受托责任与决策有用之间进行平衡,从而变得异常复杂,当会计信息的使用与责任权利发生冲突的时候,必然带来法律上的责任问题,为确保经济主体之间公平、公正的市场规则,建立良好的法律环境保护整个市场的有序运行,完善会计法成为必然。

二、我国会计法律责任问题概述

(一)我国会计法律责任问题的内涵

会计工作法律责任是指从事会计工作有关的单位或自然人,因违反有关会计法律规范所应承担的强制性义务。目前我国有《会计法》、《税法》、《公司法》、《证券法》、《审计法》、《注册会计师法》等多个法律中规范了会计的相关法律责任,具体的表现形式有行政责任、刑事责任、民事责任,随着会计法律关系性质的多元化发展,民事责任成为会计法律责任的重要表现形式。会计法律责任问题的具体内容一是在帐簿设置、凭证编制、帐目登记等会计工作的基础环节上不得存在不规范的行为;二是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不得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授意、指示、强令他人从事上述行为;三是财政部门或有关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渎职、泄露国家机密或商业机密的行为。

(二)我国会计法律责任表现形式

我国会计法律责任具体表现形式有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行政责任是指违法主体是单位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违法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需承担行政责任。单位或个人违反会计法律法规情节严重,应按照我国刑法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如金融诈骗犯罪、妨害税收征管方面的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等。民事责任正随着会计法律关系性质的多元化逐步成为重要的表现形式,如在资产评估中或证券交易中违反规定提供虚拟报告等都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三)我国会计法律体系存在问题

目前我国的会计法律责任体系还不够完善,一是以追究行政责任为主的会计法律体系不能满足市场经济体制的需求,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会计法律的首要功能应当是平衡市场主体的利益,以平等主体的法律手段为主,因此民事责任应成为主要的表现形式。二是会计民事责任追究在法律上存在真空不利于建立防治会计舞弊行为的长效机制,会计民事责任的追究可以实现财产权的流转,有效的惩罚违法者,保护利益受损者,恢复社会公平和利益的平衡。三是会计法律责任主体界定的不明确,由于会计的法律责任不仅仅是一个人的行为,而责任划分的不明确难以实现法律责任的依法追究。

三、从经济学角度分析会计法律责任问题

会计法律法规的制定与完善过程反映了经济改革的发展进程,随着经济体制的改革,会计的`法律责任问题也日益突出,司法实践也不断丰富,规范和加强会计工作,保障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发挥会计工作在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加强经济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中的作用。会计的法律责任必然要逐步完善以适应在经济改革的进程中不断变化的会计环境。

(一)完善会计法律法规提高经济效率

会计和法律的最终目标就是为发展市场经济,提高经济效率提供服务。会计目标和会计信息是为委托者提供有利于发展和收益的决策信息,会计人员需要根据企业的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提供财务报表等会计信息,以此做出投资、信贷和其他类似的决策。不同的经济环境导致会计信息使用资源效率达到不同的目标,因此会计目标和信息直接影响了经济成果,完整和真实的会计信息可以避免决策的失误,提高资源的利用效率,促进社会资源按市场规则有序流动。

(二)完善会计法律法规维护市场经济秩序

从经济学角度分析研究会计法律责任问题是在正义的目标前提下采用效率作为研究的起点,效率是会计和法律共同的目标,是为提高经济效率,更好的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在市场经济体制中,许多“看不到的手”在影响着市场的自然秩序,威胁着市场的安全,如何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和高效利用,保护市场主体的财产安全,维护市场公平公正健康的运行秩序,是会计法律法规研究的重点。

(三)会计法律责任问题对经济的影响

会计提供的虚假会计信息会对经济造成严重的后果,一是它会误导委托人做出错误的决策,影响投资决策的有效性,造成资本配置的不合理从而提高资本运作成本,降低使用效率;减少了社会投资的净产出,从而对经济效率的破坏是广泛性的;二是虚假会计信息违反了市场公开透明的原则,造成信息的不对称不公平,影响市场经济秩序。

四、结语

综上所述,按照市场经济发展规律逐步完善会计法律法规,丰富司法实践,加大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的监管力度,在保障会计人员合法使用职权的前提下,规范会计人员的法律责任,可以有效的提高市场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经济效率,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促进我国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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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王敏华.会计法律责任及认识误区[j],湖南冶金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7.3.

[3]杨怀东.浅论企业会计人员的法律责任[j].辽宁经济,2012.6.

[4]王雪娟,丁丽慧.浅析会计法律责任的相关问题[j].商场现代化,8月(中旬刊)总第548期.

作者:刘嘉玲

法律论文论题篇六

第一,依标准严要求。领导对提交上来的报告要认真审查,发现不规范之处及时退回并具体指示。注册会计师要依标准出具报告,强化依法审计观念,使出具的审计报告在内容上规范标准,在法律适用上准确。

第二,加强内容的可操作性。审计工作是有实际意义的,由报告反映出问题是为了帮助被审单位更好的发展。因此,注册会计师要深入被审单位的实践,使审计意见具有可操作性,能切实的为被审计单位堵塞漏洞、防范风险提供有效建议。

第三,使用恰当的审计准则与法律法规。随着经济的`发展,以前的审计准则和法律法规对现在的行业来说已经过时,若引用该准则和法规来审视现在的审计,发表审计结论,注定会以失败告终,注册会计师在引用相关法律时要及时查用最新版。

(2)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形式的改进

第一,在形式上加强对风险的分析。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中没有明确规定要将风险问题列出单独部分。审计报告中对风险重视不够,对风险的分析不够有力,故审计结论和审计建议中有关风险的部分就欠缺了一定的说服力。因此有必要对审计报告的形式要求增加风险评估的专门章节。

第二,对前任会计工作的分析。被审单位的工作通常是按照年来进行的,而会计人员的离职、转行等却并非按照年度来计算,这就造成前任遗留问题会在后任的审计中显出来,造成审计报告追责不正确。因此,报告中应对前后会计人员责任进行分析,对有问题人员不放过,对无问题人员不冤枉。

第三,审计结论务求清晰准确。审计工作要敢于反映问题。若报告虚假含糊不清,不仅会使投资者的利益受损失,还会给会计所和会计师的声誉带来损失。所以,注册会计师应按照相应的法律法规、完整的审计程序对被审计单位进行审计,得出清晰准确的审计结论。

(3)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质量的改进

第一,提高注册会计师的能力。增强会计师的专业知识和能力,要加强其业务培训,积极研究新的经济问题,提早做好知识储备。会计师事务所要提供资源使人员了解行业发展规律,对风险有清晰的认识,以适应多样化的审计需要,更好的为新的审计对象服务。

2.加强事务所内控,落实内部责任

注册会计师保持职业道德须依靠严格的内控来实现。事务所应加强内控,一旦审计报告失范,必须倒追相关人责任。以责任督导落实,保障审计报告的质量。同时,要加强审计报告复核,在事务所设置内部监督、责任预防机构,严格内部审核。

法律论文论题篇七

绿化景观离不开水,水是生命之源。绿地有良好的聚水能力,尤其表现在雨水的渗透和地下水的补充作用方面。上海地区一些绿地水景,如喷泉、瀑布、人工湖等人造水景,一般都独立于城市的天然水系,依靠城市自来水系统维持,每年需消耗大量的水资源。利用后的水也多直接排于下水道,而没有用于绿地浇灌或是补充到城市水系;相当数量的喷泉、瀑布不经常使用,当有参观者到访时才喷水;这对于上海这个缺水型城市是多么不适合。当前的一些水景方案,往往注重外观漂亮,而忽视水体生态规律。许多开发商在建造住宅时,赶流行,纷纷开挖人工湖,并建造溪流、瀑布等人工水景,以增加新的卖点,而忽视水体生态规律,缺乏有效的水治理方案。其实营建优美宜人的蓄水、节水、用水、亲水的人工水景,完善城市园林用水体系,提高水资源利用率才应是我们的宗旨。

水景空间规划要以生态理论为指导

与以往单一目的'的水体治理不同,现代水景空间规划要以生态理论作为规划的指导思想,将涉及水景生态的所有问题(如堤岸、湿地、湖泊、集水区、植被、水生植物等)加以考虑,制定综合规划,从而达到水域生态稳定的目的。水景空间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它既包括河流、湖泊等水体本身的空间,也包括与水体生态相关的滩地、湿地、坡地、地下水、植被、水生生物等自然元素。从生态角度出发,应当是多学科相结合的结果,要求水文、水利、生态、环境、景观、植物、动物等不同学科的融合,共同实现生态建设的目标。

城市绿地系统总体规划中应重视园林水系的规划。在总体规划阶段,就应合理布局城市各类绿地,充分利用天然的河流、湖泊水系,形成良好的城市生态水景系统,尽量减少以洁净水源维持各类人工水景用水,并与城市天然水系、绿地灌溉系统相连,使水资源最大限度地重复利用。

建议成立人工水景方案评审委员会

评审委员会应隶属于建委,成员由规划部门、住宅部门、水务部门、绿化部门、水体治理专家和生态专家等组成,并制定相应人工水景建设导则。对上海市区内所有人工水景从规划方案起严格把关,对其水体循环、生态处理设计进行可行性论证,并由相应的部门监督人工水景方案的施工和验收。

注重水生植被的研究,推广净化水质植物

近年来上海在公园、绿地和居住小区中引进几十种水生植物。其中包括沉水植物、挺水植物和浮水植物。如水生鸢尾、千屈菜、溪荪、荷花、睡莲、欧洲芦苇等品种。这些植物已适应了在上海生长,对水体净化有很好的作用,又能体现水体景观的自然美。目前,在延中广场公园、新虹桥花园、静安公园、黄兴公园、徐家汇公园等公园绿地中已大量运用。

进行生态化综合治理研究,推广人工水景生态化技术

从驳岸、自然水底、水生植物、水生动物各角度综合考虑设计,减少污染源。恢复人工水景的自然状态,以单坡、林地等取代硬质堤岸,从而恢复水岸的生态环境。水池尽可能是自然水底,打深井与地下水沟通,这样达到自净能力。如延中绿地静安段生态型小水池,水池非常小,面积仅约400平方米,水深0.8-1.2米,但建造至今未发现水质污染。分析原因有三:(1)自然水底。水池中打了3口深约3-4米的井,与地下水沟通。(2)种植大量水生植物。水池种植了大量的水生鸢尾、睡莲、芦苇等水生植物,对水体过滤净化有作用。(3)有循环装置。小水池有两个大瀑布,每天定期开放,这样使水体不缺氧,达到良性循环,每年养护成本较低。

人工水景管理从设计、建造到养护管理每一环节都非常重要

设计是关键,一个好的水景设计方案,从科学、合理的生态原则出发,为低成本的维护提供可能,这种生态水景设计方案一开始建造成本可能高一点,但从长远来看是持续经济的。如中凯城市之光居住小区开发商非常重视小区内近8000平方米人工水景,聘请水景专家、生态专家进行方案研讨,并建造小水池进行试验。方案中的人工水景建在大型地下车库上,大水景本身条件很不好,但方案中采用两种办法来弥补这一不足:(1)水池中央建造水深约4米的深水区,使水池从岸边几十厘米过渡到4米深的深水区,尽可能使水体循环并具有自净能力。(2)在水泥池底上加20厘米特别配制的底泥,种植各类水生植物,有沉水水草、睡莲、荷花等,用植物净化水质。

充分利用非常规水

时下水资源越来越匮乏而花园又离不开水,充分利用非常规水,则是解决这个矛盾的有效途径之一。非常规水是指区别于一般意义上的地表水、地下水的水源,它包括雨洪水、污水处理回用水、海水、微咸水等。非常规水利用量的多少,是一个城市水资源开发利用先进水平的重要指标,充分利用非常规水,是解决城市缺水问题的必要必要手段。

雨水、洪水的利用,是城市充分利用有限水资源的一个重要途径。城市雨水的收集、利用,不仅是指狭义的利用雨水资源和节约用水,还具有减缓城区雨水洪涝和地下水位下降、控制雨水迳流污染、改善城市生态环境等广泛的意义。园林部门可利用建筑、道路、湖泊等,收集雨水,用于景观用水、绿地灌溉,或建立可渗式路面、采用透水材料铺装,直接增加入渗量。

着力提高从业人员的节水意识

当前,园林绿化从业人员,绝大多数对我国水资源匮乏状况还不甚了解,尚未意识到节水的重要性。一方面,设计人员在设计中,或倾向于大面积的草坪、大型的水景等一些高耗水的景观,或对植物的生态习性不了解,不能合理地配置植物。另一方面,管理部门和人员在后期养护管理过程中,没有采取有效的节水计划和措施。为此,应加大宣传力度,提高从业人员的节水意识,使发展节水型园林的观念深入人心。同时,管理部门是人工水景的责任单位,必须有一套完整的养护方案,有正常的日常养护记录,专人负责,并定期委托专业部门进行检测,使人工水景真正成为城市空间的景观。

法律论文论题篇八

请欣赏:《我国会计信息失真法律责任分析》

摘要:本文通过比较我国历史上三部会计法和两部注册会计师法对会计信息失真法律责任的规定,分析了我国会计信息失真法律责任的变迁过程,并在剖析这种变迁的合理性的基础上进一步地探讨了完善我国会计信息失真法律责任的途径,指出整合现有法律资源和增加新的法律成分是完善我国会计信息失真法律责任的有效途径。

一、我国会计信息失真法律责任的变迁

我国目前的法律责任主要有三类: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相应的法律也有三个层次:第一层为刑法、民事通则和行政处罚法,第二层为会计法、注册会计师法等,第三层包括违反注册会计师法处罚暂行办法、职业道德规范及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等。第二层法律是会计信息失真责任主体法律责任的主要依据,该层没有规定的可依据第一层作出相应的处罚,第三层有更详尽的规定的应以此为准。由于篇幅有限,本文并没有列举所有的法律,而且对法律责任变迁的研究也主要集中在第二层次。

(一)《会计法》对会计信息失真法律责任所作规定的变迁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历经了三部会计法:1985年1月21日颁布的《会计法》、1993年12月29日修订的《会计法》、10月31日再次修订的《会计法》。为了了解我国会计信息失真责任主体法律责任的变迁,我们特别比较了三部会计法对责任主体法律责任的规定(见表1),发现其主要的变化有以下几点:

1.总体而言,1985年和1993年的会计法区别不大,但1999的会计法变动较大。1985、1993年的会计法在法律责任的条数、字数及内容上都差不多,19的会计法有8条约1500字,而1985、1993年的会计法只有5条约500字,内容含量是其3倍,另外法律责任的种类和责任主体都有明显的变化。

2.责任主体的变迁:经历了由1985年的会计人员、单位领导人和上级单位领导人到1993年的会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再到1999年单位领导人为主、会计人员为辅的变化。市场经济要求建立现代企业制度,首要的一条就是政企分开。20世纪80年代计划经济体制下政企合一,企业经营的所有方面都受上级主管单位的调控,上级单位领导人理所当然要对会计信息失真负行政责任。因此1985年的会计法第28条规定,“上级主管单位行政领导人接到会计人员按照本法第19条第二款规定提出的书面报告,无正当理由逾期不作出处理决定,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行政处分。”这与当时的经济大环境相适应。20世纪90年代我国实行市场经济,企业与主管部门纷纷脱钩成为独立自主、自负盈亏的经营实体,会计法规定的责任主体也相应地删除了上级单位领导人。

1999年会计法又进一步划清了会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法律责任的主次,这是数十年会计实践的结果,人们逐渐认清了会计人员的实际地位和作用。无论在经济还是在行政上,作为基层工作者的会计人员都依附于单位领导人,要求会计人员对单位领导人进行会计监督、对会计作假负较大的责任,显然不合理。因此这种变革是合乎实际的。

3.法律责任的变迁:1985、1993年的会计法对法律责任的规定完全一致,1999年的会计法规定的责任种类仍只有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但更明细。明确了应承担法律责任的具体情况,如第42条增加了应予以处罚的10种情况、第44及45条对会计造假有详尽的限定、第46条对单位领导人打击报复会计人员的行为也有更详尽的说明。

细化了行政责任。1985及1993年的会计法只笼统地提到行政处分和刑事责任,但没有细分。1999年的会计法详细列举了法律责任的种类,包括:限期改正、罚款、暂停执业资格、吊销营业执照及刑事责任等,可供选择的处罚种类增加。1999年的会计法还规定,对责任个人可处以2000~20000元的罚款,对责任单位可处以3000~50000元的罚款。这种变化既便于执法,也利于对会计信息失真分而治之。

三部会计法都没有规定民事责任,会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均不负民事赔偿责任。

(二)《注册会计师法》等对会计信息失真法律责任所作规定的变迁

对注册会计师及会计师事务所法律责任的规定,主要依据1993年10月31日通过的《注册会计师法》,该法是对1986年7月3日国务院发布的《注册会计师条例》的修订,另外,1月14日财政部发布的《违反注册会计师法处罚暂行办法》也是重要的处罚依据。同样我们也将这三种法规对法律责任的规定作了比较(见表2)。

1.总体上三种法规对责任主体和法律责任的规定大体相同,只是详细程度上的区别。1986年注册会计师条例没有单独的法律责任,相关的内容有两条共150字;1993年注册会计师法在第六章专设法律责任部分,4条共600字;19违反注册会计师法处罚暂行办法共有40条约3000字。

2.责任主体自始至终都是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没有变化。会计法中并没有将单位视为责任主体,注册会计师法将会计师事务所作为责任主体,我们认为注册会计师法的做法更为合理。现代社会复制信誉机制的主要手段是现代组织,包括会计师事务所。一个人的生命有限但组织生命可以无限,如果个人利益取决于组织价值而组织价值又依赖于它的信誉(即道德),则个人就会注意信誉。我们发现注册会计师与会计师事务所也有同样的关系,注册会计师参加会计师事务所就获得了相应的职业地位,注册会计师的不道德行为会损害会计师事务所声誉并间接损害每个注册会计师的利益,同样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处罚也可震慑注册会计师的行为。这种机制类似“连坐制”既使注册会计师有选择道德的内在动机,也使会计师事务所有对从业人员不道德行为进行惩罚的积极性,而这正是法律的关键所在。

3.法律责任的变化也不大。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的变化主要体现在罚款上,从有(1986年《注册会计师条例》)到没有(1993年《注册会计师法》)再到有(1998年《违反注册会计师法处罚暂行办法》)。会计师事务所的法律责任的变化主要体现在赔偿责任上,从没有(1986年《注册会计师条例》)到有(1993年《注册会计师法》)再到没有(1998年《违反注册会计师法处罚暂行办法》),这与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的变化刚好相反。

限责任,后来发展到所谓的“深口袋责任”,然而据报道近来美国会计界又有划定有限责任的趋势。

二、我国会计信息失真法律责任的有效性分析

任何行为都是成本收益权衡的结果,会计信息失真行为的责任主体也不例外。笔者认为,法律责任的有效性是责任主体的成本收益和法律监管成本收益相博弈的结果,责任主体行为的有效说明法律监管的无效,同样法律监管的有效也表明了责任主体行为的无效。这为我们进行会计信息失真责任主体法律责任有效性的分析提供了行之有效的途径,可以分析责任主体行为的有效反衬法律责任的无效,也可以从市场的反应来直接分析法律责任的有效与否。

(一)微观分析:责任主体会计信息失真行为的理性分析

理性经济人是当代西方经济学的核心概念,这样的理性经济人同时具有“自私”与“理性”两大特征。人既不可能是纯粹的经济人,也不可能是纯粹的道德人,而是居于其间的理性经济人。其“自利”与“理性”的特点决定了人类在经济活动中既要“求利”也要“求德”,两者的最优组合最终决定了经济活动的道德水准和经济收益。加里。贝克尔(graybecker)和斯蒂格勒(r)指出,无论是经济领域还是非经济领域,渎职犯罪(包括会计信息失真)的当事人都是追求自身最大化效用或利益,并能够进行收益成本计算的经济人。也就是说,责任主体的会计信息失真行为实际上是比较成本收益后的理性行为,而不是狂徒式的一时头脑发热。

1.责任主体的会计信息失真行为会给他们带来收益。美国会计学家zeff在《经济后果学说的兴起》中说道:不同的准则将生产不同的会计信息,从而影响到不同主体的利益。也就是说,会计信息能产生不同的经济后果,可以通过改变会计信息来改变现有的利益分配格局,这势必会诱使机会主义的责任主体有足够的动机让会计信息失真。促使责任主体从事会计信息失真行为的动机很多,李爽认为有7种:奖金动机、确保职位动机、借款动机、纳税动机、推卸责任动机、隐瞒违法行为动机、政治动机等。笔者以为这7种动机又可以归为两类:纯个人动机,如奖金动机、确保职位动机;单位动机但个人搭便车,如纳税动机。但无论是哪种哪类动机,都将给责任主体带来两类收益:

(1)经济收益。对于单位领导人而言,这种收益表现为,单位领导人因改变会计信息的真实程度获取的额外收益如奖金、股票的升值收入,或者因此而防止的既得利益的减少,这部分收益水涨船高弹性很大。单位领导人与单位的利益紧密相连,单位领导人通过改变会计信息质量水平维护单位的利益事实上也是在维护自己的利益。所谓水能载舟也能覆舟,薪金报酬可以减少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也会使单位领导人的利益过于依附单位而敢铤而走险。美国经济学家赛斯拉。布克指出,20世纪90年代以来美国大企业管理者的薪金暴涨,平均年薪涨幅866%,而同期普通工人的工资涨幅只有63%,这使得管理者过于担心自己的既得利益丧失,而采取如会计信息失真行为在内的许多败德行为。有资料显示,会计危机出现以来美国ceo的平均薪金已经由的300万美元下降到了去年的180万美元,尽管将会计信息失真的责任完全归于管理人员过高的薪金报酬有失偏颇,但如何确定合理的薪金报酬,在减少道德风险、逆向选择与防止会计信息失真之间权衡,是个值得我们思索的问题。

对于注册会计师来说,这种经济收益表现为审计收费和企业在收购会计政策过程中的额外付费。美国一学者对180个更换注册会计师的公司进行的实证研究表明,更换注册会计师前后的唯一显著不同就是收益,sec也认为更换注册会计师是为了获得更有利的夸奖处理。而在此过程中,公司与注册会计师间难免有私下的交易。企业以额外的付费换取注册会计师的.合谋及有利的会计政策,20世纪80年代的美国esm政府证券有限公司审计舞弊案就是这类典型案例。

(2)政治收益。国家会计学院诚信教育教材开发组的调查表明,虚假会计报告的主要原因是政府行政干预(约占54.55%)。我国自古就有官商一体的说法,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政府对经济行为的干预无所不在,市场经济原则要求企业自负盈亏自主经营,但在传统观念的影响下,官与商仍有千丝万缕的关系,市场的政府行为层出不穷。更可怕的是,企业内部也有政治的成分。张维迎认为,国有企业内部也有权力斗争,而且是产权安排的结果。国有企业产权安排带来的弊病之一,就是将企业由一个经济组织转换成一个政治组织,从而诱使企业内部人员将时间精力不是用于生产活动而是用于权力斗争。上述说明,无论是在企业内外,我国企业及其领导人身处政治环境,政治收益显然是其追求的目标。当然我国正着手改变这一状况,比如建立市场经济、完善法律体系以法治国、转换政府职能、取消国企管理人员行政编制等,但根除这一现象将很困难。美国也一样,上至总统竞选下到议员选举都离不开企业的政治捐款,安然公司的查处就与政府高官直接相关。

2.责任主体的会计信息失真行为也会有成本。这主要是会计信息失真行为被查处后的各种损失,包括管理惩罚成本、市场惩罚成本和违约惩罚成本。但又可以归为两类:一是有形成本包括罚款、行政处分、刑事处罚带给责任主体的损失,主要受相关制度规定的约束。这部分成本是固定的。二是无形成本,是其不道德行为败露后对声誉的间接影响,主要由道德水平的决定。一般来说,社会的道德水平越高,责任主体的败德行为所招致的损失也就越大,因此无形成本的弹性较大。

理论上,只要经济收益大于其成本,责任主体就有可能实施会计信息失真行为。首先,由于股票期权的存在和暗箱操作,会计信息失真的经济收益弹性很大;其次,成本基本是刚性的。这有两个原因,首先有形成本很低,比如对责任主体的最高罚款分别为:刑法20万元、公司法10万元、证券法30万元、会计法5万元,而实际处罚还要低,行政处分更无伤皮毛。另外我国目前还没有正式的民事赔偿责任,尽管有最高人民法院的处理意见,但总的来说还是偏低;其次基本没有无形成本。这是因为我们的信用制度尚待建立。我国有110多家会计师事务所和120多名注册会计师受到了行政处罚,100多家事务所和600多名注册会计师受到了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强制培训等处理,从这组数据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我国对责任主体处罚过轻。显然,我国会计信息失真行为的收益很容易超出其成本,责任主体的会计信息失真行为更有效,而法律监管的有效性较差。

(二)宏观分析:法律监管的有效性分析

法律监管是证券监管的一种形式,是政府行为也是经济行为,因此也是比较成本收益后的理性行为。法律监管的成本主要是法律制度的编写组织成本、运行成本和后续支出,而其收益主要是实施法律监管后减少的违法损失及法律本身的负社会效益。由于法律监管的有效性分析过于宏观,我们只能从法律监管后的市场反应间接地分析。

别为百分之0.19、1.34、2.59、2.74、4.78、9.01)都呈上升趋势,这说明我国目前的法律监管不得力。

再进一步看我国对会计信息失真的处罚力度。陕西省审计学会课题组(2000)统计了22例在我国有很大影响的会计信息失真案例,结果显示:处罚时间严重滞后,80.91%的处罚在3年以后,会计信息失真给市场和投资者造成的损失已无法挽回;另外处罚过轻,以针对内部管理人员的处罚为例,处罚种类只有警告、罚款和市场禁入三类,较重的市场禁入只占2.11%,较轻的罚款占46.15%(且人均罚款只有3.44万元,低于会计法规定的5万元),而最轻的警告约占51.74%.

三、我国会计信息失真责任主体法律责任的完善

首先,要整合现有法律资源,理顺相关法律间的关系。目前与会计信息失真相关联的法律相当混乱,对同一事项的认定不同的法律有不同的解释,如对责任主体罚款的规定:刑法为2~20万元、公司法为1~10万元、证券法为3~30万元而会计法为0.3~5万元,相关法律间的混乱势必造成多头执法,这不利于对会计信息失真的监管。

其次,增加新的法律成分。一要加大处罚力度。著名学者波斯纳提出,通过法律手段监管的有效性应从两个方面考虑:严厉性和发现概率,总体而言我国对会计信息失真行为监管的法律手段还不够严厉。美国新近通过的《公司责任法案》将违规首席执行官的处罚增加到10~的刑期和100~500万美元的罚款,韩国商法第626条对不真实报告罪的处罚是5年以下徒刑或1500万韩元的罚金,法国商事公司法对不实报告罪的处罚是2年度监禁和3万法郎的罚金,相比之下,我国对责任主体的处罚就算不了什么了;二要将民事赔偿责任写入法律,我国法律规范过于依赖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对民事诉讼手段重视不够。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主要体现了惩罚,而民事责任主要体现了补偿,更重要的是,民事责任可形成一种利益机制以鼓励广大投资者参与监控,既转移了政府的监管成本又提高了投资者自觉参与监督的积极性。不同的法律责任体现了不同的法律意图,对会计信息失真行为也会产生不同的威慑效果,民事责任的空缺使会计信息失真责任主体的违法成本大大降低,不利于会计信息失真的治理。这种局面必须改变。

参考文献:

[1]张维迎。法律制度的信誉基础[j].经济研究,2002,(3)。

[2]张维迎。产权安排与企业内部的权力斗争[j].经济研究,2000,(6)。

[3]陕西省审计学会课题组。证券市场会计信息披露监管制度的效率分析[j].审计研究,2000,(3)。

[4]胡奕明。证券市场违规主体及其行为分析[j].审计研究,2002,(3)。

[5]李若山。新《会计法》实施情况的问卷调查分析[j].会计研究,2002,(4)。

[6]罗正英。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诚信机制的建立与完善[j].会计研究,2002,(8)。

[7]吴弘。中国证券市场发展的法律调控[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

王雄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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